自从电视收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在电视(包括有线电视、IPTV和互联网电视)的收费以及电视操作复杂性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解决电视操作便捷性方面陆续推出了多项标准和规范,明确了各类电视在开机速度、广告投放、界面布置、开机进直播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治理工作中明文规定的“有线电视和IPTV通过遥控器一键回看或在主页明显位置设置回看业务入口等方式,简化回看业务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分歧和难度,其中的关键就是“回看”功能。
虽然,在治理工作中规定了“回看”的入口位置,但是并未明确说明哪些内容属于可回看的电视内容。
首先,持“回看”属于非法的观点的人认为:电视“回看”应归属于广播权(通常认为广播权为提供电视节目的电视台)的一方,依据是电视回看的服务目的、运营模式、技术手段均具有广播特性,其专网之下定时、定点、定范围的特点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本质不同。
其次,持“回看”属于合法的观点的人认为:电视“回看”应归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认为是各地的广电网络公司)的一方,依据是电视回看属于一种节目收看的方式即交互式传播方式,有线电视和IPTV可以为用户提供限定的时间内已经播出的电视节目的点播回看服务。
既然对“回看”存在争议,说明权威部门尚未对该功能的详细定义,特别是“回看”能否免费回看直播电视频道的节目。从公益服务以及宣传的职能上考虑,电视回看是必须的,也是广大用户需要的功能;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看,由于回看的内容属于相关的电视台随意回看内容就会有版权纠纷。
笔者认为解决“回看”争议其实很简单:
1.为用户提供“回看”服务的相关运营商(通常是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广电网络公司和提供IPTV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如果将“回看”功能去“商业化”,为用户提供的是公益服务,那么这部分功能就应该免费,如果电视运营商将“回看”功能作为产品销售给用户并收取了费用,就应该向版权方缴纳版权费,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2.从“回看”技术实现上分析,回看需要先对相关的电视节目进行节目录制并存储下来,如果这种录制和存储的电视节目通过用户点播重新播放给用户收看的方式属于合法行为,那么到电影院录制电影再销售的行为是否也合法呢?很明显,后者是属于非法的行为。
近年来有线电视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论是市场份额还是收入利润,大部分地区的广电网络公司都出现了不断下滑的现象,如果因为“回看”的电视节目需要向各电视台购买版权势必要增加一笔很大的成本开支,这对有线电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最可能的结果就是取消直播电视的“回看”功能。
大家在收看电视的过程中是否有经常使用到“回看”功能呢?如果电视没有“回看”功能,对大家的收视体验影响大吗?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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