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上海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有发生。来看典型案例↓
陈某违法捕捞鳗苗案
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长江口巡航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浙某渔00642”船在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鳗苗,当场查获鳗苗网6顶、鳗苗58尾。经追溯,陈某供认2020年以来已销售所捕捞鳗苗1万余尾,收入10多万元,并曾于3月9日因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受过行政处罚。
刘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2020年6月至7月,刘某某、韩某某在长江入海口禁渔期内,雇佣张某某、徐某某至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内水域,使用发电机、逆变器、电拖网等工具电击捕捞水产品,并分别与胡某某、吴某某商议,将渔获物由二人各自出售牟利。经查,吴某某收取渔获物1717斤,后出售给应某某,收取货款人民币2.6万余元。2020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主犯刘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从犯胡某某等四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被告人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多人团伙非法捕捞跳跳鱼
2020年秋,崇明公安分局竖新派出所到靠北长江的新征村查看禁渔情况时,当场抓获正在非法抓捕跳跳鱼的赵某法、薛某霖等犯罪嫌疑人,并查获非法捕捞的跳跳鱼108公斤。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系以薛某霖为首的团队长期在长江滩涂禁捕区内捕捞水产品,并出售牟利,直到案发时还有11人在长江崇明段滩涂进行非法抓捕作业,对长江渔业生态造成了危害。
相关案件主要特点
//作案地点以长江内陆自然水域为主
办理案件中,作案地点为内陆水域的案件高达303件,占比91%,非法捕捞者大多系以食用为目的,多为初犯;作案地点为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的案件共31件,占案件总数的9%,非法捕捞者均为以营利为目的,且都系多次作案。
//团伙化犯罪趋势明显
在长江上海段和入海口水域作案的31件案件中,系共同犯罪的高达24件,频现多艘渔船有组织地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情况。
//作案手段以使用禁用方式、禁用工具为主
非法捕捞者在禁渔期以高压电捕鱼方式实施捕捞的案件为296件,占全部案件89%,此类方式对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均有较大程度的损害。
“长江十年禁渔”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相关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一旦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运输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
另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犯罪分子有利可图,更勿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若广大市民发现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线索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上海发布、上海崇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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