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郡县制是古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在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封制。该社会阶段后期,郡县制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进入封建地主制社会,地方行政制度基本上是郡(州)县制。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演进变化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产生是时代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分封制和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演进概况中国几千年的帝制从根本上来说只实行了两种地方行政体制:分封制和郡县制。所谓分封制就是君主分封国土给王室和功臣,而且可以世袭,受封者在封地内享有统治权;郡县制是由中央把国土分成郡和县,任命郡守和县令去治理,而且有任期不世袭。
通常的观点认为,分封制始于西周,至秦统一中国后为郡县制所取代。这种观点基本上反映出了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演进概况,但它把分封制和郡县制的演进人为地截为两段,忽视了分封制在秦以后的历代王朝中以不同的形式长期延续下来的客观事实。西汉时期实行的郡国并行制便是这种过渡阶段的典型表现。
传统上的中国分封制和郡县制之争分封和郡县优劣的争论,是一个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探索过程,从秦汉到明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宋代以前辩论焦点,围绕着封建制和郡县制的优劣比较。
(1)秦统一后的争论
虽然秦朝选择了郡县制,但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仍然热衷于分封制下,中央与诸侯相分封制。其中,魏晋时陆机认为分封比郡县更合理,相对独立,相互照应,民有定主,诸侯各务其志,出现异常情况也能有所缓冲。即便国家衰弱,受害的只是局部,王朝不致迅速灭亡。郡县则不具有这种优势,一处有乱则天下大乱。秦朝的迅速灭亡就反映了郡县制下出现动乱后中央孤立无援的弊端。
(2)唐朝的争论
唐朝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发展,所以关于分封和郡县的争论几乎一边倒,皆主郡县制。柳宗元的论述最为著名:“矫秦之枉,复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他列举“有叛民无叛吏”、“有叛国无叛郡”、“有叛将无叛州”等。
2、宋元时期,一些学者提出,两种制度并没绝对的优劣,必须根据客观环境来决定选用哪一种制度。
李纲提出两制适用于不同的形势,应因地制宜选用其一:“封建宜于草昧艰难之时,而郡县宜于承平无事之日。”李纲认为两种制度都是治理国家的工具,用得好都能有效,用得不好都会有弊端。这个主张很有特色,超脱了封建和郡县之争。
3、明代,有些学者认为两种制度各有利弊,与其从中选一不如重新设计一套制度,以取长补短。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们不把分权和集权放到绝对对立的两极,而像黄宗羲所说:兼采分封制与郡县制两者之长处,使其并存互补,达到振兴国家的目的。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顾炎武,他认为: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所以他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即:尊令长之职,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属之法,即加强地方政府权力,调动地方官员积极性,利用他们的小私以成天下之大公。
首先,应当认识到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并各有利弊,不能绝对地判定孰劣。
西周之所以实行分封制,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周族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新兴民族,它联合许多方国灭商。为了巩固新建立的西周政权,不得不实行分封制。一方面承认当时邦国林立的现状,另一方面用分封同姓子弟、异姓姻亲的方法来屏卫周王室。分封制是把宗法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紧密结合起来的政治体制。周初的大分封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武王以来殷人复辟的问题,而且把最可靠和最有力量的亲属分封到最要害的地区,巩固了新生的政权。因此,分封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秦统一后,秦始皇鉴于周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更为了加强集权,于是推行郡县制,也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秦之后分封制在政治上已不起任何作用,但分封制又不能完全废除。因为历代大多数皇帝都信任自己的家族成员,把他们视为巩固统治的屏藩。又由于皇位惟一合法继承人是太子,而其他家族成员无不觊觎皇位。为了安抚同姓子弟,避免祸起萧墙,皇帝又不得不分封同姓子弟为王侯。因此,分封制作为调节皇家内部矛盾、优待宗室和功臣的工具,一直延续到明清。
其次,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来看,中央集权成为政治的主流。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根本不允许地方分权的存在,因此,分封制必然被淘汰。
再次,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君主专制政体下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体现形式,都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只是在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所以无论分封还是郡县,都无法解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正因为如此,古代社会的政治家或思想家无论发现分封制或郡县制有何缺陷,都不可能找到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中国古代社会的痼疾是君主专制制度,只有彻底摧毁它,代之以民主管理社会才能克服这种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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