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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念缺一
奥斯曼帝国旗帜
早期奥斯曼帝国的统治方式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所谓的“加齐国家传统”,即军事征服带来威信与宗教贡献。
在十四世纪初在拜占庭帝国的边界,适逢罗姆苏丹国瓦解的空窗期,形形色色的人趁机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武装割据和军事掠夺。他们有的是穆斯林,有的是基督徒,但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取得战利品而临时结盟的“地方武装”。他们不但会视情势反反复复结盟再相互背叛,而且对于信仰也十分不虔诚,对信仰同一个宗教的同胞也毫不留情的抢劫和屠*。
在奥斯曼帝国初建之时,奥斯曼家族也只不过是野蛮突厥人部落民的小酋长,得到了大量地区土豪的支持,因此对于新征服来的土地和臣民十分宽容。奥斯曼希望通过接纳拜占庭帝国的逃兵和封建主来进一步扩大自己势力,乐意吸纳他们加入军事征服的步伐。
奥斯曼一世苏丹
通过不断的军事征服,奥斯曼终于以“国家”的面貌活跃在安纳托利亚高原,并且已经有大量的巴尔干诸侯被迫向其称臣,交付贡金。即使是在被奥斯曼直辖统治的区域也是土豪林立。虽然这些土豪的武装力量经常被编入奥斯曼军队,协同远征,但平时还是更为独立一些。在巴耶济德一世的集权过程中,属国的权力被进一步剥夺。安纳托利亚诸突厥王公也被帝国纳入统治秩序。旧统治阶层的中下级军人以“奴隶”的身份被编入奥斯曼军队。王公贵族也被吸纳入帝国统治。
按照奥斯曼帝国15世纪的编年史作家穆斯塔法·奈玛的理论,早期奥斯曼统治哲学可以以公平循环论为核心,其大体指:没有军队就没有统治,没有国家;维持军队需要财富;财富从臣民手中获取;臣民需要公平才能创造财富;没有统治和国家就没有公平。
在这里可以看到的是,公平循环论将军队、统治与国家、财富、臣民和公平拟制成了一个循环。循环中一环扣一环,相互依存和支持。这一循环理论构成了奥斯曼帝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基础,也成为统治的实践指导。
苏丹亲兵
在奥斯曼帝国的权力构成中,苏丹为帝国最高统治者,苏丹是财富的享有者,军队的持有者,公平的维护者,国家唯一的主人。
早期的苏丹之下的大部分贵族,理论上来说都是苏丹的家奴。除去少数由奥斯曼政权自身贵族和安纳托利亚王公构成的“统治阶级”,大部分出任大维齐尔和行省总督的“帕夏”们,都出自于耶尼切里(苏丹亲兵)。包括多位拜占庭帝国和阿尤布王朝的王室后裔都是加入耶尼切里军团,都是在成为苏丹的家奴之后,才被赋予了军政大权。
教法学家在帝国中拥有崇高的地位。虽然在后世,他们主导着废立苏丹的大权,但在奥斯曼政权的早期,他们还不能过分的影响苏丹的世俗权利。
奥斯曼教法学家
自穆罕默德二世开始,绝大部分的大维齐尔的出身都非突厥人。这和穆罕默德二世在集权导致的不满有关。此时苏丹本人大多会亲自参与征战,而任命大维齐主持政务会议的召开。苏丹不亲自参加政务会议,通常坐在一个隔间里,透过一扇窗户旁听会议的召开,最后他们讨论的结果才由苏丹本人定夺。
在穆罕默德二世的统治之下,为了控制更多的战争资源,帝国进一步加强对属国和自治领地控制和监控。塞尔维亚和瓦拉几亚,希腊和保加利亚地区最终彻底被纳入统治。奥斯曼人还试图把帝国变为奥斯曼家族的私产。此时的帝国甚至只有两个军事行政区,鲁米利亚和安纳托利亚。
为了让各位更好理解帝国的统治方式,在这里姑且将被统治阶级划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
士:
帝国中央常备军“卡皮库鲁”的意思就是“高门的奴隶”。高门指的就是奥斯曼帝国政府。这些武士中最为著名的就是耶尼切里“苏丹的亲兵”。他们作为苏丹的家奴,填补了军队中的军官阶级。这些人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和战功升迁高位,最终得到“帕夏”的头衔,出任行省总督甚至大维齐尔。当然永远不要忘记,他们大部分人永远都是苏丹的家奴,可以被苏丹任意剥夺生命和财产。
奥斯曼帝国文职官员在帝国早期大多数是被征服土地上的异教徒。本质上,他们也是苏丹的家奴。文官队伍中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突厥贵族和王公,他们主要负责帝国的行政管理。具体到基层区域和异教徒社区,根据公平循环论,奥斯曼苏丹给予了地方社群极大的自治权利,即旧惯温存。仁慈的苏丹更愿意让异教徒自己的统治者继续统治这些异教徒。苏丹给予他们保护的目的是让他们持续创造财富,恢复生产和物资的流通。这可是帝国统治的基础。
农:
奥斯曼帝国实行军事征收体制。蒂玛尔领主在自己的领地上征收地租,为帝国供养辅助部队。早期的大部分奥斯曼农民随时可以转化为加齐武士。在这一时期奥斯曼人的地方辅助部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农民的加齐武士。他们是最好的炮灰部队。
苏丹的骑兵则大多是蒂玛尔制度下的封建领主们。他们通过军功得到世袭的土地(很少一部分,大部分在死亡后被政府拍卖包税权利,后期事实父死子替)。这些底层贵族控制着的农民和农奴,并且根据其领地的收入提供一定数量的辅助骑兵,最多的蒂玛尔领主拥有超过十多名全副武装的辅助骑兵。
他们为苏丹而战来补偿国家免去的劳役,蒂玛尔制度下得到的大部分土地收益,和战时额外的薪水配给,能够让这些骑兵随时保持临战状态,并在战争中自行携带必须的武装、给养以减轻国库的负担。
奥斯曼在新征服的土地,大多强迫安纳托利亚的突厥人(其他突厥贝伊国的臣民)移民到此,和当地农民共存。这些地区就是这样被奥斯曼的封建领主和基督教土豪们牢牢地控制,但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在经济活动中管理农民,被授予的只是征税权,绝非土地和人口的支配权和所有权,封建领主没有权利让农民免费给自己耕地,也无权裁判农民之间的纠纷、更无权处罚农民,司法权属于苏丹派遣的地方法官。
工:
奥斯曼帝国很大一部分公共服务都由行会和慈善基金会承担。只有军事服务由国家提供。大部分清真寺、饮水井 、图书馆 、公墓、公共厨房等慈善工程和基础设施都由于这些行会组织,手工业者,之前我们说过,帝国是奥斯曼家族的私产,而建立庇护关系,提供臣民生活幸福度,增加宗教、政治和军事影响或个人威望,供养臣民和士兵,暗含忠诚与义务,具有明显的宗教性,是博得真主喜爱的奉献,帝国对于手工业者和行会赐予的土地,以及税收中提供给慈善基金会,并且吸纳捐款,从而造成教育、文化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持续获益,他们承担了孤儿院、养老院、慈善食堂、医院和技术学校等等公共服务。
商:
奥斯曼苏丹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处死他的臣民,剥夺其财产。安卡拉商业共和国灭亡后,阿赫兄弟会被吸纳入了奥斯曼帝国的统治体系。奥斯曼人严格控制商路,逐步垄断商品流通。奥斯曼人还对威尼斯等商业共和国征收极其离谱的高额税,并操纵货币贬值来掠夺臣民财富。这样就可以攫取更多贵金属用以支付军费。
奥斯曼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则是国家机构和事业的垄断收入,关税、港务费、过路费、称重费,对食盐、肥皂、大理石、油蜡这些商品的垄断,尤其是奥斯曼帝国把拜占庭给予威尼斯等国的商业特权直接取消,对货物总价强制征收10%(最多时甚至20%)的关税,而银矿、铜矿和铅矿在内的自然资源被外包给特许经营商,这种收益很大情况下是通过实物支付,再由奥斯曼帝国指派商人贩卖。
威尼斯共和国旗帜
当然威尼斯共和国与奥斯曼帝国的关系时好时坏,加之基督教不愿意与穆斯林直接贸易,这就使得希腊和亚美尼亚商人异军突起。奥斯曼的商人势力其实是被帝国政府牢牢把握的。直到到17世纪,奥斯曼的商业行会组织才逐步统一价格,对日用品实行专卖,严格规定原料和加工生产,并且组织对外贸易。
参考资料:
[1] 卡罗琳·芬克尔. 奥斯曼帝国 1299—1923
[2] 斯坦福·肖. 奥斯曼帝国
[3] 帕特里克. 贝尔福. 奥斯曼帝国六百年
[4]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Turkey . Kate Fl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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