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钢铁企业煤气储存和输配系统设计规范》(GB51128-2015)
第9.1.8条露天布置的电气设备其机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还应符合防爆和防火要求。
二、【依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
第4.4.1条粉末静电喷涂作业与喷漆作业不宜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若设置在同一作业区内,其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应按喷漆区划分。
三、【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第5.1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四、【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第5.5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应设有符合GB 50016相关规定的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五、【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第5.6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位置和宽度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六、【依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第5.7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七、【依据】《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
4.3.28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应设浓度探测和事故报警装置及事故排风装置。
八、【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3.5.1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九、【依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
第4.1条应识别、评估生产加工系统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 b)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以及适宜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的粉尘,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 c)不应采用电除尘器 d)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e)木质家具机械加工采用单机滤袋吸尘器时,应符合AQ 700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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