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共同财产分割规定系列——知识产权篇

离婚之共同财产分割规定系列——知识产权篇

首页角色扮演创世奇缘更新时间:2024-04-22

案例简介:

萧峰是一名自媒体的经营者,长期在头条号发表文章,被认定为大V。于2017年3月20在头条号发表文章《少林寺武学的殿堂,创世的奇缘》,该文大暴发,点击超千万。于此期间,一个超级粉丝阿朱对萧峰崇拜不已,几经辗转,遂约见萧峰。二人见面之后,坠入爱河,闪婚。于2017年3月27日二人登记结婚。2017年3月28日,头条网鉴于萧峰少林等一篇之暴文影响,奖励萧峰3万元。后萧峰继续写作,阿朱负责照顾其生活起居,做人妻兼全职保姆。期间萧峰收入日增,月均入万。后来阿朱惩于萧峰每日醉心写作,无有余暇休息,更遑论与其浪漫,生离婚之心。二人于2017年6月28日协议离婚。2017年6月29日,头条网再次奖励萧峰于2017年6月20日的《论大辽国危机四伏的现状及解决》之暴文2万元。阿朱离婚后,回到家中,母问其离婚财产分配几何?阿朱答约没有分文。阿朱母遂找萧峰理论,要求分隔婚姻期间共同财产。

知识要点: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都是共同财产吗?都应该二人平分吗?如果不平分,具体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解析:

每一个离婚的案件一般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婚姻的存续、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一个难题,很多财产的取得和分配并非一纸判决那么简单就是厘清。就像上面的案例中,其中萧峰的收入就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一种,即著作权,当然也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律师仅以此为例,向大家介绍应该具体怎么分配才好。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看上面案例中萧峰有哪些共同财产。其实一共有三部分财产,少林篇所得奖金3万元、每月收入1万4、5、6三个月共3万元,后大辽篇奖金2万元。这三部分财产共计8万元。

其次来分析这些财产是否都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第一个3万元的取得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是实际劳动付出是在结婚之前,所以这3万元,应当认定为萧峰的个人财产。第二个3万元收入的取得,完全是在两个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且萧峰所付出的劳动也是完全在婚姻期间,这3万元是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个2万元的收入的取得,虽然是在二人离婚之后取得,但是因为这个收入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的萧峰劳动所得,所以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最后就是这三部分的财产分配方案了。第一个3万元,因为属于萧峰的个人财产,所以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二个3万元,完全是共同财产,虽然是萧峰一人劳动的成果,但是阿朱尽到了妻子的义务,并做了相应的照顾工作,理应得到补偿,所以这3万元原则上是平分的。第三个2万元因为也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当与第二部分财产一致分割。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然法律规定了好多,并且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法律的发展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的,所以遇到具体问题还应当具体分析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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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种案例 知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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