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连“游戏版号”都没有,我玩盗版犯法吗?

《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连“游戏版号”都没有,我玩盗版犯法吗?

首页角色扮演代号国产塞尔达更新时间:2024-04-15

文/羊城晚报驻京全媒体记者 刘克洪

“啊?你还没玩上吗?我已经通关了。”

5月12日,任天堂游戏作品《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正式发售。在游戏正式发售前,“偷跑”资源却已经在各大平台流传。针对玩家对盗版资源传播的抵制,抖音、BiliBili等平台都对盗版直播内容进行了限制。同时也有部分网友表示,已投诉举报海外游戏卡带的代购服务。

截至发稿前,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按“销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搜索关键词“王国之泪 模拟器”,仍能搜索到价格从5元-20元不等的“模拟器版全中文DLC王国之泪”,销量最高的店铺已有1万 人收货。

某电商平台搜索截图

未取得我国游戏版号的境外游戏知识产权是否得到保护?由谁来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北京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侯焱华律师和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雪华律师,分别从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法的角度,对此次游戏“偷跑”事件进行分析。

虽未取得“游戏版号”,但知识产权仍受保护

有网友表示,《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尚未取得我国“游戏版号”,属于“黑户”,其权利无法受到保护,事实如此吗?

侯焱华表示,“游戏版号”较为准确的定义是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的简称,是国家允许某款游戏出版上线运营而审核发布的一个“身份号码”。任何游戏自它被开发完成后即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取决于它是否已经取得版号。虽然出版运营批文号同时可以起到该款游戏出生证明的作用,但并不是该游戏“出生”的唯一证明。

“游戏版号从某种角度上类似于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在小孩出生当天即申请办理,也可以在出生后一段时间再申请办理。”侯焱华说,没有“出生证明”并不代表游戏没有“出生”,权利无法受到保护。游戏软件的源代码、角色人物的原始图稿、每一步开发过程的电脑存证记录等都可以为该款游戏的“出生”作证明。同理,网络游戏自其开发完成之日起,其相关权利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取决于它是否已经获得可以合法出版运营的“游戏版号”。

破解传播、购买使用、直播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严重可入刑

侯焱华介绍,电子游戏中的计算机代码属于计算机软件;电子游戏字幕、音乐、角色人物形象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游戏的名称、宣传推广、游戏界面中涉及的一些显著性文字、标识如已进行商标注册则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此游戏拥有着多重知识产权,其知识产权严格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对游戏进行破解、购买游玩、对盗版资源进行传播、对游戏内容进行直播等行为都毫无疑问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

“而平台允许主播直播盗版资源的行为则要根据平台是明知还是不知情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侯焱华说,如果平台是明知的,例如有人向平台投诉、举报主播后,平台仍允许主播继续直播盗版资源,则平台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平台对主播直播盗版资源的事实不知情,且经人投诉、举报后对主播采取了相应的禁止行为,则平台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她还提到,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日同为TRIPS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作品受《著作权法》同等保护

王雪华律师指出,从国际法视角看,任天堂是一家日本公司,而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条,基于中日签署的协定以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塞尔达传说:王国之泪》的创作者是外国企业,属于境外游戏作品,但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同样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同等保护。

“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王雪华介绍,诞生于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涉及面广、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TRIPS协定》所构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也被视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行的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TRIPS协定》中,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成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一成员国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国民)。

同时,《TRIPS协定》还设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详尽规定了一般义务和程序,并要求各成员国逐步完善立法与《TRIPS协定》衔接,从而达成各成员国间立法的协调与统一。

国际公约推动《著作权法》修订,境外视听作品在我国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三次大修,境外视听作品在我国法域内依法受到保护。”王雪华说。

王雪华介绍,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为积极响应《TRIPS协定》要求,分别在2001年、2010年以及202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2001年,《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扩大了对非境内主体发表/出版作品的保护,包括增加了对无国籍人作品,以及非缔约方国民出版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

201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现行的《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还革新了“作品”定义,并以“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响应了时代发展的新需求。

我国已加入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印发并强调,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同时《纲要》提出,要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机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

王雪华表示,目前,我国加入了几乎所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围绕知识产权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构建了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当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为国家创新赋能,坚定维护我国作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重要参与者与积极建设者的良好形象。”王雪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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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诗洁

校对 | 马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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