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捷培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链游中的“打金工作室”跟“游戏公会”处于游戏平台与游戏玩家的中介地位,也是一个直接面对游戏玩家的角色,一旦链游爆雷,玩家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就很可能对这些工作室或游戏公会进行刑事控告,要求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故其很容易被指控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
但是,并非所有的工作室或游戏公会一定会构成这类犯罪,换句话说,被立案处理的这些工作室、链游公会,并不是一定就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关键要看其经营模式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本文将重点讨论,链游打金工作室及链游公会被指控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的一些出罪思路。
第一,工作室是否控制或经手玩家投资的资金,是否具备集资性质,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必备条件相信很多朋友也已经很熟悉了,无需赘述,而集资诈骗则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础上加上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因此,很多人在讨论打金工作室、链游公会被控非法集资犯罪的辩护思路时,就直接以这几个条件来进行对比,看看是否符合。但这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非法集资首先是一个集资行为,就是说工作室或者链游公会必须吸收、控制或者经手游戏玩家/投资者的资金,如果不存在这种集资性质,非法集资的四个条件无从谈起。
这也就将一部分提供打金攻略、装备攻略的工作室、公会排除出非法集资的讨论范围。比如一些工作室,就是单纯提供代打服务,玩家投入资金后没时间玩这个游戏,找到工作室,将账号密码交给工作室的人员进行代打,工作室依据玩家现有的资金,或者说玩家现有的资产去进行游戏操作,获取相关的数字装备或者数字货币,所得的相关游戏收益也是保管在玩家自己的账户内,最后工作室按照约定收取报酬,那么这类性质的工作室,根本没有吸收资金的资金,也没有对玩家的资金进行转移,很难与非法集资产生联系。
第二,跟客户约定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非法集资“利诱性”的认定。
非法集资的一个核心点,就在于保本付息承诺,而且不需要实实在在做到了保本付息,只需要有这样一个承诺,吸引到客户过来投资即可。
具体到链游中,大部分玩家其实就是奔着链游的P2E模式来赚钱的,而不是来打怪升级,所以与其称之为“游戏玩家”,不如称之为“投资者”。而打金工作室也知道这一点,所以有的工作室就会结合某款链游的具体获益模式推出相对应的打金服务,比如工作室跟投资者约定,由投资者提供投资本金,工作室可以代打,按照游戏本身设定的获益模式,承诺一个月能够回本并且额外赚多少钱,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保本付息承诺。
但是,如果工作室只是承诺,你投100个U到这个游戏,购买了一定的初始游戏资源,我按照我的操作,一个月可以给你打出多少装备,自始至终没有提到我能够保证你不会亏损,或者只是约定无论打出多少装备,我工作室都按比例分成,那么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保本付息承诺。这是因为链游里面的装备或数字货币等资源的价值是随着市场的认可度而涨跌的,工作室只是保证你获得的初始游戏资源不变,以及一个月后获取装备资源的情况,而没有承诺投资者一定能赚多少钱。
有人可能会说,链游所产出的装备或者数字货币能够换成人民币,打金工作室承诺打出多少装备,就是承诺了收益。
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持否定意见。一方面,我们以传统游戏代练举例,代练者跟玩家协商好费用,约定代练者将玩家的某款游戏账号,从青铜段位打到王者段位后,再将账号还给玩家,那么我们知道一个游戏账号,青铜段位跟王者段位的价值肯定是不一样的,游戏玩家完全可以在账号达到王者段位后将其卖出换成人民币,这种情况我们能说代练者提供了保本付息承诺吗?显然不能。
另一方面,链游领域的游戏装备、道具、数字游戏币等资源,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案件保本付息承诺中的“本”跟“息”。
目前司法实践中逐渐倾向于将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游戏资源认定为一种计算机数据,将盗窃游戏装备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那么在链游中是否也应同样将链游装备、数字游戏币认定为数据?而承诺获得这些数据,能否认定为保本付息承诺中的“回报”?
笔者认为,不能将保本付息承诺的范围无限扩大,如果工作室只是承诺获取多少装备或者资源,而不是明确承诺能够赚多少钱,就不应该认定为一种非法集资中的“保本付息承诺”。
第三,一般符合非法性、社会性和公开性,但也有例外。
一般情况下,打金工作室、链游公会并不具备融资、吸收存款的资质,而且工作室及链游公会一般都是面向不特定公众,采用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途径发布宣传广告的方式推广其服务,天然符合“社会性”和“公开性”,因此对此三个条件不过多阐述。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并非所有的工作室都一定符合这三个条件,因为并非所有的打金工作室都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推广其打金服务,如果工作室只是面向亲朋好友、私下进行宣传推广、提供服务,那么依然不符合非法集资的必备条件,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这个问题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再进行讨论。
第四,有无帮助链游平台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
上述三点是割裂了链游平台与工作室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讨论的,即游戏平台本身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或者虽然游戏平台本身存在非法集资行为,但是工作室与平台之间并不存在共同实施这一行为的合谋。
而有些打金工作室自身不存在任何保本付息承诺,也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这就很可能是因为,办案机关认为,工作室与链游平台本身存在合谋,工作室对链游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起到了帮助、促进作用,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如果链游平台本身的确涉嫌非法集资,那么首先审查工作室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单纯的提供代打服务,还是对该款游戏进行了宣传推广,对链游平台的发展壮大是否存在帮助。其次,如果工作室进行了宣传推广,那么其宣传推广的目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代打服务,还是与平台之间有过磋商,约定由工作室以提供代打服务为名来进行吸收资金的行为,结合工作室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聊天记录、返点返佣等情况,对工作室是否构成共犯来进行定性。
如果工作室与涉嫌非法集资的链游平台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合谋,或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这一合谋,那么此时就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工作室不构成非法集资的共犯的相关辩护意见。
综上,当链游打金工作室、链游公会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时,应当首先审查工作室、公会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一种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控制、经手了投资者的资金,再对其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相关条件或者是否存在帮助链游平台非法集资的行为及主观目的进行审查,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则应视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或者轻罪的相关辩护意见,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卢捷培根据办案经验对链游打金工作室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时相关出罪思路、辩护方向的归纳与总结,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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