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缥缈录、解除通知与效力认定(2)

九州缥缈录、解除通知与效力认定(2)

首页角色扮演九州缥缈令更新时间:2024-04-11

答辩

大神圈不同意作者方上诉意见,认为原判对合同性质、作者解除权等问题的判定无误,并结合合同目的、内容等进行说明:

1)代理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到期,已经不需要作者配合签字。

2)作者引用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十七条,适用前提是“客观上不具有可履行性”,但本案中作者完全是从主观上恶意不履行合同。

双方为了证明各自主张,在二审期间提出了新证据。

二审举证

作者提交了《龙族》游戏改编权相关的证据,用于证明大神圈公司存在越权代理、损害作者权益等情形:

大神圈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1)大神圈公司和祖龙公司洽谈游戏合作事宜时,作者不仅全程参加了磋商,而且在2018年2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作者还就《龙族》游戏改编授权祖龙公司一事向祖龙公司确认了大神圈公司的代理权。特别是在2018年2月5日,作者明确向祖龙公司明确表示,因大神圈公司系作者代理方,所以必须由大神圈公司对授权事宜进行确认。

2)作者一方面要求大神圈公司履行代理合同项下义务,同日却又向大神圈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结合大神圈公司提交的他相关证据以及作者在解除通知发出后本案一审诉讼期间擅自向祖龙公司进行授权的违约行为,恰恰可以佐证作者在作品授权事宜成交在即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真实动机是为了不支付代理费,进而侵占属于大神圈公司的利益。

1)本案是大神圈公司提起的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而并非作者提起的合同解除之诉,本案待证事实应当围绕2018年2月5日前大神圈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足以导致代理合同解除来展开。因此证据2、证据3与本案均不具有关联性。

2)作者向大神圈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后,在双方的诉讼尚在进行过程中而人民法院尚未对解除通知效力做出认定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向第三方擅自授权。该证据恰恰证明作者不惜违背诚信原则向大神圈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真实动机就是为了免予支付代理费。

作者还提交了其控股的灵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上海柠萌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大神圈公司存在剥夺作者投资权、违反《代理合同》的情形:

大神圈对该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理由是:

为证明相关主张,大神圈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也对双方争议事项进行查明,下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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