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图: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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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26 日,福州赵先生见义勇为帮助一位正在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却因为制止侵害过程中造成侵害女生的男子受伤,称造成「二级伤残」而被拘留了 14 天,赵先生说他感觉很懊恼,而且接下来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如何看待近日福州「强奸未遂逍遥法外,见义勇为被拘留十四天」这一新闻?
知友:王如僧律师 (700 赞同)
赵宇那一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赵宇是在李先生要打他的时候,踹了李先生一脚的话,这是典型的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什么要踹李先生一脚呢?按照赵宇的说法是当时李先生抓住了他三根手指,为了避免手指骨折或脱臼就要挣脱他,才踹了李先生一脚,这也确实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为了防止李先生弄伤他的手指)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踹伤了李先生)。
关于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问题, 李先生正在行凶,赵宇是可以行使无限防卫的 ,即那一脚能多用力就多用力,那怕造成李先生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存在超过必要的限度这种说法。
同时,赵宇把李先生踹伤之后,按照他与邹女士的说法,并没有继续殴打李先生,也就是说在人身安全之后,赵宇没有第二次伤害,这一点连李先生也是承认的(李先生亲口承认赵宇只是踢了他一脚),因此 不存在防卫过限的问题。
关于本案的调查程序
个人觉得,由于民众广泛质疑晋安分局的做法,并且事实上,晋安分局的做法是否妥当确实是一个不能确定的事实,这时候,晋安分局已经不是中立者,而是利益相关方了,换一句话,目前已经不适宜由晋安分局对此案进行自查了,由晋安分局进行自查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感觉。
为了避免瓜田纳履,李下整冠的嫌疑,晋安分局应当回避,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问题,个人觉得可以考虑由监察委、检察院联合组成调查组进驻晋安分局调查这个案件。
个人觉得,这个案件有不少疑点,但是如果赵先生所述属实,那么虽然赵先生的行为导致了陌生男子二级伤残,但是在刑法上,这不是正当防卫吗?
按照刑法的规定,面对暴力紧迫威胁时,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的那一脚可以有多暴力就多暴力,因此不要说陌生男子只是被踹成了二级伤残,就是踹成植物人了,也不构成犯罪。
如果认为赵先生属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话,按照报道的说法,由于赵先生属于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考虑到陌生男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公安机关也是可以考虑撤销案件的,如果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检察院也是可以对这个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这个社会需要见义勇为,需要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如果我们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了,那以后谁还会干这种事,你能保证你自己的女儿一辈子遇不到坏人?
为什么会被拘留 14 天?
什么是「取保候审」?
知友:TEDCJK (200 赞同,法律话题优秀回答者)
其实本案「拘留十四天」和「取保候审」两处已经传达出足够的积极信号,很多知友的批评更多是不了解刑事诉讼程序下的先入为主。
略作展开:
一、为什么是拘留十四天?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日 延长一日至四日 七日内作出决定 = 十四日,这是最简单的数学口算。
不考虑文书的在途时间,「拘留十四天」意味着 公安已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再结合新闻仅展示了拘留通知书,显然, 检察院并未批准逮捕 ,新闻报道中「取保候审」的描述也与不批准逮捕后「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能够相互印证。
也就是说,「拘留十四天」的潜台词是「不批准逮捕」,其实恰恰是一个积极信号。
二、什么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除去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和第三项对特殊情况的人道主义关怀外,取保候审意味着 「可能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这同样是一个相当积极、正面的评价。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
也支持正当防卫
知友:刘京成 (3,800 赞同,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民事角度来看,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属于「无因管理」。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赵宇先生制止强奸所付出的代价,免受强奸危害的姑娘,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有出庭作证、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
从刑事角度来看,制止他人强奸属于无限防卫的一种,别说造成对方「轻伤二级」了,反*了也不必追究刑事责任。昆山龙哥案后,最高检颁发的指导案例等一系列措施,都说明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激活、认定正当防卫了。
同时,在此可以科普一下,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中鉴定最轻的结果,否则对方也不会在电话里风轻云淡地打麻将了。
所以, 倘若赵先生陈述属实,他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应得到法律表彰。
从现有的证据上来看,我支持赵先生。
诚然,脱离案件事实空谈法理是不妥的,没人知道真相,但人人都有叩问真相的权利。舆论不仅是公民良善的体现,也是发掘案件线索的动力。
1. 「拘留 14 天」后获得取保候审,不再被羁押,其实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说明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可他的行为,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甚至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
当然,案件曝光后,我想社会诉求已经超出控制,强奸作为公诉案件,司法机关至少应该查明全案,追究对方强奸未遂的法律责任。
2. 即便刑事案件中辩方处于不利的举证地位,取证程序上有些瑕疵,但通过新闻报道,也实打实的拿出了一些人证、物证,来佐证己方所言不虚。
司法机关不该漠视舆情,即便单方陈述有失偏驳,也应该主动调查全案,充分听取姑娘的意见,保护好她的隐私,对公众关注之处有理有节地进行回应。
3. 被踹男回应 女方喝醉了,想睡她 ,喝醉的妇女不具有性承诺能力,这是妥妥的强奸,同时,被踹男又回应双方认识,即便双方是情侣,女方反对也是强奸,何况还施加了暴力行为。
就算不是强奸,赵宇先生看见一方施暴,出手相救,也属于假想防卫,轻伤二级的结果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防卫限度。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公正执法则是捍卫道德防线的基础。
(知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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