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沙巴克传奇》游戏分成款,遭索赔550多万

拒付《沙巴克传奇》游戏分成款,遭索赔550多万

首页角色扮演开天创世沙巴克传奇更新时间:2024-04-11

因合同纠纷,原告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天创世公司)将被告上海世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存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天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开天创世公司与世存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及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

2、世存公司支付运营收入分成款5538399.38元;

3、世存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50150元(以5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4、世存公司支付违约金1107679.88元;

5、世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8日,开天创世公司与世存公司签订《联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开天创世公司的《沙巴克传奇》手机游戏产品进行联运合作,世存公司提供营销和宣传及用户注册登录充值等客户服务工作,开天创世公司提供游戏软件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双方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以世存公司服务器数据为基数结算数据,支付周期为N 1,即第N个月的月初15个工作日内,双方核对第N个月的账,对账无误后,世存公司于15个工作日支付对应款项。合同签订后,开天创世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开展游戏营销工作,双方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及7月7日对2017年5月、6月的账单进行对账和确认,确认开天创世公司应收运营收入分成金额分别为3562159.90元和1986239.48元。

但世存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后开天创世公司与世存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联运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认开天创世公司应收运营分成收入为5548399.38元,开天创世公司同意世存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上述运营分成收入,并约定若世存公司迟延付款需按日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开天创世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若迟延付款超过10日,开天创世公司有权解除《联运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并向世存公司追讨全部剩余应收款项和总应收分成收入20%的违约金。

《补充协议》签订后,世存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开天创世公司支付1万元后再无付款。

2017年8月10日,开天创世公司向世存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世存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签收。世存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开天创世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开天创世公司与世存公司签署的《联运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开天创世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结算单及发票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开天创世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世存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构成违约。

开天创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要求解除其与世存公司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并支付剩余分成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开天创世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其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开天创世公司行使解除权的违约金应属二者择其一,故本院对开天创世公司主张未付款20%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世存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及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联运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世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收入分成款5538399.38元;

三、被告上海世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07679.88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开天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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