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大扎好,我系渣渣辉,系兄弟,就来砍我”,虽然很多人并没有玩过“传奇”类游戏,但肯定对这句广告词不陌生。说起传奇类游戏的发展史,也可谓是传奇,2001年,互联网在中国刚开始萌芽,在大部分家庭都还以拨号方式上网的时候,一款名为《传奇》的在线角色扮演类电脑游戏在中国横空出世,短短几个月就吸引了无数玩家,火遍大江南北。
随着游戏的火爆,《传奇》游戏改名为《热血传奇》,“株式会社传奇IP”通过非独占性许可授权,授权他人开发衍生游戏的方式,让传奇类游戏遍地开花,也让传奇IP的市场价值再一次被激发。今天浅探的这个案例,便是传奇游戏之间“是兄弟,就去砍你”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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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杭州盛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焰公司)通过原始取得方式,取得盛焰蓝月传奇网络游戏软件《蓝月传奇》的著作权。
盛焰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上海悦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腾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了《<蓝月传奇>独家发行运营推广合同》,盛焰公司独占且排他性的授权恺英公司,代理运营“蓝月传奇”及其衍生系列的网络游戏。
2016年8月,盛焰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蓝月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给盛和公司。上述四公司共同对《蓝月传奇》著作权权利人变更进行了确认。
2018年4月,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发布一款手游《烈焰武尊》。
2018年9月,盛和公司、恺英公司以仙锋公司的《烈焰武尊》抄袭其《蓝月传奇》,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为由,向杭州中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烈焰武尊》侵犯了《蓝月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仙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Part 02
核心争议点
《蓝月传奇》游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Part 03
裁判要旨
(一)一审法院:
《蓝月传奇》的游戏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著作权法本质上是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可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理由如下:
《蓝月传奇》游戏中包含独创性表达,其独创性表达部分应受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并非硬性要求一定要将作品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保护,也不是不加甄别地对作品中的任何内容都提供保护。在某些情形下,“作品”既包括独创性表达部分、又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图形作品”,可能同时包含属于独创性表达、符合科学之美的线条勾勒,也包含不属于独创性表达的零配件配比方法。
而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需要受到保护的客体可被“表达”、可被感知,并且表达要符合“独”立“创”作的要求,是来源于作者本人,智力创造具备最低限度创造性。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客体(《蓝月传奇》游戏)最终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是连续的动态动画,是可被感知的,无疑属于表达的范畴。《蓝月传奇》游戏具有一定情节,该游戏在创作过程中,从游戏类型这一最为抽象的层面,到最终呈现出一连续动态画面这样最为具体的层面,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层次,以“血玉”、“首充大礼包”、“新手村”为例:
从第一层到第五层,是《蓝月传奇》游戏中的情节不断具化的过程,这些情节是由其创作者经过对大量的创作元素经过智力劳动,自主地进行选择与安排的结果,游戏中的情节至少在第四、第五层上已经足够具体,随着游戏情节的推进,玩家或旁观者可以清楚明确地感知到游戏人物如何逐步成长,游戏体验能明显的区别于其他游戏。这样的情节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规则或玩法,而应被归入表达的范畴,且无证据表明其属于公有领域或由他人创造的领域,且其创造水准达到相当之高度,故具备独创性,应认定为独创性表达。
(二)二审法院:
《蓝月传奇》游戏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如下:
1、《蓝月传奇》游戏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蓝月传奇》游戏中关于“打怪升级”的游戏玩法和三大系统的基本架构属于思想范畴,亦是以《热血传奇》为代表的传奇类游戏常见的设计模式,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两款游戏所采用的场景地图、人物和道具名称、形象、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游戏元素均来自于《热血传奇》的正版授权。
但是一款游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对设计元素取舍、安排和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而非简单的游戏元素本身,在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进行剔除后,其区别于现有游戏的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蓝月传奇》游戏从抽象到具体的五层架构组成,其独创性表达主要在于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场景(副本)段落中的具体玩法规则、属性数值的取舍和安排、对应关系,各个系统之间的有机组合、开发、创新,形成了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蕴含了游戏设计者的大量智力成果,已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并且该游戏通过程序预设和玩家操作,游戏的情节以有机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对外表达并被玩家所感知,游戏整体运行环境亦可实现有形复制,故《蓝月传奇》游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2、《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各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通过对两款游戏“角色养成系统的装备、技能属性及属性数值、等级功能开放节奏、阶星架构、升级所需材料;消费奖励系统的活动类型和内容、等级提升所需条件的设置,材料的属性构成及数值、获得路径等;场景(副本)段落的任务条件、副本类型、等级开放条件和节奏、任务奖励经验值等”的对比,认定在后的游戏《烈焰武尊》与在前游戏《蓝月传奇》的各项游戏设置存在相同或相似。
相应的,呈现以上内容的操作界面和动态画面视觉效果也存在部分相似性。以上与《蓝月传奇》相同或相似的内容覆盖了《烈焰武尊》游戏的绝大部分子系统,数量和程度上已经明显超出了借鉴或参考的合理范围。从整体游戏架构来看,《烈焰武尊》对于子系统的选择、安排、组合方式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Part 04
案件评析
同为传奇IP正版授权,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了《烈焰武尊》构成对《蓝月传奇》的侵权,原告在“抄了又好像没抄”的迷雾中,抓住了侵权人抄袭的“尾巴”,维护了自己的创造成果。通过这个案例的学习,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
1、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也可以保护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一款游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其对设计元素取舍、安排、组合是否形成了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的具体表达,在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进行剔除后,如其有区别于现有游戏的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则这款游戏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怎么认定独创性表达。
独创性表达,要达到使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创作性高度的程度。本案中《蓝月传奇》游戏通过“盘根错杂”但“排列组合有序”的情节的推进,展现玩家的出生、成长、发展历程。随着游戏层次的不断推进,游戏规则、游戏情节从抽象不断具化,创作者选择与安排的空间越来越大,多样性越来越多,当游戏规则、情节分支具体化到一定程度,就越能体现独创性。
3、大量对比工作,让独创性逐渐显现,让“抄袭”的尾巴无处遁形。
在接近4万字的二审判决书中,对《蓝月传奇》游戏的基本描述以及两款游戏的对比描述就有1.4万字,而判决书之外的对比工作,可想而知工作量是多么巨大和繁琐。但也正是因为原告所做这些工作,才使得法官从游戏抽象到具体的五层架构组成中,感受到《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感受到两款游戏的相似程度,并最终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普通人而言,也能通过对比,直观的感受到,两款游戏的元素设置已经达到“不能说毫无关系,只能说一模一样”的程度。
作者:中礼和律师事务所 汪红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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