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下落不明2年,怎么办?)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现象:其所熟悉的家人、朋友或利害关系人突然不见了,一时间又找不到。例如,小张与小王是多年的好友,小张于2014年购买了小王在湖南省某县小区的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小张支付完房款后,小王因个人原因外出未归,此时小张的房屋也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为了解决类似小张与小王之间的因人消失而无法办理房屋落户的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上就规定了一种制度,即宣告失踪制度,通俗讲,就是在与老百姓有关系的人找不到了,且以老百姓自身的能力没有办法再找到此人,但是又需要对找不到的这个人有个明确的说法,方便处理后面的问题时,与失踪人有关系的人或组织就可以前往法院申请他为宣告失踪人。法律上的宣告失踪制度其具体流程为,在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消失2年以上,就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准许后会出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中会写明某人目前失踪,法律上认定其为宣告失踪人。当然这一套流程说起来简单,但是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也比较长,一般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申请宣告人失踪,主要也是为了解决失踪人后续的财产处理问题,如代管等,保持失踪人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如小张因为小王的失踪,其购买的房子无法办理落户手续,此时只有申请小王失踪或死亡才能进行后续的房屋落户手续,否则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法明确。当然,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又突然回来或联系上了,此时也不用担心,被宣告失踪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前往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即可。
《民法典》条文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以案释法
2014年,小张与小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2018年,小张因购房后无法落户的问题,经多方打听,方得知小王在出售房屋前就已因负债累累而逃走,小张在与小王配偶小李、家人商量要求他们申请宣告小王为失踪人未果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王失踪,并在法院宣告小王失踪后,带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裁定书,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小张心里的一块石头才放下。2020年5月,小王回家后,发现自己成了人民法院在册的被宣告失踪人,为了不影响之后的生活,小王让自己的老公小李前往人民法院反映了一下情况,并出具申请把对自己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撤销。
案例中,小张是因为购买了小王的房屋后,因她外出避债而无法找到导致房屋无法落户,故小张只得申请小王为宣告失踪人以方便之后的房屋落户问题。同时,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并非件小事,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必须有2年的失联期间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张也是在与小王经过2年联系不上后,才于2018年申请小王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小王重新出现后,其让老公小李前往申请撤销宣告裁定,也是没有异议的。(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易某申请宣告公民杨某焕失踪案,详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余某申请宣告公民周某清失踪案,详见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9民特20号民事判决书;蒋某明申请撤销宣告公民蒋某云失踪案,详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申请他人被宣告失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人必须要下落不明满2年,即他最后离开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或现在居住的地址至少已经2年,在这2年的时间内音讯全无,中间任何时候都无法联系到,这样才是失踪;第二,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进行决定是否宣告。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一般为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目前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不明确,一般为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里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般指失踪人债主。
2
在宣告失踪中,存在公告送达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手续完备且证明无误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应当在适当的报纸、刊物等处刊登,要求此人亲自或以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说明其联系方式,其他知道情况的人也应当及时说明。一旦报纸刊登并经过3个月,还没有消息,则可以由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3
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就涉及撤销宣告失踪问题,此时也应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撤销。一般来说,作出宣告自然人失踪裁定的法院,也是受理申请撤销宣告失踪裁定的法院。因为作出宣告失踪裁定的法院对事实经过更加清楚,能更快地处理撤销申请,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契合诉讼流程便捷快速目的。
4
在申请撤销主体与撤销期限问题上,申请撤销主体与申请宣告主体一般为同一批人,即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除此之外,由失踪人本人亲自申请撤销的有利于法院更快地作出撤销裁定。在申请期限上,申请撤销失踪宣告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宣告失踪的司法裁定作出后,失踪人已经归来或得知其确实的下落,则失踪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
二
宣告失踪人财产(被法院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怎么办?)
法言俗语
宣告失踪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经济或财产问题。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少量无财产或经济来源匮乏的失踪人外,多数失踪人会留下或多或少个人财富,这些财富如何处理就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经常因为失踪人财富的监管问题而产生家庭矛盾。鉴于此,法律上除规定失踪宣告制度外,还同步设置了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制度。例如,小张40多岁,系广东 省某地市知名企业家,2014年某天其外出洽谈业务未归,经家属多方寻找未果。在小张失踪2年后,因其经营的工厂门店均由妻子小王代为管理,引起了小张父母与合伙经营生意兄妹的不满,双方争执严重,决定向法院申请小张失踪,并一起确定小张的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近亲属担任,如失踪人配偶、成年的子女、父母及其他的亲朋好友与热心人士。若上述人员都想做或都不愿意做财产代管工作,则由人民法院从这些人里面指定人来担任。如果符合条件的人均不能担任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则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合适的人担任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工作主要是尽心尽力看顾好失踪人的财产,不能因为粗心大意或私心杂念造成财产流失,若失踪人有欠款、未缴税款或 其他支出时,代管人也应当从其代管财产中及时支付。当代管人无法代管时, 失踪人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要求更换代管人。如果代管人自己不想担任了,其对后续代管人一定要把账目交代清楚,否则就是代管失职。在失踪人回来或再次出现后,其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移交代管财产,如果怠于移交财产,则失踪人可以向法院要求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汇报财产代管情况。
《民法典》条文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017年,小张的妻子小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张失踪并得到准许后,小张巨额的财产应当由财产代管人进行管理。在小王、小张父母和兄妹都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因为小张的家属能力有限,人民法院在征得申请家属同意的前提下,直接指定由小张的一名生意合作伙伴小李来作为其财产代管人,负责处理财产问题。小李担任财产代管人后,虽然履行了将小张财产偿还其失踪期间所欠税款、工资等义务,但是小李整体上怠于履行代管职责,造成 了小张财产的损失,并有私吞的迹象。因此,小王主动联系其公婆等人,一起到法院申请由小王替换小李,并在征得法院同意后要求小李汇报前段时间的财产代管情况。小王在厘清小张失踪后的财产状况后,开始妥善处理小张的财产。
失踪制度主要是解决失踪人财产管理问题。企业家小张失踪后,其妻子小王顺理成章地管理起小张的企业与财产,但是小张的父母、兄妹也都在参与其生意,不得已只能申请法院宣告小张失踪并要求指定小张的财产代管人。因为小张妻子小王与其他亲属的能力有限,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指定小张之 前的生意合作伙伴小李作为财产代管人,这是符合客观情况的。小李监护前期比较尽责,维护了小张的财产权益,但是其代管后期看到小王孤儿寡母好欺负,打起了小李财产的歪主意,小王及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是十分正确的,小李此时也只能向小王移交代管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王某申请宣告公民张远清失踪案,详见重庆市奉节 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民特31号民事判决书;陈某芬与程某英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 定、变更代管人案,详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指定问题,即哪些人有权利管理失踪人财产。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宣告某人失踪时,会同时给失踪人财产安排代为管理人,与失踪人有关系的人即使有意愿担任财产代管人,也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认可,缺乏这一步骤是不能直接管理失踪人财产。面对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大家都 愿意管或大家都不愿意管的情形,前者应由人民法院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指定有能力的人来进行管理;后者可先由法院主持大家商量出一个合适人选,若商量不定则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一个有能力的合适人选。
2
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范围与顺序问题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范围一般与申请其失踪人的范围一致,《民法典》中仅增加“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一项。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顺序问题上,依据与失踪人的密切联系程度来确定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同时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的人大多为其血亲或姻亲,基于这种血姻亲关系他们在处理失踪人财产问题时肯定会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就算失踪人确实无法联系,作为其财产代管人的近亲属也会比一般人更好地实时监控财产状况,并及时做出最合理应对,最大限度地杜绝 防范管理不当与谋求私利的可能性。
3
财产代管人如何管理或尽到对失踪人财产之代管义务。通常而言,就是一般情况下假设失踪人遇到财产问题时会作如何处理,财产代管人亦应作相应的处理即可。如失踪人失踪前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当归还债务,财产代管人若直接从代管财产中进行抵偿,符合老百姓观念中欠债还钱理念,财产代管人的做法正确。失踪人房屋出现问题有倒塌倾向时,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取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修缮,也符合失踪人财产管理目的,也是法律上规定的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范围。财产代管人在管理过程中,因其疏忽或 大意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如拖延还款被法院判令支付利息等,会造成失踪人财产之不当减少,此时财产代管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4
法院指定代管人后,代管人因自身问题如生病、态度敷衍或有为自己谋利之行为,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替换,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一旦法院决定替换,则两个财产代管人间应当进行交接,替换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前一个代管人说明财产情况并移交财产。当然,失踪人重新出现且对其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人任务就完成了,其将代管的财 产返还给失踪人本人即可。
三 宣告死亡(下落不明4年,怎么办?)
法言俗语
法律上虽然规定有宣告失踪制度,但宣告失踪制度仅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万一失踪的人永远不能再回来了,他的近亲属该怎么办,毕竟失踪人的财产可以委托他人代管,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对其长期失踪的状态总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例如,山西省某县小张有一子,已经成年,但是从小患有间歇性神经功能障碍,神志时而清醒,时而迷糊。小张之子于2011年外出游玩遭遇火灾至今未找到,在寻找多年无果后,其母只得申请其死亡。
因此,在宣告失踪制度外设置的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一旦失踪,且其死亡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失踪时,出于系列解决失踪人身份、财产、感情、子女抚养等方面问题需要,由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的人例如父母、子女、亲朋等按照法定流程来申请失踪人死亡。申请死亡宣告的条件要比申请失踪宣告更加严格,时间上为失踪满4年。
另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自然人失踪了,其的亲戚朋友有人愿意申请失踪,有人愿意申请死亡时,应如何处理?基于人性化视角,当事人一般是愿意一次性了解。只要失踪人没有生还可能性或死亡可能性很大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定失踪人死亡,后续问题及时处理。二是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在另一个地方依然生存,且作出了一定民事行为如结婚、借贷等,则其行为效力应视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宣告死亡仅是一种猜测或推定,不能否定已经客观发生的事实,因此被宣告死亡人所作的民事行为也有法律效力。当然,宣告死亡人出现或回来后,他本人或有密切关系的人申请撤销即可,不会影响以后的正常生活。
《民法典》条文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的孩子在火灾中走失后,小张决定申请儿子死亡,而小王只同意申请孩子为宣告失踪人,在小张与小王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们分别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为失踪人或死亡人。该县法院考虑到孩子系遭遇火灾且多年未归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宣告小张的儿子死亡。在小张儿子被宣告死亡一年后,其子回到家中,并给家里带来一个未登记儿媳。原来火灾发生后,小张的儿子出现失忆被好心人收留打工。看到自己的孩子归来后,小张两口子喜出望外,过了几天,小张亲自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的死亡宣告,并给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申请宣告他人死亡的事由十分严格。小张儿子离家多年后,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少4年的失联期,此时人民法院才受理小张与小王提出的死亡宣告申请。在父母分别申请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孩子失联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因此人民法院直接以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点为小张的儿子死亡的时间点合乎情理,老百姓观念中也能接受。小张儿子在被人救治后,在宣告死亡期间,因打工勤劳反而有了妻子,构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其行为合法有效。符合失踪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规定。在小张依法申请撤销其儿子死亡宣告后,其儿子与儿媳妇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阻碍。(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张某英申请宣告陈某死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1996年第3期;田某英申请宣告施某死亡案,详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特152号民事判决书;黄某兰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详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 院(2017)鲁0785民特14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宣告死亡比申请宣告失踪从法律程序与申请条件看,要严格得多。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前提比同等条件下申请失踪要多2年,同时对意外事件界定更加地严格,如登山爱好者攀登珠穆朗玛峰遭遇暴风雪失踪多年后可认定死亡,但是攀登自己家乡不知名的小山峰失踪而认定死亡的可能性就低很多。在认定申请人方面也会有严格限制,一般为与失踪人有血姻亲关系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申请人之间并无顺序问题,只要是与失踪人有血姻亲关系的就可以申请。但是失踪人的债主、工作单位、其他兄弟姊妹不能申请失踪人死亡,他们虽然也与失踪人有较为明显联系,但是由他们申请失踪人死亡有可能损害失踪人利益,故对他们的申请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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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非宣告死亡前提程序。人一旦失踪,并同时符合申请失踪与死亡的条件时,只要申请宣告失踪与死亡均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且都符合条件时,则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宣布失踪人死亡。在现实当中,经常会有丈夫失踪 妻子代管百万财产,失踪丈夫的年迈父母要求宣告孩子死亡的新闻,因此,不对宣告失踪与死亡设定前后顺序即是为了杜绝这一问题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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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宣告死亡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宣告死亡时间点涉及继承、婚 姻、亲子各个方面关系,是计算人身与财产权益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中明确失踪满4年的人被宣告死亡时间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即法院裁判文书中记载的日期,就是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日期。意外事件中失踪人死亡日期是按照意外事件发生日期来认定,如上文中攀登珠穆朗玛峰不幸罹难的登山者,其宣告死亡的日期就是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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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在另外一个地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法律上承认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作行为的法律效力,失踪人在被人民法院认定死亡期间,仅是拟制死亡,失踪人在其他的地方进行的活动,均是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一旦否定会对相关的社会关系产生不良影响,这种不良影响会远大于维护宣告死亡制度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为了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性,法律允许被宣告死亡人在实际生存期间作的行为有效,尊重其实际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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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宣告死亡期间所作行为与宣告死亡后发生的婚姻、亲子、财产 关系变动相冲突时,应当采个案衡平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最为合理的裁判结果。在被宣告死亡人回来或重新联系上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应及时申请解除死亡宣告,恢复当事人身份。
四 宣告死亡的撤销(“亡者”归来,其权利如何维护)
法言俗语
自然人失踪后长期无法找到,其许多个人问题就会产生,如财产怎么处理、债务如何偿还、婚姻关系、亲子抚养如何处理等。因此,除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外,针对宣告死亡制度,法律上也有一套完整做法,让失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后续人身、财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例如,小张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小王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其留下的个人债务如何清偿,孩子如何抚养等,这些都是宣告死亡制度应当解决的问题。
一般来说,宣告死亡后涉及宣告死亡人的婚姻、财产、子女三个方面。(1)失踪人宣告死亡后,配偶没有再组建家庭,失踪人重新出现后双方还是合法夫妻,若其配偶又与他人组成家庭的,则婚姻关系消灭。当然,在宣告死亡期间,配偶虽然没有另外组建家庭,但是明确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婚姻关系即不复存在了。(2)失踪人宣告死亡后,为解决其孩子抚养问题,会以他人收养的方式来解决,一旦其亲生父母又回来并撤销死亡宣告,双方的亲子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需征求孩子的意见,看其愿意跟谁一起生活。(3)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留下的遗产除了清偿债务外,剩下的则发生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继承或分配的财产也应当物归原主,否则要按价赔偿。这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法律漏洞,非法申请宣告别人死亡而获利。
《民法典》条文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小张与小王结婚后,感情和谐并育有一子。小张在工作中与小李存在婚外恋关系。在一次江边散步时,小张与小李发生争执,小张不幸落水并被冲走。在小张落水5年后,小张与小王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小赵持小张签字的借条来要求小王还款,小王同意小赵以意外事件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小张死亡,在得到法院准许后,小王用与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小赵的债务。小张的父母感恩小王的付出,将小张遗产都留给儿媳妇,小张与小王夫妻婚生子由小张弟弟收养,小王与他人另外结合组成家庭。一年以后,小张回来了,小王得知后明确表示已再婚,不会与小张生活,而小张父母、弟弟十分高兴,并表示小张的儿子可以自己选择跟随谁一起生活。令人意外的是,小张发现其出具的借条上被小赵篡改多还了9万元,小张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又起诉小赵要求其归还财产并支付利息。
案例中涉及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后续的婚姻、收养、财产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小张结婚后搞婚外恋造成自己落江失踪宣告死亡的后果,责任完全在他。但小王在宣告死亡期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与小张的婚姻关系,说明其愿意维系这段婚姻。在小张失联多年后小王再婚,即便小张回来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恢复。小王再婚后无力抚养其与小张的婚生子,小张的弟弟收养了孩子,符合民间收养习俗与收养法律规定。小张回来后就算不同意,其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只有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小张才可以与孩子恢复父子关系。
关于小张被分割财产问题,《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或给予适当补偿,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小赵变造其与小张签订的借款条,并以此强迫小王同意其去法院申请宣告小张死亡,这种行为道德败坏,小张除应返还其获得的本金外,还应当赔偿小张损失。至于其他人获得的小张财产份额,应返还给小张,已经处理的财产可以折价补偿。(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陈某文诉姚某宁返还财产纠纷案,详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丁某甲与丁某乙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案,详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对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的婚姻关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第一,个人被宣告死亡后,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会自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第二,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配偶已经与他人另外结合组成家庭的,即使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存续;第三,如果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不愿意再维持婚姻关系,则应尊重其配偶的意见,认定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是不能仅有口头陈述,其配偶应到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意恢复双方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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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无法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生活上的抚养教育义务,此种情况下,若失踪人家庭条件良好,则由其直系亲属代为抚养,如母亲失踪后,外祖父母抚养孩子成人。若失踪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孩子还小且失踪人配偶无力抚养时,就应当允许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由他人依法收养的问题。如果此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因收养人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如果孩子与其养父母有了一定感情基础,并明确表示不愿意回来,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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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名下财产会按照法律规定或其个人安排进行分配完毕。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其申请撤销对自己死亡宣告,就又产生了财产的回转问题。已经继承或处理的财产应当再回到权利人手中,因此法律规定谁取得之前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如房屋、存折、土地等,应当依法返还。如果存在房屋已经出售、土地已经租赁等不能原样返还问题时,也应当折价补偿。如果某些人恶意伪造材料,利用自己与他人熟悉的条件,在他人长期不在的空隙中,欺骗法院宣告他人死亡,进而继承或非法占有他人相应的财产,此时一旦发现则其继承或非法占有的财产都应当返还,对其利用别人财产获得利益或已经造成的损失,应当返还或赔偿。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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