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域 | 明代公案小说:为了“匡扶正义”,神仙也“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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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角色扮演天降神启更新时间:2024-06-28

在明代公案小说中,艺术正义既反映了普通民众的审美心理,也表达了一种理想情怀。这充分说明了艺术正义对社会正义积极维护的功用。

原文 :《明代公案小说彰显艺术正义》

作者 |上海大学文学院讲师 景春雨

图片 |网络

艺术正义属于补偿性的正义

所谓艺术正义,即西方诗学理论中的“诗歌正义”,其基本内涵是故事性艺术作品所表现出来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常表现为叙事结尾处的善福恶殃结局。艺术正义与社会正义和宗教正义既有所关联,又相互区别。艺术正义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再现社会生活中的矫正性正义或通过展现宗教想象中的报应性正义来彰显社会正义,作品中所呈现的无论是矫正性正义或是报应性正义都属于一种补偿性的正义。由于任何一种补偿性正义都是对应领域的分配性正义,即由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或宗教戒律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为基础前提的,故而二者之间在叙事层面上有着紧密的关联,前者以后者为标尺,以维护后者为旨归,而前者的内容也必定受到后者内容的制约,这也正是这类作品的叙事伦理所在。

明代公案小说中较具代表性的作品有《包龙图判百家公案》(简称《百家公案》)、《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传》(简称《廉明公案》)、《皇明诸司公案》(简称《诸司公案》)、《郭青螺六省听讼录新民公案》(简称《新民公案》)、《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简称《海刚峰公案》)、《包龙图神断公案》(简称《龙图公案》)以及《详刑公案》《律条公案》《神明公案》《详情公案》《明镜公案》等。从文学特征上看,这些小说多以清官决狱断案为主题,故事情节几乎都遵循了如下发展模式:案发——(迷局或冤狱)——清官查冤——案情大白。在艺术正义的语境中,这种情节发展模式的叙事伦理可分解为:非正义——(非正义的加剧)——审判——正义得到匡复,重点在于从审判到正义得到匡复这一环节,而加害者如何受到惩罚则是其核心关注点。如果说明代公案小说主要通过惩罚恶人或恶行来彰显其艺术正义,那么按照其惯有的叙事逻辑,正义即惩罚,或者说,正义即惩罚得以实施。极端形式的艺术正义主要指在实施惩罚中那些具有非自然性的报应形式及其结果,在明代公案小说中主要表现为冤魂诉冤或报冤、神启或神迹、神助或神罚等几种形式,其中以前两类居多,后一类较少。

艺术正义表达了一种理想情怀

所谓冤魂诉冤即指受害者被迫害致死后化身为冤魂向司法人员陈述冤情,以求讨回公道。冤魂诉冤的主要方式有:直接现身向审判者陈述冤情;直接现身向亲友诉说;托梦显灵;通过转世投胎或触动他人等方式间接揭露罪行。其最终结果都是揭露罪恶,沉冤得雪。冤魂诉冤在《龙图公案》卷一之接迹渡这个故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被艄公谋害的旅人冤魂变作老翁,借帮凶之子回答老师问题的机会点破了凶手的罪行,凶手惊恐之下招认了罪行受到惩罚。作为一种非现实性的形式,冤魂存在的宗教意义远大于其真实性,而其在艺术作品中的主要功用也是为了在真实性与补偿性之间进行一定的调节。

神启或神迹也是明代公案小说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极端形式的艺术正义。所谓神启或神迹是指在整个故事情节的关键节点上,往往在案件陷入迷局或出现冤假错案而当事者不察的情况下,突然有超自然因素或灵异现象出现,这些因素使审判者勘破迷局,最终将真凶绳之以法。如《百家公案》第六十七回“决袁仆而释杨氏”中,包公梦黑猿而知“袁”姓案犯;《廉明公案》“邵参政梦钟盖黑龙”中,邵参政因梦里屡见寺中钟下有受困黑龙得悟真相;等等。这些超自然的异象或启示之所以能发挥作用,总要得益于审判者对正义的执着及其敏锐的洞察力。这种理想化的表达形式从侧面塑造了正直、睿智的清官形象,体现出艺术正义对社会生活的矫正性补偿。

在明代公案小说中,还有一类文本是借神助或神罚的形式来体现艺术正义的。在这类故事中,神祗作为一种决定性的力量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及惩罚环节,与人间的审判者共同完成了正义的匡复。《百家公案》“钟馗证元弼绞罪”中,作为罪恶见证的钟馗直接到堂指认罪犯,助包公定案。在神罚类的故事中神祗更是越过了人间的审判者,直接对恶人进行惩罚,如在《廉明公案》“谢知府旌奖孝子”中,在人们还在为失窃案一筹莫展时,天降暴雷,直接劈死了偷盗孝子银钱的窃贼,使人们对“恶有恶报”深信不疑。还有一些表现善因善果的故事,一方面表现“惩恶”,另一方面也注重“扬善”,注重“善因”与“善果”之间的关联。《廉明公案》“顾知府旌表孝妇”中,灶神感念孝妇之心,为其割肝医治重病的婆婆,后又以神力使二者康复如初,顾知府于是具表为其请封。从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角度来看,神罚或神助具有终极审判的意味,体现出艺术正义对社会正义和宗教正义的双重调整。

从这几种极端形式艺术正义的表现形态上,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艺术正义是一种虚拟的正义,是理想意义上的正义,但它无疑可以给人以极大的道德安慰,这种补偿性在极端形式的艺术正义中表现得最为典型,也最为直接。在这种叙事伦理中,故事重点表现清官贤吏在超自然力量的帮助下揭露并惩罚不义之事的过程,充分表明了清官贤吏作为“天理”执行者和代言者的身份特征,暂时缓解了普通民众对混乱秩序下自身命运的焦虑,显示出民间期待视野与庙堂话语的合流。从这个角度来看,明代公案小说中极端形式的艺术正义既反映了普通民众的审美心理,也表达了一种理想情怀,充分说明了艺术正义对社会正义之消极补偿、积极维护的功用。惟其如此,这种极端形式的艺术正义才能在艺术作品中大量地存在并经久不衰。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70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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