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游戏公司被爆抄袭,《花千骨》是否抄袭《太极熊猫》

知名游戏公司被爆抄袭,《花千骨》是否抄袭《太极熊猫》

首页角色扮演太极熊猫更新时间:2024-05-01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渐渐成为网络市场消费的重要部分,2021 年。

游戏市场中移动游戏占比最大,其中角色扮演类游戏(Role player-game,RPG)又是游戏玩家数量最多的一类网络游戏。

可以看出,手机游戏俨然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游戏开发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不言而喻。

2015 年 WN 公司起诉TX公司和AOY公司网络游戏“换皮抄袭”一案,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而一审判决结果竟是在三年之后,可见案件之复杂,细节之繁琐。在本案中,原被告对多个争议焦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案情回顾·】——»

WN 公司作为手机游戏领域领先者,在游戏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具有较高的敏感性。

而 TX公司和AQY 公司属于在其各自领域的知名企业,两者联合开发出的新产品具有较高经济价值。2015年6月,WN公司在市场上发现TX公司和AQY 公司共同研发的网络游戏与自己研发的手机游戏相似。

同年8月5日,WN 公司起诉TX公司和 AQY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抄袭和使用原告《太极熊猫》的游戏界面。

装潢设计、游戏规则和其他游戏元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向公众传播涉案游戏,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等。

TX 公司和 AOY公司辩称,WN公司所主张的多种游戏元素属于游戏组成部分,该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两被告均认为自己的《花千骨》与《太极熊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几年之后,在2018年3月30日,一审法院“将涉案原告的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

体认定为类电作品,并且认为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数值、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等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TX和 AQY 公司在设计自己游戏前已接触WN 公司的《太极熊猫》。

法院根据 WN公司取证视频比对结果,认为TX和AQY公司开发游戏的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并且《花千骨》在美术、音乐、动画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再创作,侵害了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TX和AOY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诉讼期间,当事人之间互不相让。

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在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上均存在较大的争议,该案件也引发了游戏行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自 2015 年一审开庭到颁布判决书已有三年之久,可见案件之复杂,不同学者对该案的观点和看法不尽相同。

本案一审被告不服苏州中院的判决,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均认为《花千骨》抄袭了《太极熊猫》,《花千骨》相较于《太极熊猫》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以案释法·】——»

TX和AQY公司是否侵害WN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

本文认为,游戏规则、页面布局、数值等均属于思想范畴,因此对属于思想部分的网络游戏元素的侵权问题则不予分析,下文主要是对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展开。

本案中TX和AOY公司联合开发出的《花千骨》既不构成对《太极熊猫》的合理使用,也不构成法定许可,原因在于该使用行为未落入《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但是,不构成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未必能直接得出著作权侵权的结论,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需要从具体的权利内容进行判断。

由于我国尚未正式确立《著作权法》上的默示许可制度,在互联网信息转化使用的今天,默示许可制度在《著作权法》上的应用显得十分必要。

有学者认为,“游戏直播具备较低程度的转换性,但对原作市场和价值影响较小,因而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TX和AQY公司是否侵害WN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

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中的重要权利,复制权中的“复制”一般认为是指以物质形式对作品进行具体化或是具象化的行为,并且通过该复制行为可以获得若干复制件。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权范围可知,复制权是指作品以不同形成复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意味着复制前后的复制件均应相同,在相关案例《最萌英雄》与《英雄联盟》中。

《最萌英雄》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与《英雄联盟》的人物形象相似度较高,并且《最萌英雄》宣传时,也将“Q版化”作为其定位,可认为是源于英雄联盟的人物形象。

在“我叫MT案”当中,法院同样是将所涉及人物形象进行对比,进而得出我叫MT 游戏侵害了漫画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行为的认定需要通过两个作品的对比,即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部分才存在侵权之说,前文说到网络游戏的部分游戏元素不具有独创性

甚至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而本案中涉及的两款游戏的游戏画面不尽相同,仅仅只是针对画面而言不存在所谓的复制问题。

手机游戏市场上采用此相似或者相同的界面布局,而同属于RPG 手机游戏,角色扮演更是必不可少。

相比之下,仔细对比观察可以发现,《花千骨》网络游戏取材于同名热播电视剧《花千骨》,其故事情节和游戏设计与《太极熊猫》均有较大差异,若称复制则明显与常理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比对的几十种玩法以及相应元素的对比,其中核心元素就是其游戏规则,上文论证可得。

游戏规则的特定组合是思想,而不是表达,在“作者权体系”下的“作品”必定会融入作者自己的思想,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个性。

本案中的《花千骨》与《太极熊猫》有着明显差异,首先从游戏画面颜色的深浅程度就有主观感受。

《太极能猫》中的提作界面颜色较暗,并且除“熊猫”作为游戏角色外还有其他角色可供选择,而《花千骨》则是主要以“花千骨”的电视人物形象,从动作画面来看风格迥异。

TX和AQY公司是否侵害WN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 年《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交互性的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并供社会公众选择接触作品的权利。

同时是现代信息化和数字化产业中的重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已久

而网络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游戏开发者对自己的作品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未经许可不得对所属网络游戏向公众传播。

通常认为,网络游戏中所包含的游戏元素分别对应不同的作品类型,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适用不同种类的作品加以保护。

实务中有不少法院将网络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看作一个“整体”加以保护。

本案中的手机游戏画面是在一个时空同时发生的,其本身与游戏版本和游戏玩家的使用有关,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传播存在不同,并且不满足向公众传播这一外在形式要件

我国法院在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只需要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个因素就是《花千骨》

游戏著作权人是否有可能接触了《太极能猫》,第二个因素则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性相似。

当然适用此判断规则的前提就是要确保两个都是“作品”,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也是紧紧围绕着“接触”行为和“实质性相似”

这一原则自创设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原因在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均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不宜直接通过游戏发布时间先后、游戏开发时间长度以及可能接触的可能性去判断。

并且,随着网络游戏的同质化发展,本属于同类型的游戏可能在不同设定上有着显著区别,不会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

因此,接触要件要做出合理解释,即在作者独立创作的情形下,即便该作品偶然同他人的作品相似,也不构成权利侵害,以此确保独立创作的自由,避免出现创作活动萎缩的现象。

«——【·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手机作为微型电脑已经具有强大的功能,与此同时移动

游戏显现出其不可替代的便利性和用户粘性。在产品营销者看来,手机游戏市场巨大,并持较为稳定的状态。

在消费者看来,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消费娱乐的产品,其已经在现代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游戏作品认定、游戏元素的辨别和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存在差异。

因此本文从对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游戏元素可版权性入手,通过接触 实质性相似、三步检验法和思想-表达二分法综合分析,进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进行类型化分析,重点关注网络游戏中游戏元素的作品属性,如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进行研究,最后对网络游戏设定新的作品类型。

对游戏元素进行划分,进而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理据,理顺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完善对网络游戏作品保护司法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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