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世纪罗马征服意大利半岛后,建立了以罗马为盟主的意大利同盟国家。形成多种具有不同法权地位的自治公社:
①罗马公民公社或有投票权的公社(如拉提乌姆的一些城市)。其公民享有完全的罗马公民权。
②无投票权的公社(如坎帕尼亚、伊特鲁里亚南部的一些城市。其公民在保持原来公社权利的同时,得到与罗马公民通婚和在罗马获得动产的权利,但没有在罗马公民大会投票和当选为罗马职官的权利。无投票权的公社,该词后来成为对一般“自治市”的称呼。
③拉丁殖民地(如韦努西亚等)。在公元前 338年以前,是由拉丁同盟各城共同建立的军事殖民地。
④“同盟者”(伊特鲁里亚北部和意大利中、南部的一些城市)。是以与罗马缔结条约的形式加入意大利同盟的城市,保有内部自治权。
公元前 1世纪起,安置老兵的殖民地在各罗马行省不断建立。凯撒独裁以后,行省的居民不断获得罗马公民权,许多行省城市,特别是西班牙、阿非利加、高卢等西部行省的城市,相继得到罗马自治市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