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版号处罚之最!罚款1.2亿,最新详细解读

游戏版号处罚之最!罚款1.2亿,最新详细解读

首页角色扮演仙魔轮回录更新时间:2024-05-09

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3年12月28日在官网公开了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文综罚字〔2023〕38-1、38-2、38-3号”,有关此前游戏圈流传的因涉嫌非法出版被罚1个亿的消息得到证实。此次被罚款合计1.2亿元多,为目前无版号游戏行政处罚之最。

而根据当事公司之后对媒体透露的信息,公司共计300人被遣散。根据处罚决定书,处罚总结如下:

主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主要设备、专用工具

罚款

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422113.41

电脑主机 186 台、显示器 222 台

¥22110568(违法所得5倍

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774897.18

电脑主机 285 台、显示器 298 台

¥103874486(违法所得5倍

贵港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安立案调查时公司违法注销,由公司*黄*蓓承担法律责任)

¥377179.56

电脑主机 35 台、显示器 35 台

¥1931339(违法所得5倍多)

其中,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财务账户共同使用,共同运营网络游戏。

1.什么是游戏运营?

综合三份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主要涉及问题是: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处罚依据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营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游戏”、“上网出版运营服务”,根据相关行政处罚案例的描述,也有“上线运营”、“供用户下载使用”。鉴于虽然游戏运营行为不是由是否收费决定的,但是大部分处罚案例均为有内购的游戏。所以目前只能按照获取利益行为来看,如满足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任一条件:

运营行为

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内购)

电子商务

广告

赞助

举例

充值获得点券

游戏内卖货

浏览广告获得体力

收取商家的赞助费用

此案中,2017 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该款网络游戏《御龙弑天》的运营单位是上海乾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后该游戏著作权方授权上海稀游网络科技公司全权运营,但未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办理审批。后上海稀游网络科技公司又授权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及此案中的两个当事人。

两当事人将游戏《御龙弑天》增加后缀名,形成八款不同名称的网络游戏(《御龙弑天之剑客决》、《御龙弑天之轮回》、《御龙弑天之破红莲》、《御龙弑天之破九霄》、《御龙弑天之天仙境》、《御龙弑天之仙魔录》、《御龙弑天之星辰觉醒》、《御龙弑天之修罗令》),并修改了游戏登录界面,利用自行搭建的一九**游戏平台和蛋*游戏平台向玩家提供用户系统实名注册、游戏程序下载、游戏充值,并进行宣传推广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的分成,构成从事上述八款网络游戏的出版运营。

2.宣传也算游戏联合运营?

贵港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异议,只是负责游戏推广和市场营销,并没有参与运营。没有通过网络向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游戏也不是游戏的运营单位。

但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认为,贵港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游戏 《御龙弑天》增加后级名 “之轮回”,借鉴 《御龙弑天之仙魔录》 的运营模式,利用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的一九某游戏平台推广运营网络游戏 《御龙弑天之轮回》,利用一九某游戏平台为其生成的专属推广链接和二维码,通过抖音、腾讯企业微信、贴吧、QQ 等社交平台向玩家提供非法网络游戏 《御龙过天之轮回》 安装包的下载,参与网络游戏界面的修改,并成立客服部为玩家提供客户服务,向玩家提供用户系统实名注册、游戏程序下载、游戏充值,并进行宣传推广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的分成,从事非法网络游戏的出版运营。2021年7月19 日至 2021年10月10日期间,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协议向贵港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报酬 386267.64 元。

由此可见,虽然签订的是《游戏推广服务框架协议》,但贵港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与南宁市星际云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桂林市云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联合运营。

关于联合运营这点在最近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提到,“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判断是否构成游戏运营的重点在围绕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表现形式是“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而非“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提供“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服务的属于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的“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应用商店、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

而本案中如确实是通过“向玩家提供用户系统实名注册、游戏程序下载、游戏充值”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即构成游戏运营行为。

3.无版号/套版号有哪些法律后果?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听证材料中可以看到本案件已经过了刑事侦查阶段,最终免于刑事处罚,移送至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本次的三起罚款均是违法所得的5倍,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最低是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最高的罚金是违法所得五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被认定为游戏运营,那在公司向公众提供互动的情况下,属于游戏运营机构,否则构成违规运营游戏。如为游戏平台,需要获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否则构成违规出版游戏。

游戏主体法律后果一览表:

由此可见游戏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极重,请相关企业严格守住法律底线。

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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