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对当今世界的经济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以其对自由市场、个人自由和政府干预的坚决主张而闻名,被誉为新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那个时代,哈耶克在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被称为“马克思主义的敌人”,他的《通往奴役之路》改革开放以前在我国大陆也是一本禁书。
以下内容均来自这本书。
1. 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信息传递和协调机制,个体在市场中通过价格机制进行交换信息,实现了资源最有效的配置。在这种市场机制中,个体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做出决策,而不需要中央计划者干预。
而中央计划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产生,造成社会贫困;也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
他指出,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胚子,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像诗人荷尔德林所描述的那样“用通往天堂的美好愿望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向奴役之路。
2. 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且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
哈耶克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方向是使个人从束缚他日常生活的习俗和成规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一个法治下的自由社会。
“国家一旦负起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就不可避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将会全面丧失。
哈耶克认为,如果资本主义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
3. 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正式法律制度,就没有自由。这是哈耶克一生一直宣扬的观点。
他指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重要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说是这样,对无产者来说也是一样的。只是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产资料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在名义上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权控制我们。
他认为: “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任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
4. 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力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而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人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所以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5. 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哈耶克明确指出: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权力,并据此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如果说在一个计划社会中并不存在法治,并不是说政府的行为将是不合法的,也不是说在这样的社会中部存在法律。这只是说,政府的强制权力的运行不再受事前规定的规则的限制和制约。法律能够使任何专断行动的之一和目的合法化。…… 通过赋予政府无限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但这与“法治”没有任何关系。”
6. “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自由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活动的工具,但不是主张让事务放任自流。自由主义的论点基于这样的信念:只有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就是再好不过地引导个人努力的方法了。
哈耶克一生并不主张无政府,也并不主张政府在管理上无所作为,而是主张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
“国家应当只限于建立起适应于一般类型情况的规则,而让个人在那些根据时间、地点等情况所决定的所有事务上自由行动,因为只有与每一情况有关的个人,才充分了解这些情况,并采取适宜的行动。”
7. 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民主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置……; 在一个非常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多数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
“只要政府的职能是根据一种广为接受的信条被限制在大多数人通过自由讨论而能达成一致的那些领域中,民主政府便能成功地运行。”
“民主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而社会主义却使每个人只成为一个工具、一个数字。民主与社会主义除了“平等”一词外,毫无共同之处。但请注意二者的区别:民主在自由中寻求平等,而社会主义则在约束和奴役中寻求平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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