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与“非日常生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与“非日常生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首页冒险解谜非日常生活突然更新时间:2024-08-02

“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与“非日常生活债务”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前者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后者由债权人举证| 最高检办公厅

基本信息/INFORMATION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6日

施行日期: 2019年08月16日

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正文/TEXT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71号建议的答复

容永恩代表、吴小丽代表、林笑云代表、何雪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根据与您联系沟通的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 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情况

结合您指出的问题,我们对二十四条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邀请国家检察官学院从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研究的教授专题讲授和辅导,提高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涉二十四条相关案件中的问题意识和敏感性。

我们与最高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组进行了沟通,建议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仔细甄别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矛盾。最高法院相关部门的同志也表示将严格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两个明传通知的要求甄别案件,并同时考虑与执行部门沟通,在执行环节避免出现明显不公的、对一方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出现。

我们具体选取了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至2019年4月所受理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平均涉案金额为42.67万元,债务发生事由多为一方或家庭所参与的生产经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目前,检察机关监督的难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并无溯及力,最高法院71号和673号明传通知亦确立了再审改判的标准,检察机关办理诉讼监督案件亦需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法院按照当时的规定处理的案件,如何处理,如何化解矛盾,尚缺少明确稳妥的办法。

根据代表的建议,我们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专门成立了婚姻家庭问题研究小组,指定办案组和专人关注涉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司法的最新动向,积极参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研究工作,重点关注涉夫妻共同债务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切实履行监督职权,尤其注重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最新情况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第八百四十条之一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完全吸收了2018年1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是确认了“共债共签”加“事后追认”原则,二是区分了“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与“非日常生活债务”,并实际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前者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后者由债权人举证。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新法拟于明年3月份正式上会,如顺利通过,将巩固新司法解释的积极成果。

三、 下一步工作安排

检察机关将依法办理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高检将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关注和指导,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此外,近期我们还以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与研究为重点课题,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并正在甄选一批典型案例,以期切断涉夫妻共同债务的虚假诉讼案件来源。

我们将继续与最高法院有关部门保持沟通,密切关注各级法院的再审改判纠错情况。此外,我们在办理诉讼监督案件的矛盾化解环节和日常普法宣传工作中,也将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家庭财产风险隔离制度的宣传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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