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决定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主要针对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艇及降落承载释放装置。
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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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筏是指船上供救生用的无自航能力的舟具,作为重要的救生设备之一,任何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缺陷都会被判定为重大缺陷,可能会导致船舶滞留。
以下就是最近发生在南疆港区的一起典型案例——新建国内航行海船配备救生筏未满足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功能。
01
船舶概况
船舶名称 | M轮 | 国籍 | 中国 |
船舶种类 | 供给船 | 建造日期 | 2014.9.1 |
船级社 | CCS | 总吨 | 2914 |
检查情况
02
2019年3月14日,天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海洋石油4号泊位的某轮(该轮龙骨安放日期为2014年9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轮营运航区为近海,但其配备的6个救生筏为上海游龙KHA-15型救生筏,不具备法规要求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功能。
不正确配备救生筏的后果
普通非自扶正的气胀式救生筏入海膨胀成型后,由于重心及结构影响,往往容易呈翻覆状态,加之海上环境复杂多变,尤其是在恶劣海况下,人工翻正救生筏难度很大。
另外,救生筏翻正后会将操作人员压在筏底,操作人员需潜水游出救生筏底部,然而救生筏底部有扶正拉索、海锚索、压载水袋以及首缆等,稍有不慎操作人员容易被绳子缠住,造成危险。
03
法律依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
2.1.1 (6) 所有新船上所配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
2.1.1 (7) 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配备救生筏换新时,救生筏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
2.1.5 对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货船,应满足建造时所适用法规对救生设备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以下情形的货船,应结合最近一次年度检验,但不迟于2013年9月1日,船上至少应补充配备抛投式自扶正救生筏或为带顶篷的两面可用救生筏,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
(1)船上未配备救生筏;
(2)船上已配备救生筏,但总容量不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条款解读
1.对于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在救生筏需要换新时,应更换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带顶蓬两面可用的救生筏;
2.对于2013年3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如果船上未配备救生筏或所配救生筏容量不能容纳船上总人数,则需要补充配备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带顶蓬两面可用的救生筏至能容纳船上总人数的100%;
3.对于2013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船上所配备的救生筏均应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带顶蓬两面可用的救生筏;
4.自2013年9月1日起,船舶新配备和换新的救生筏为自扶正救生筏(额定乘员6人及以下的救生筏除外)或带顶蓬两面可用的救生筏。
缺陷分析及处理建议
04
目前国际航行船舶救生筏配备未要求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功能。该轮建造时满足无限航区救生筏配备要求,但该轮船舶最低配员证书核定船舶航区为近海且该轮实际一直在国内沿海航行,因此,该轮也需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
执法人员在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对船长提出了问题,并与公司海务人员进行了沟通,检查人员指出在救生筏的配备上国内法规要求高于公约要求,该轮航行区域为近海,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船方须更换具有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功能的救生筏,船方最终认可了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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