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检察院发布 8 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贵州省检察院发布 8 起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首页冒险解谜迷途羊的果树园汉化版更新时间:2024-09-16

5 月 30 日,贵州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据了解,2016 年至 2018 年,贵州每年有近 6000 名未成年人因犯罪或被害而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直接影响到上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之一。贵州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动作为,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取得了不错成效。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16 年以来,贵州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5548 件 9302 人,年均受理 1849 件 3101 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5966 件 9839 人,年均受理人 1989 件 3280 人。

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性侵幼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297 件,被侵害未成年人 5768 人,起诉 4485 件,被侵害未成年人 6454 人。据介绍,当前,贵州检察机关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和自我防护工作,持续推进 " 法治进校园 " 工作,开展 " 百名检察长任法治副校长,千名检察官送法进校园 " 活动,检察官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教育引导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切实提升法治意识、自护能力和监护能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目前,贵州全省已有 224 名检察长 ( 含副检察长 ) 、1982 名检察官及助理兼任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

当天,会上还发布了 8 个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例。通过此次发布,为检察机关继续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并对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起到推动作用。

案例 1: 准确适用从业禁止 筑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线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被告人翟某某在六盘水市某地一卫生院值班时,以给在该院住院的被害人小雨(女,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检查身体为由,欺骗被害人脱掉衣物,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2018 年 3 月,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对其判令从业禁止。2018 年 4 月,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令被告人翟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六个月内禁止从事与医疗有关职业。

案例 2: 依法准确提起抗诉 严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基本案情 :2001 年被告人孙某某认为邻居刘某某将果树苗栽种在了自己的地里,遂将果树苗弄断。刘某某抱着孩子被害人罗某乙(11 个月)到孙某某家质问,引发抓扯和吵闹。刘某某的丈夫罗某甲闻讯赶来,孙某某见状就在自家门边提起锄头将罗某甲打倒在地,接着用锄头将刘某某头面部挖伤,最后又持锄头打向 11 个月大的罗某乙,之后逃离现场,罗某甲、罗某乙父子二人当场死亡。

案发后,孙某某一直外逃至 2016 年 8 月 19 日被抓获归案。本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以本案系邻里生产生活纠纷引发,孙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作了一定赔偿,其已系六十三岁老年人,对其从轻处罚,从而以故意*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量刑畸轻,且本案虽属于邻里纠纷引发,但被害人无过错,特别是 11 个月的婴儿罗某乙更为无辜,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提起抗诉,本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支持了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改判孙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目前该案尚在死刑复核中。

案例 3: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助迷途高中生圆大学梦

基本案情 :17 岁的高三年级学生小刚 2018 年 2 月 6 日到贵阳市某县一网吧上网时,将李某某一部价值 1700 余元手机窃走。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民警在现场从小刚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公安机关以小刚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阅卷了解案情后,及时对小刚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进行了社会调查,小刚本人对其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得知小刚既往无恶习、无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具备监护条件,被害人李某某也表示原谅小刚,无逮捕必要,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小刚得以重返校园。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刚指定了辩护人,听取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走访了学校、家长并与小刚进行了面谈。了解到小刚返回学校后学习较之前更刻苦,各方面表现也更好,正在备战高考。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依法对小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决定对其不起诉记录予以封存。在宣布不起诉时,检察官还对小刚进行了心理疏导,鼓励其负重向前,努力奋斗。作出不诉决定后,检察官还多次与小刚母亲、班主任老师联系,关注其表现。2018 年 8 月底,小刚被贵州某高校录取。

案例 4: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 为未成年特殊群体提供全面救助保护

基本案情 :2018 年 8 月 30 日,被告人张某与妻子杨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菜刀将杨某砍伤致杨某失血过多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安顺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张某家中有两个未满 16 岁且正在上学的孩子,在母亲死亡,父亲即将面临刑罚监禁的情况下,孩子们身心遭受到严重伤害,生活学习陷入困境。为了让孩子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进行全方位关爱和救助。一方面,依托专业办案切实加强司法保护。协调相关部门和村委会组织,依法对孩子的监护权进行委托,并督促履行监护职责。联合申诉部门成功为孩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 1.9 万元。聘请安顺学院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孩子开展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走出阴影,重拾生活的信心。另一方面,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加大社会保护力度。主动协调民政部门为孩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在省检察院和省律师协会支持下,与贵州省亚桥公益组织建立起协助关爱机制,将两名孩子纳入 " 亚桥公益绿铅笔陪伴计划 " 救助对象,在为孩子送去持续助学金支持的同时,派员不定期对两个孩子进行看望,送去关怀。

案例 5:落实 " 一号检察建议 " 严惩校园性侵害犯罪

基本案情 :2018 年 11 月,黔南州某地某校教师柏某某以顺道送学生小花(女,12 岁)回家为由,驾驶其越野车将小花带至一空地后,在该车后座上用抚摸的方式对小花进行猥亵。2018 年 11 月,经某地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柏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 2019 年 2 月以柏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某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在对柏某某严惩的同时,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职业。2019 年 4 月,某地法院以柏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案例 6: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并重 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 2015 年 3 月 15 日晚,黔东南州某县某镇年仅 15 岁的苗族少女小玲(初三学生)被同村几名男青年以唱歌为由骗出门。在途经被告人姜某某家时,小玲被强行拉入姜某某家并被限制。姜某某将小玲在家中困了三天,准备按照当地 " 抢亲 " 的习俗,逼迫小玲与其次子成婚。小玲坚决不从,其间设法逃脱未果。小玲父母在女儿失踪后报案,当地镇党委政府与公安民警前去解救。经过多次协商,姜某某最终在小玲父母支付一定数额钱物后才将小玲释放。公安机关随即对姜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姜某某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小玲进行了关爱和救助。了解到小玲虽生长在偏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但品学兼优,学习刻苦的情况后,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教育、民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和某企业对小玲开展长期救助。小玲很快走出了被犯罪侵害的阴影,并在各方的帮助下顺利考上了师范学院本科。检察机关继续发动社会各界,为小玲筹集到近五万元的资助金,帮助其顺利完成四年本科学业。

案例 7: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为失足少年点亮心光

基本案情 :2015 年 11 月,李某某(16 岁)伙同他人窜至安顺某县中学附近,多次对该校的二十余名学生收取 " 保护费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有悔罪表现;另外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某属单亲家庭儿童,其父亲去世后,母亲外出务工,多年未归,其叔叔能够履行监管职责。本着 " 教育、感化、挽救 " 的方针和 "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的原则,检察机关于 2016 年 4 月对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检察官了解到李某某在其叔叔不知情情况下拿走 200 余元,检察官积极与李某某沟通,了解其思想动态,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防止李某某再次违规,检察官为其寻找到一份在汽车修理厂洗车的工作,希望其拥有一技之长,后李某某通过努力逐渐成为一名熟练汽车维修工,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在感受到关爱后,李某某主动资助两名孤儿,希望传播爱的力量,让困境中的人能够拥有美好的生活。2017 年 3 月,李某某考察期满,检察官审查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例 8:从 " 被害 " 儿童语言表达异常入手 抽丝剥茧有效防止一假错案件发生

基本案情 :2018 年 9 月,铜仁某地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张某涉嫌强奸 11 岁女儿小梅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小梅用较书面化的语言详细地描述了自己被父亲强奸的过程,其陈述不符合 11 岁女童的语言表述特点,在排除其家人的干扰的情况下再次询问小梅,其说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其母亲所教。为了核实小梅的陈述和防止串证,检察官立即对其母亲李某进行询问,通过思想教育,在法理情的感召下,李某道出了实情:张某因李某未生育儿子,常实施家暴,李某记恨于心,其换上张某的鞋,将带有张某精液的纸巾丢到案发现场,并在椅子上踩出张某的鞋印,伪造案发现场后,利用小梅诬告张某。查明事实真相后,检察机关对张某进行法制教育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 年 3 月,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鉴于小梅家庭的特殊现状,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李某的行为,依法从宽处理。结案后,检察机关未成年检察部门检察官先后 4 次深入小梅的家中和学校,了解小梅的学习生活情况,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引导鼓励其做一个诚实守信、美丽阳光的孩子。

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梁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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