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各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并且,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米。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第5.1.1条。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各构造;
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并且,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米。 详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第5.1.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