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审判管辖之级别管辖

首页模拟经营地区审判更新时间:2024-08-03

级别管辖,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地区最广,最接近犯罪地,也最接近人民群众。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便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注意: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需要及时进行审判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而采用缺席审判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立法上将这些案件交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是因为其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较高级别的法院第一审,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中级人民法院担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上诉审的任务,还肩负着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

注意: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的范围主要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和是否属于恐怖活动予以确定,其中《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等。

3.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而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劫持航空器,故意*人,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也属于恐怖活动犯罪,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4.《刑法》第322条规定的“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也应当属于恐怖活动案件,同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5.上述规定并不是说这两类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并不排除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的第二审工作;还担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核准工作、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等。因此,法律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立法上虽然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同时将其限制在必要且极小的范围内,并且将决定权交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担负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等任务,同时,还要负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审判,以及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工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非常罕见。

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划分级别管辖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案件涉及面的大小;不同级别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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