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前,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因此,如果外地指的是本县范围内的其他区域,那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由出入;但如果外地指的是本县范围外的其他区域,那么就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才可以自由进出。
除此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又或者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需要在24小时以内,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在传讯的时候,需要及时到案;
3、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不可以采取任何的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被取保候审的行为人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更不可以串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