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明天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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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模拟经营愤怒的土豆更新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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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8日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提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免征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印花税和保障性住房购买者涉及的印花税。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减按1%的税率扣除房产税。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保障性住房相关财政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涉及的保障性住房印花税和保障性住房购买者涉及的印花税。

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等开发项目时,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本市可按照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总建筑面积。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住房转让为经济适用住房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房产税。

3.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并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免征契税。

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税减至1%。

5.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人防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补助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幅度确定。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提供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等信息。

七、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办理税收。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别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 年 9 月 28 日

资料来源:财政部网站,@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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