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首页模拟经营公共客车运输更新时间:2024-05-02

中新网7月15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规定明确,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规定明确了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经营许可方面,规定明确,班车客运的线路按照经营区域分为四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规定明确了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材料,以及申请流程等。规定还要求,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客运经营管理方面,规定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方面,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合法聘用,车辆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客运站经营方面,规定明确,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监督检查方面,规定明确,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违法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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