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在24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