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开店如何开?其他业主怎么办?后《民法典》时代重大变化

小区内开店如何开?其他业主怎么办?后《民法典》时代重大变化

首页模拟经营开店楼一栋更新时间:2024-04-21

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程度不断加深,小区……好吧,直接说解决方案和变化吧!

在小区购买房屋后,业主对应的权利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通俗来说,该权利,就是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小区重大事件的参与和决策权。

而楼下开了幼儿园等等,都属于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这是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体现。

在《民法典》实施前,想要开店,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利害关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你店铺开起来后,其他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只能事后维权。

在《民法典》实施后,想要开店,如果在一栋楼内开店,需要该栋全部业主同意才可以,其他栋业主的利害关系,需要证明。

主要变化在:

1、先后顺序,现在是可以先开起来,其他业主后维权,实施后,是先同意,后开。

2、利害关系更加明确,现在是利害关系可能都需证明,实施后,是默认该栋全部业主都为利害关系人。

总体来说:对开店的业主,难度加大,但对于业主来说,维权则更加方便。

杭州小区

概念解释:

何为利害关系呢?

《民法典》后默认推定 ,如果是在一栋楼内开店,那么该栋全部业主,都是利害关系人。

其他栋的业主,如何证明利害关系呢?

从物权角度讲,必须要影响到你,比如足疗店深夜来客,必须经过你家门口,包子铺在你家楼边栋,早上开店,熙熙攘攘,理发店终日音乐不停,你在左侧,天天随音乐而心颤,那么你就是有利害的业主。

法条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 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 同意”。

《民法典》第11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 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 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 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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