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从35楼扔了瓶矿泉水,最后赔了这么多

他从35楼扔了瓶矿泉水,最后赔了这么多

首页模拟经营我有一栋楼更新时间:2024-08-02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降”,近年来,各种因投掷物或抛掷物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头顶上的安全”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期《民法典》专栏关注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

事例

居民被35楼扔下的矿泉水瓶吓倒摔伤 法院判决赔偿9万多元

2021年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一栋楼的楼下时,忽然从高空落下一瓶矿泉水,正好落在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因此受到惊吓,摔倒受伤。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警方通过查看监控,确定矿泉水系35楼小黄从阳台扔下。小黄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以示赔偿。但是,庾某某住院花费数万元,遂以小黄除已支付1万元费用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庾某某,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庾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小黄赔偿庾某某各种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条

《民法典》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针对上述案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雅律师介绍,《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析

禁止高空抛物明确侵权责任

高雅律师表示,我国《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厘定了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将高空安全保护推向了一个历史新高度。

此次《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除了让受害人尽可能地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外,更注重提前预防该行为的发生。为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回到上述案例,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小黄从35楼向外抛掷物品,造成庾某某损害,应当由小黄承担侵权责任。小黄作为侵权行为人,当然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庾某某能证明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可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不明确的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然而,在一些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故而《民法典》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无法确定责任人的话,从高空抛掷物所在点确定的利害关系方,比如具体到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中,某一栋楼居住在某层以上的住户都有可能会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雅律师介绍,这也促使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此类情况要引起关注和重视,相互监督,杜绝高空抛物的情况的发生。

提醒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情节严重的犯高空抛物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约束,不止于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肆意高空抛物者不仅违反《民法典》,更有可能要受到刑罚。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雅律师表示,尽早防止高空抛物事件,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法律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不仅进一步保护了受害人的相应权利,同时也提醒每一位公民,作为建筑物使用人或管理人,要防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务必对自身的行为充分管理,对建筑物及时维护,讲文明、讲公德,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小区创造一片安宁的生活环境。

来源/燕赵都市报

燕都融媒体记者 蔡艳荣

来源: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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