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室玩“躲猫猫”坠楼,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必须担责

学生教室玩“躲猫猫”坠楼,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必须担责

首页模拟经营校园躲猫猫更新时间:2024-04-09

  “小神兽”们有时活泼好动,在家中有家长照看也难免会产生磕磕碰碰,要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期间产生人身损害该怎么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姚某系某学校五年级学生,一日,姚某在校吃完午饭后在本班教室与同学玩躲猫猫游戏,游戏过程中其从窗户掉下摔伤,致左股骨及胸椎压缩性颈骨折,后经鉴定姚某因此次事故构成六级伤残。姚某联系学校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学校赔偿其赔偿其医疗费及护理费等相关损失。

  对于姚某坠落所致损伤,学校应否担责的问题,姚某与学校各执一词。姚某认为,其教室在四楼,学校教室的窗台及窗户外均没有加装护栏等保护装置,窗户可以完全打开且无纱窗保护,教育设施有严重缺陷。学生在教室里玩游戏已持续一段时间,巡视老师未发现和制止。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义务。学校应承担姚某坠落的责任。

  学校认为,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责任,进行了安全教育,严禁学生在课间和课后做危险游戏。事发时姚某已经11岁,其应当能够预见到玩躲猫猫游戏却站在窗台上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险性。学校设施经过消防验收,符合建筑标准。学校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教室窗户一侧打开,几名同学午餐后在一轮躲猫猫游戏结束后再次开始新一轮躲猫猫游戏,时间上具有一定持续性,巡视老师自始至终未曾发现相关隐患。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姚某的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发时姚某系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站或躲在窗台附近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其对此应有较大程度的意识,亦应多加注意,故其对于自身受伤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学校承担40%的责任。

  姚某不服,上诉认为学校应承担70%的责任,其认为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义务。学校教育设施有严重缺陷,以及老师巡视未发现、制止学生们的危险游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姚某事发时未满11岁,对危险的预判能力低。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的事发教室窗户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教室位于四楼,窗户一侧打开,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极易发生人、物的坠落事故,此为导致姚某坠落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段虽有值班老师巡视,但却未曾发现学生们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的躲猫猫游戏藏身处潜在的危险性。此外,学校虽有安全教育材料,但对学生们的安全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综合以上几项因素考虑,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对于姚某的坠楼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姚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事物的认识、环境的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辨别、注意、预见和避免能力,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但姚某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玩游戏时攀爬窗户最终坠落受伤,其自身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改判由学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承担60%的赔偿比例。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限制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期间,包括上课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包括学期期间,以及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该处学习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置,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应有明显疏漏,不应管理混乱,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过错判断标准,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出现上述情形,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在学校确实履行了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职责,且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免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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