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往西来的犹太商人在地中海频繁穿梭在摩洛哥、突尼斯-西西到埃及、黎凡特的各大贸易城市中,贸易经营商品大到纺织品、纸张、香皂、胡椒大宗物资,小到香水、礼服、珠宝贵重重零售,再到食品、药品、金属品、日用品……贸易范围大种类多。犹太商人之所以取得成功,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犹太人经营贸易的方式是犹太贸易的成功的因素之一。地中海贸易中,许多贸易商都是旅行之人,旅行是生活的大部分内容,这些犹太商人总是会带着贸易货物游历各地,顺便帮助其他犹太商人照看货物。
那么旅行商的报酬从何而来?来源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从互惠服务和业已形成的非正式合作中获取特定报酬,是报酬主要来源方式。
二是按合约规定获取。贸易商游历别国途中,帮忙照管船只上其他商人的货物,建立正式契约或是其他伙伴关系,依合同从中获取报酬,报酬中包括航行费用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可以说是第一种方式的变体。
三是委托与雇佣,即从直接的雇佣关系中获取报酬。格尼扎资料中,11世纪地中海犹太商人在跨国跨地区的地中海贸易中,最主要的经营模式为三种,即:家族贸易、“朋友间”非正式合作贸易与合伙贸易。
家族贸易“大多数社会中,基本上以财富、权力、威望占优势的大家族,一直是私营经济企业中最优秀的机构。”
同样,在11世纪地中海贸易中豪门家族因其雄厚的财富、广泛的联系、以及绝对的势力,在格尼扎的的文书中显得尤为突出。
格尼扎信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名为约瑟夫·伊本awkal的犹太富商,他是10世纪末到11世纪30年代间埃及主要富商之一。
伊本的办公地之一设在乔海尔(Dar-al-Jawhar),是福斯塔特的珠宝交易场所,主要经营如珍珠、宝石、水晶等奢侈品的贸易。
同时他的生意经营范围也包括当时东西地中海之间的大部分商品,如:各种类的亚麻,纺织成品以及埃及其他出口商品、工业制成品——糖,以及胡椒、香料、草药、芳香木等等;还有一些染色物,例如:巴西苏木、靛蓝(颜料)、虫漆(紫胶)等,他将商品从中东进口回来后再重新出口中东、西欧地区;另外还有西班牙和西西里岛各式各样的丝织品、金属铜制品、铅制品;突尼斯进口来的纺织品、橄榄油、香皂、蜡和蜂蜜等等。
可以说伊本是当时非常杰出的犹太富商。
伊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家族的福泽。和许多西方犹太家族一样,格尼扎中,伊本父亲的名字以及他本人的名字均用波斯语所写,由此可以推断其家庭族应起源于伊朗。
他与突尼斯和西西里之间有着家族关系,因此依靠家族伊本与突尼斯、西西里建立了贸易联系。
伊本Akwal的祖父移民由伊朗移民至埃及,而他和他的父亲则被要求留在北非。公元969年,法蒂玛王朝攻占埃及,其家族全部搬至埃及,伊本Akwal则独自在西班牙、西西里以及北非游历。
因此,这样在庞大的犹太家族体系中,散居在地中海各地的家庭成员间所进行的贸易活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家族内部的贸易。
庞大且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家族,为伊本远程贸易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同样,格尼扎2号信件也可以反映家族贸易的情况。信件写自伊朗南部一个名叫阿尔—阿瓦兹的省份首府。
收件地址署名为图斯塔利(Tustari)三兄弟,他们在福斯塔特经营着大型贸易。Tustari为伊朗阿瓦兹省的一个城市Tustar一词派生出来的。
并且在阿瓦兹,1021年1月18日的一份犹太—波斯法律记录表明,图斯塔利三兄弟的姐姐汉娜以其名字和其兄弟的名字曾作出过一份声明。
由此可见Tustari家族之前是居住在阿瓦兹的,他们可能就是从伊朗搬到埃及的,虽然信件中所有的名字以及当时的法律记录都是用阿拉伯语或希伯来语写的,但是写信的人应该是波斯人,因为他的阿拉伯语有些语法错误,如波斯语和英语一样是没有阳性和阴性词尾变化,而阿拉伯语却变化丰富。
格尼扎资料中可以找到许多波斯人名,但绝大多数公元1000年左右的波斯犹太人没有希伯来名字,和他们的其他穆斯林同胞一样,名字必须是阿拉伯语。
也许正是此原因,写信人和初学阿拉伯语的人一样混淆了词性变化。以上这些都可以证明:他们是来自伊朗的移民,并且仍和祖国保持着各种联系,在故土仍有家人和财产。
信中提到三兄弟在家乡里仍有财产。从所有的相关的发货人、收件人、运输人上来看,都是兄弟、父子关系,为家族贸易活动。
一定程度说,格尼扎时期伊朗和埃及之间的贸易实际上是就是伊朗犹太商人的贸易,即家族内部性质的贸易。
另外,在家族内部或是豪门家族之间的贸易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类似家族贸易的特殊贸易经营形式,即由原来豪门家族中家仆或奴隶获得自由身份后与原家族之间的贸易。
在这里将其归为一种家族贸易的延伸。格尼扎第13号信件的写信人便属于此情形。
信件写于1020年,作者名为法拉吉(Faraj),他曾是塔赫提家族巴亨(亚伯拉罕)的奴仆。之前法拉吉以代理商的身份为巴亨服务,后来巴亨还他自由,但法拉吉仍与塔赫提家族保持着某种类似家庭关系的联系(一种穆斯林而非犹太人的惯例)。
这种贸易联系形式的很特别,既不属于犹太富商家族本族贸易,但又与其联系非常紧密。
格尼扎资料中有也许多各地代理商为富商家族代理经营贸易具体事务,但是否是这种意义上的家族贸易的延伸,还不能一一肯定。
目前能够确定的只是塔赫提家族与法拉吉曾是主仆关系起源,并在此基础上法拉吉依附塔赫提大家族经营贸易活动。
非正式合伙贸易格尼扎资料中11世纪犹太商人贸易合作形式的主要为非正式贸易合作与正式合作伙伴关系。其中,非正式贸易合作较为突出和普遍。
非正式的贸易合作,多是建立在互惠互利服务基础上的一种“朋友间”合作,其主要方式为:各个贸易城镇的驻地商人除在当地经营自己的贸易之外,会负责帮助异地贸易伙伴一同代理其贸易,商人们之间与异地贸易伙伴主要依靠书信沟通。
每一个贸易城市的驻地商人均是如此,那么远在各地的犹太商人经营贸易时便不必事事亲历亲为,只需在本地经营贸易即可,大大方便了彼此的贸易活动,提高了贸易效率与频率。代理贸易这一过程包含诸多事项。
首先便是具体代办贸易,如:收信商人首先要接管合作伙伴到达的商船,尽量以能获取最优利润的价格出售货物,之后从中拿到一些固定金额的酬劳,然后根据购货清单或者按收信商个人自由决定购买当地商品,最后寻找合适的航行船只与航行时间将货物派遣出去。
受船只航行时间间隔的限制,有时则需要将货物提前进行处理,比如亚麻精梳、原色纺织品漂白、珍珠打孔等工序,这一任务也非易事。
其次,收信人回复的信件中也要将货物装船清单和账单的真实信息及时、详细地向贸易伙伴汇报,这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不比给自己做账那样随意,代理商需要详细解释货物的销售情况、获得的钱款等,甚至要有一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
除此之外,对代理商贸易的帮助与监管的事务也是耗时耗力:对于特别繁忙的商人,要时刻提醒其履行承诺;对于新接手的代理商,要协助其顺利完成贸易;对于尚未完全取得信任的外国商人,还要有与通信双方均有联系的第三方商人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毫不夸张的说,格尼扎中每一封信件的第二信件都附有第三方商人的汇报与要求”。
“朋友间”的合作贸易中必须包含的信息有:商品价格(官方价与实际价);商品交易量;预期买家;商船与商队行踪等一切能够促成贸易成功的情报,这些准备工作是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因此,诸多事宜的处理上,特别是货款与利润上贸易双方互相不满意的情况时有发生,双方不再有意向继续合作时会一次性结清账单,格尼扎资料中就有一封长达4000字的结算信件,信中流露出了犹太商人对其合作伙伴不满与怨恨。
但好的情况也有,稳定的“朋友间”非正式贸易合作在互相友善的前提下能够延续长达数十年之久,格尼扎资料中有记录的达40年之久,贸易合作时间跨越了数代人,长期稳定的合作对于远程犹太贸易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此外,犹太商人这种非正式贸易合作形式不仅用于熟人之间,在间接朋友关系上亦是如此。
格尼扎资料中就有提到一位摩洛哥菲斯的商人帮助旧开罗(福斯塔特)的犹太商人进行贸易,菲斯商人通过他的朋友在亚历山大帮这位开罗商人卖掉货物,然后又帮他买进他所需要的某种东方香水。
应该说亚历山大的商人是并不认识这位开罗商人的,但这样看似比较牵强的互惠帮助在资料中并非特例。而这样的贸易合作最根本的是基于贸易伙伴之间彼此的信任。
这种“朋友间”的非正式贸易合作看起来很好描述,但需要更深层次的理解与挖掘。
因为犹太商人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做一些低于期望报答的事情,行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事实的确如此。
可以说在格尼扎时期中的犹太商人们在进行贸易时很大程度上依靠的不是金钱上的受益,也不是律法上的约束与保证,而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友谊。
这种非正式的合作,出现在有着强烈民族认同的犹太商人团体中是合理的。
正式合作贸易非正式的贸易合作关系可以维系很久,有时会延续几代人。而正式的贸易合作关系由于是在规定条款内与特定事项范围内完成,因而存续时间较短。
正式合作的贸易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因其合作条款可以将贸易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都包含在内,如:组建工场、红酒酿造、房屋建设等工业活动;批发贸易与零售贸易等经济活动;联络包税行政机构等社会活动;以及(整个经济活动进行中需要的)基本条款声明……
另外,条款中还可以指定皇家铸币厂、交易所、甚至指定某些如法官、法庭*员、(犹太教礼拜中)唱诗班领唱人的临时公开办公室等地点等。
格尼扎资料中的合伙经营关系涵盖了雇佣和贷款两大方面。对格尼扎27份合约的研究发现,这些合约大部分仅仅提到了不太清晰的雇佣形式,偶尔还可以见到类似贸易与银行业的安排。
也可以发现中世纪的格尼扎资料中商人不愿意服务于他人,而更愿意以合作这样的方式进行贸易。
贷款的困难在不仅在于要规避宗教,也要受当时有限的经济状况的限制。因此出于同样原因的考虑,使得商人们尽量减少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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