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这种事情确实非常可恶,不仅影响社会公平,甚至会影响被顶替者的一生。为了增大冒名顶替者的违法犯罪成本,2020年12月《刑法》第十一修正案,直接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者的情况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自始至终的冒名顶替,第二种是仅仅退休前领取养老金时的冒名顶替。
(一)对于自始至终的冒名顶替,这个情况在过去的时代比较多见。因为过去主要看的是职工档案,档案造假或被冒名顶替以后,就可以得到更好的就业机会。往小了说,有的人确实会主动借出本人的档案材料。
比如说曾经遇到一个冒名顶替者,她的职工档案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明显是另外一个人,但是后半部分是自己。
据她所说,当时是为了顶替别人的名额进工厂,进工厂过了三五年以后就改过来了。被顶替者是自愿不*。
最终她的档案被分成两部分,自己可以提取自己的档案,被顶替者的档案另外立卷保管,等被顶替者提取。
这种情况下,由于被顶替者的档案被留下,被顶替者档案涉及到的就业时间就无法认定,有关缴费年限就不会在计算养老金时使用。
冒名顶替者,只能领取实际个人缴纳的缴费年限了。
现在退休审核职工档案,就是惩治冒名顶替者的最后一关。由于职工档案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符,也就出现了自己无法证明自己是自己的情况,正常来讲是办理不了退休,无法领取养老金的。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尽管我们的养老保险缴费可能是缴纳到绑定的个人账号中,但是劳动者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保关系参保资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退休前领取养老金时冒名顶替,这种情况极为少见。这种情况对于被冒名顶替者,利益损失最大。但是,也很有可能出现被顶替者已经去世,由家人顶替等其他特殊情况。
这种情况,也属于《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的情形。
总体来说,如果是冒名顶替者以他人的身份参加社保,这种情况确实不应该享受有关社保待遇。除非冒名顶替者后期通过变为自己身份缴费的方式,以自己身份缴费的记录是没有问题,但是前期以他人身份缴费的记录,确实不应该认可。
劳动关系方面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没问题,那之前发放的工资呢?目前来看,没有追回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只有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在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总体来说,冒名顶替者这一辈子都要战战兢兢地度过,一旦被查处,自己几十年的努力可就白费了。所以,还是不要走上不归路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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