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方已有勇者留下过生命,请原路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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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云南大理苍山保护管理局在游客的途经之路设立的标语警示牌,提醒游客朋友们不要擅自闯入苍山旅游区的未开放区域。
近日,又有一伙“勇者”欲攀爬苍山兰峰,被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拦下。
11人欲攀爬苍山兰峰被拦获,2人被立案
12月21日清晨5点多,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理市苍山分局执法人员和银桥镇苍山卫士在巡查过程中,拦获11名未经批准欲攀爬苍山兰峰的登山人员,并对其中2人曾多次私自进入苍山核心区、缓冲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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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11名人员分别由高某某和何某某通过短视频等平台发布信息招募,组织计划攀爬苍山兰峰。高某某和何某某承认曾多次私自进入苍山马龙峰、兰峰、三阳峰等苍山核心区、缓冲区。大理市苍山分局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高某某、何某某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对当事人高某某和何某某涉嫌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其余被劝返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苍山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除去地方保护管理条例外,我国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对此,北京市旅游法学会秘书长王惠静告诉法治网记者,我国对景区的管理目前是多头管理。不同的景区类型所属的管理部门也是不同的,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景区管理的规定。
王惠静指出,自然保护区条例适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本案中,苍山兰峰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该依照由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来进行管理。游客攀爬未经允许区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当地执法机关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既有上位法的规定,也符合当地的管理规定。
平台上有劝导视频,也有徒步攻略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高某某和何某某两人通过短视频等平台进行招募,共招募到11人计划攀爬苍山兰峰。法治网记者打开短视频平台,以“苍山兰峰”进行搜索,除了看到一些自媒体博主劝导游客不要擅自踏入苍山未开放区域的视频外,依然可以看到一些“登顶苍山兰峰徒步攻略”“登顶苍山”的短视频。

图源:短视频平台


图源:短视频平台
那么,“驴友”通过平台进行公开招募,平台方是否有监管缺失之嫌?
对此,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成都市文旅体专委会委员曲长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驴友们通过平台进行招募,相关平台肯定缺失了监管职责。但从具体实践中来看,平台如果没有专门的监管审查机制的话,也很难真正承担起监管职责。
对于平台的监管义务是否履行到位,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一是平台是否建立监管审查机制,能否达到基本的审核条件,如发布招募信息的主体是否在平台上备案经营资质;二是平台的审核系统可以发现违法行为时,平台是否有采取制止措施。
因此,曲律师建议,平台要完善主体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入驻经营者相关资质的审查和更新,同时也要加强对网页信息的监控。
另外,王惠静秘书长表示,本案中的两个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去发布招募旅游信息,是一种旅游招徕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两个个体单方面招募游客,并没有经营旅行社的营业资质。
王惠静指出,经营旅行社业务,涉及到游客的安全。正规取得营业许可证、有资质的旅行社,在游客游览过程中,要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我们国家对此也有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要求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更好地为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作担保。旅行社责任险,也是用来承担在游览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责任所导致的游客人身和财产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户外探险事故频发,建议游客“三思而行”
近年来,户外运动爱好者逐渐增多,其中一部分“勇者”迷上了爬野山以及未开放的区域。然而,他们在享受征服大自然的同时,却忽略了由此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甚至危及到生命……
据中国探险协会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户外探险事故报告》显示,2022年发生的事故中,陆地项目共计214起,其中登山项目发生事故最多,为139起,约占陆地项目的64.95%。
近年来,不少“驴友”不顾风险选择“铤而走险”挑战自己,给当地景区和救援团队都带来不小的考验。对此,曲律师提示游客:在户外探险活动中,要确保有“景”无险,遵守法律法规,如坚持参加此类活动,务必充分认识活动性质及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寻找专业机构(旅行社)进行报名参团,配备专业的领队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并且需要及时向相关景区管理方进行备案或者征得管理方同意。只有前期准备工作到位,才能安全愉快“探险”。
游客作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三思而后行”。王惠静秘书长建议,游客在参加相关活动时,要对自己行为有个合理的评估,不能以自己的安全为代价去从事这些活动。这方面,可以考虑参加正规旅行社组织的游览活动,因为有经验的旅行社,往往能够对易发生的危险进行预见和规避。
“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时,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并充分考虑安全问题,既做到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同行人负责。”王惠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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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郑淳心
来源: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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