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早上,龙陵县五板桥泰龙石化加油站门口路段发生一起因强行超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左右的财产损失,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21日早上,杨某某驾驶白色福特轿车由龙陵沿沪瑞线(老320线)驶往镇安方向回家途中,途径五板桥泰龙石化加油站门口路段,在超越前方一辆大货车时,与对向驶来的钟某某所驾驶收垃圾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大概五万元的财产损失事故。
处警民警调查了解到,杨某某是2018年4月考取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尚在实习期。车辆是2018年9月底自己购买的新车,事发时掉以轻心,以为能安全超过车辆,不料与对向大货车均撞成了“瘸子”。
杨某某因违反超车规定,存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违法行为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过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来 源:交警大队
编 辑:付林威
责任编辑:杨玉仙
审 核:蔺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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