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目前为止,农业项目生产的基础是一定要依赖或者是依附于土地的,当然细分起来,目前的农业项目众多,本文也无法详尽,本次我们多多说说养猪场的特点。
在早期的《土地管理法》1998年颁布,1999年开始实施的过程中,我国实施的是相对宽松的土地使用规定,具体参见当时的第60条,做法是把土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和批准权交给了各县级人民政府,全国3000多个县,理论上说,工作效率是现在无论如何31个省级人民政府如何加班加点,和国务院的工作量能够比不上的结果,而在重点考核GDP的年代,又为大幅使用土地创造了动力。而涉农项目,更是相对更加容易上马的,易腾飞律师经办的案件中,有一个是1990年就开始搞养殖的,可以说是吃到了时代红利的一波养殖户。
【易律师的讲解】但是情况在后面发生了变化,实践中的,政策往往是先行,后期才慢慢草拟成为法律的,特别是2020年以后,涉农土地已经非常难办了,而取代之前农村村委会牵头为主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虽然在承办期限上由原来的20年可以延长到30年,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利人只能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在市场流通规模巨大的今天,也是一个崇尚能者居之的年代,很显然由制度性的原因保护某些人的利益的做法显然不合适,而以村委会牵头组织类似“土地出让活动”,很难得到官方的正式承认,特别是在遭遇拆迁的时候,而且动辄“召开村民大会”,即使在目前的环境下,能够比较合理的组织起来的地方,往往只能解决土地的问题,而为了完成养殖建造房屋是一定要建房的,特别是养猪、养牛,还有养羊,
基层政府控制着房屋建造的审批权,还有执法权,还有一旦遇到拆迁时候补偿权利,对于此种情形,易律师在多次的开庭中,反复追问,把《农村土地承办经营权》能够提供的情况下,能够允许养殖户再建造管理用房吗?又或者是需要再次向规划局连自己人都无法说清楚的时候,去要求办理村民房屋的建造许可,否则就极有可能视为“违章建筑”,而对方通常不置可否,采用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法律规定和执法依据,法律实务充满斗争和悬念,这是正常,在法律上,养殖户和政府在法院对簿公堂的时候,也是平等的吗?我当然也不认为是平等的,至少来参加开庭时,养殖户多数是没有“公车坐的”,开句玩笑!最后,我们也说说在实务中,养殖户在碰到拆迁补偿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合理的手续,在实践中,应该说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很多时候,不是像“疫情期间办出门证”那么简单,对于检验检疫,特殊品种的牲畜也要定性品种,还有就是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时候,应该多多和官方机构签署,这样的话,可能争取一些机会,最后就是对于生产经营的话,也要特别注意政策的变化,如果政策不行的话,需要格外注意到,因为拆迁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趋势,或者说是一种经济活动,能够洞悉的话,那就最好,如果不行的话,也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规则,比方说,你是一个村民,把你的养殖场房屋给拆了,但是之前给到你的承包地一直没有收回,闲置起来了,旷日持久,长满野草,那么你应该的做法是怎么办的呢?是继续闲着还是动起来的呢?应该管理起来,将来可以再找机会运用起来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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