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修缮即固定资产大修理,是指为恢复固定资产的性能,对其进行大部分或全部的修理。当大修理费用没有采用预提的办法,并且支出较大,收益期超过一年的大修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其标准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所谓重大修缮,又称为改良,其与一般修缮的区分标准在于:
第一,修缮的目的。
一般修缮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日常使用、收益而进行,如对房屋水电线路的维修、对漏水房顶的局部维修等,对汽车的易损零件的更换等。
重大修缮的目的则在于改变共有财产的现有状态,以提高物的使用效能或改变其用途。
如对共有房屋进行翻建,将共有的平房增建为楼房,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等行为。
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持共有财产原有的使用状态,而是提高其使用效能(如增加其使用面积)或改变其用途(如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第二,修缮的费用。对共有财产管理和修缮费用也是共有关系的重要内容。一般修缮费用较低,对共有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而重大修缮费用相对于共有财产价值而言一般较高(如更换共有汽车的发动机),将会对共有人产生较大影响,应当经各共有人同意并以多数决原则确定。
除重大修缮之外的一般修缮,则属于对共有财产的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单独为之,如修补共有汽车的轮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