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多地少纠纷多 一百人与一个人的土地争议谁来处理?怎么处理?

人多地少纠纷多 一百人与一个人的土地争议谁来处理?怎么处理?

首页休闲益智合并小队更新时间:2024-06-04

人多地少,纠纷多

一百人与一个人的土地争议,谁来处理?怎么处理?

案例:

人民公社时期,某大队下辖6个小队,土地承包时期,每个小队都把土地承包到户。一队有一个五保户甲,分得土地1亩3分,后来自己出去做工,把土地给自己的侄子乙耕种,侄子不是一队的村民,是二队的村民。

后来,五保户甲去世,侄子乙一直耕种,且把土地建起了围墙,有修建房屋的打算。

在此期间,政府搞村社合并,把6个小队合并成了一个小组,一队和二队的村民在行政村组上,属于同一个村小组。现在,原来一队的100多村民,要求乙归还土地,乙拒绝。

一队这100个村民就不断上访。

律师调查后,发现很难用现行的法律解决,必须创新。

1、在6个小队未合并之前,一队和二队属于不同的集体,当年包产到户分土地时,就是各队分各队的土地。乙不是一队的村民,没有权力承包一队的土地。甲去世之前,叫乙代耕或者流转,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问题。甲去世后,一队作为集体,户内没有人,土地收回来,也合法。这是集体与非本集体成员之间关于土地承包的纠纷。

2、6个小队合并成一个小组后,一队二队已经没有法律地位了,属于一个集体。原来的一队成员和乙是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1亩3分地已经不是集体和非本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就该1亩3分地,乙和原来一队的100多人,甚至于原来其他几个小队的村民都有权利承包使用。

到底谁有权利承包?谁来处理纠纷?

乙是否合法取得了承包权是需要研判的重要前提,如果已经取得,100多人也没有法律依据来争取。如果没有,则合并后的小组,必须要行使集体组织的权力,要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表决。

乙是否取得承包权,又要看形式和实质。如果乙在甲去世后,6个小队尚未合并,乙不是本集体成员,其继续占有使用甲生前的承包土地,没有合法性,处于非法使用状态。则要看一队是否在一定期限内行权,怠于行权的后果,按照广东高院的意见,就失权了。所以,还要调研甲何时去世,当时6个小队是否已经合并,以及如果没有合并一队当时的态度和行为。

如果,甲去世前,6个小队已经合并,则要调研甲去世后,新合并的小组集体行权情况。总之,按照广东省高院的意见,基本上承认了占有取得承包权的概念。这也是农村常见的抢占土地的一个根源所在。

3、不同法律适用下,可能出现的不同后果

如果适用土地法16条,则100多人与乙之间,到底土地该谁使用,还要尊重历史和当地的风俗。该1亩3分地的来源,没有争议,来源于公社时期的一队集体。如果当地的风俗是不论6个小队怎么合并,还都是按照原来各小队的资产归原各小队村民使用,就是只在行政上合并,集体资产并没有合并,就必须要评价这种风俗的公共属性和良善程度,如果综合评估,普遍认为应该遵守这种风俗,乙就不具有合法性,还是要还给100多人去集体决定使用情况。这时候,应该先由村镇对土地争议调处。不服的,走行政诉讼解决。但按照现在的程序法规定,100多人就不具备主体资格,程序无法启动。只能僵局。成为谁实际占有就谁使用的现状。

原本寄希望于现在开展的农村三资改革,但据进一步调研,形式上搞改革,实际上对三资并没有进一步确权和量化,只是解决了成员资格问题,但各成员能分配定的资产为0.就是只做了经营性资产改制。

如果适用承包法51条,则由法院裁判,但根据上述法院的意见,乙继续使用的概率很高,且同样存在程序启动问题,这100多人不具备主体,只能新合并的小组启动,但小组是否愿意呢?

4、程序无法启动,如果实体上具有正义性

100多人怎么实现正义,目前没有法律上的路径,这个不能乱创新。

希望这方面的专家能支招。谢谢。

有人建议说:等乙犯错误,如果乙将农地搞建设,就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找国土城管来处罚制止。这种思路太不厚道,也不大有实际效果。

历史悠悠,很多事情无法回到过去,一代又一代的人们,就这样争吵中走过去。让时间来解决一切。

韩宁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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