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就租期与租金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因甲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催款函,未取得回应后,又向甲公司发出清场函,并将该经营场所锁门,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并清场。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损失。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应当如何赔偿
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租赁期限内尚存的价值。在判断出租人是否应当赔偿承租人装修损失时,首先要判断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哪一方。至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不属于涉案房屋租赁物的组成部分,是独立之物,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带走。但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一、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的赔偿主体是谁
(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对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因出租人原因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原因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则承租人无权就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向出租人主张,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否则即等于违约行为受到了保护,守约行为受到制裁。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才应当在利用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范围内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不需要补偿。
3.因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当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提前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应如何计算
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主要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如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房屋装修残值提出鉴定,或者因涉案房屋已经出租、出售等某些客观原因导致出现客观上亦不宜鉴定的情形,此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装修支出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可以采取以租赁期限折旧等方式确定装修残值损失。在确定装修残值时,要明确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和残值评估基准日期。
装修残值的计算年限,要依据租赁期限来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装修残值的评估基准日期,则应当考虑合同的履行状况,主要基于承租方对租赁物实际使用的期限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通常情况下,残值损失应当与装饰装修的现值相符,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装饰装修造价费用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故合同履行期间已经摊销(消耗)装饰装修造价费用,不应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范围。残值损失应考虑因合同解除未摊销的费用,该费用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装饰装修的现值,此时,确定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采用“就低”原则,即如果未摊销费用高于现值,残值损失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的现值确定。因装饰装修损失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时为基础确定。如果低于现值,残值损失应当按照未摊销的费用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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