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乐场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页休闲益智救火小勇士更新时间: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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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翟律法谈

编辑 |翟律法谈

前言

游乐场作为一个供人娱乐和休闲的场所,其应当承担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参与者的人身安全,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游乐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人身伤害,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要求,游乐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游乐场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游乐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魏某是如何在游乐场受伤的

近年来,因游乐设施事故进而引发诉讼的纠纷不断见诸媒体,这些事件都触目惊心,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同时,游乐园、公园等公共游乐场所也是未成年人光顾频率较高的地方,亦成为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可能性较高的场所,本案作为发生在游乐园乘坐游乐设施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到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2012年4月3日,原告魏某某在其祖母的带领下至被告北京石景山游乐园游玩,在无成人陪同的情况下,原告乘坐“救火勇士”项目,关闭游戏设备门时,魏某某右手拇指被挤伤。

后原告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合并骺损伤,行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住院治疗4天(2012年4月11日至15日),出院后遵医嘱又进行多次复诊。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查:位于石景山游乐园内的“救火勇士”游艺项目仍正常运营,在游戏设施入口右侧位置为该项目游客须知,载明“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心脏病、高血压及酗酒者请勿乘坐,1米以下儿童需由家长陪同乘坐,成人、儿童一律购票,”入口处栏杆上标有不清晰的1米高度标识。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原告在乘坐该游艺项目时身高还不足1米,并提供济源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卡予以证明,该体检记录载明:魏某某2011年6月14日身长92cm,2012年6月14日身长98cm。

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证实,事发当天,原告魏某某与另一儿童共同乘坐该游戏项目,魏某某在自行关闭设备门时,右手拇指被挤伤,同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魏关门而未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尽到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二是已设置了游客须知等提示牌能否成为其免责理由。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活动的游乐园,对在其园内活动的游客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对于乘坐游戏项目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注意该娱乐设施的特点,尽到合理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被告允许不满一米的儿童在无成人陪同下乘坐该项目,且让未成年游客自行关闭设备门,导致挤伤手指的事故发生,属未在合理范围内对其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关于其仅负巡视、检查义务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与原告同乘该项目的儿童对原告受伤无故意或过失,故被告关于该同乘儿童的行为亦有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同时,被告在该游戏项目入口位置以游客须知的形式告知了乘坐该游戏设备的注意事项。

事发时,原告系身高不足一米的四岁儿童,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益,对于原告受伤所导致的损害,其监护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被告北京石景山游乐园承担原告魏某某合理损失的80%责任。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石景山游乐园赔偿原告魏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77467.4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完毕。

对魏某的人身伤害责任分析

2013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民法通则亦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考察经营者是否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的一般标准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具体可以结合从事的营业或社会活动是否获益、预防风险的成本、可否提前预见等情况予以认定。

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所负有的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未成年人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者缺失,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重点保护的特殊人群,且未成年人往往理解能力、风险判断能力都非常有限,故针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群体,对其所参与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休闲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指导和保护。

本案被告作为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游乐园,其对在园内活动的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

尤其是对于主要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的游戏项目更应当充分注意该娱乐设施及娱乐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设备、设施,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的发生。

陪同的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除却经营者的责任,本案还涉及监护权的转移,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本案中,魏某某年仅4岁,是无民事行为人,其父母应对魏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监护责任

事发时,魏某某祖母对游戏项目入口位置的“游客须知”所告知的乘坐注意事项未予注意,未购票陪同魏某某乘坐,其对该项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以致疏忽了人身监护,其监护管理不力是本案悲剧发生的另一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放弃该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故对此未予审判。

经营者所设置的游客须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本案中,针对被告所称,原告游玩的“救火勇士”游艺项目游客须知写明“1米以下儿童需由家长陪同乘坐,成人、儿童一律购票”,原告家长未按须知规定购票陪同乘坐,系对儿童自行乘坐能力估计不足,监护不到位所致损失的答辩意见,我们认为,游客须知等类的提示牌不是免责牌,已设置了安全须知不代表在操作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被告没有采取措施按照安全乘坐规定限制不符合身高条件的未成年人单独乘坐,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已设置了游客须知、安全须知等类提示牌,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结语

在未成年人日常游乐园游玩中,游乐场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责任分工等,管理者要明确员工的职责和培训要求,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紧急情况,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游乐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掌握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标准,并遵循相关法规标准来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有缺陷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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