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是司法工作人员解决以往“案子一进门、请托找上门”难题的有力“防火墙”,它既对司法人员自身行为的有力约束,也保护司法工作人员远离司法腐败,既是“高压线”,又是“防护服”。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是每一位检察干警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
01
领导干部篇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中领导干部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的什么行为
会被认定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篇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规定中司法机关
内部人员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的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
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不正当接触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规定中“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分别指的是哪些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什么行为会被认定为
不正当接触?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怎样正确了解案件信息
1.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
2.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咨询。
来源: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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