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眼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是常见的工作,爆破无小事,每一个环节都应该谨小慎微,有章可循,下面总结有关爆破的相关规定如下。
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火药库内必须建立电雷管、炸药的发放和库存台帐,并且做到每班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2.火药库必须按规定储存爆炸物品,即:井下火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并且最大不能超过药库额定设计储量。
3.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存放。
4.井下火药库发放爆炸物品的硐室只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并且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5.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存放1层爆炸物品箱,并且爆炸物品箱要码放整齐,要做到先来先用,不准超过爆炸物品的保质期。
6.入库的炸药、电雷管除专用硐室外,其他任何地点都不准存放(当班待发的除外)。
7.炸药、电雷管要保存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防止受潮变质,炸药箱和电雷管箱子应按标准码放在专用木架上。
8.火药库必须配足看守力量(每班至少2人职守),严格执行火药库门禁制度,做好门锁查验和班中巡视工作,不断完善防火、防盗和监测设施。
9.一旦发现爆炸物品丢失和被盗事故,要立即按照流程汇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追查到底。
电雷管导通、编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在出厂时,每箱内800发雷管的编码、每盒内40发雷管的编码均明确标记在箱外产品标签和盒外包装上。
2.出厂时经公安机关统一认证登记后方准进入我公司。
3.进入公司后,经统一登记核对,经手持机扫描入库后由库管员统一登记入库存放并将电雷管条形识别码统一粘贴保存。
4.导通时每盒电雷管的条形识别码必须与盒内的电雷管编号相对应,并在包装盒上标记本盒电雷管的编号。
5.电雷管检查:导通前首先检查电雷管的完好情况,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电雷管外壳是否有松动,脚线是否有锈蚀,如果有,要按残管进行处理,并做好登记。
6.电雷管导通前要在导通室外开箱,每次只准开一箱,每次最多允许取100发到导通室内,电雷管导通完后,每发的脚线都要扭接短路,每10发捆成一把,存放在专用木箱内妥善保存;做好电雷管导通记录,并将导通室清扫干净。
7.导通仪表电流不得超过30毫安,导通仪表要定期进行检查。
8.电雷管导通时严禁2人同时操作,每次导通只允许一发电雷管通电,电雷管必须放入电雷管防爆箱内。
9.爆破员领取电雷管时,经库管员扫描后方可出库,发现异常码不得发放,并及时向厂家反馈并在开滦分局备案。
爆炸物品发放、清退制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进入火药库前,库管员必须验明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背药工背药证。支领爆炸物品必须提前做好计划,填好预支单。
2.炸药和电雷管必须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3.背药工和爆破员必须同时进、出药库,收、发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进行。
4.发放电雷管和炸药时,要根据爆破员和背药工的所需电雷管和炸药数量,由库管员清点好之后发给爆破员,不得让爆破员和背药工自己取炸药和电雷管,在发放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
5.炸药箱和电雷管箱要码放整齐,禁止叠放,并且做到先来的先用。
6.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7.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不导通或超过有效期的电雷管。
8.严禁发放变质或超过有效期的炸药。
9.支领炸药和电雷管后必须装入专用箱子并加锁,否则不准运输,严禁将炸药和电雷管放在同一容器内。
10.药库账目要每班进行核对,如出现账、卡、物不符时,立即向区、队长汇报,并向新范派出所备案。
11.严格爆炸物品的领退手续,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严禁私拿(藏)爆炸物品。领退炸药、电雷管要当面清点数量,并加盖当班库管员章,做到账、卡、物相符。
12.搬运、收发爆炸物品时,要做到轻拿轻放,严禁出现扔、摔、碰、撞等现象。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卸药点装运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物品入矿前必须提前通知公司保卫科,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卸药点的保卫、警戒工作。
2.与运输人员交接时必须认真核对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必须与购买情况相符。
3.在爆炸物品专用车上装卸爆炸物品时要注意轻拿轻放,严禁出现扔、摔、碰、撞等现象,装、卸车完毕后要将车门锁好。
(二)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往井下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并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内,除爆破员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绞车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6.交接班、人员集中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7.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三)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3.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四)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五)由火药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并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背药证的背药工进行运送。严禁爆破员一人同时运送电雷管和炸药。
2.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物品上、下罐笼时,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乘坐罐笼上下。
(六)携带爆炸物品乘坐架空人车有关规定:
1.运送爆炸物品人员必须提前到达架空人车上(下)部进行等候,并听从安全管理部截人人员的指挥。
2.运送爆炸物品人员乘坐架空人车时,需在安全管理部工作人员对架空人车上下口及其它通道截好人后,确认上下均无其他人员时方可乘坐。
3.运送爆炸物品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在规定地点上下,并将装有爆炸物品人员的箱子放在指定位置上,人员不得追乘架空人车。
4.携带爆炸物品的涉爆人员上(下)车时,当专用架空人车座到达上(下)车位置,安全管理部截人人员及时与集控室联系停车,待车停稳后,运送火工品人员方可上(下)车,妥善放置(卸下)电雷管箱和炸药箱。
5.携带爆炸物品的涉爆人员必须乘坐专用架空人车座位,当专用座位不够时,爆破工可携带电雷管箱乘坐架空人车普通座位,且必须紧跟背药工坐在其后方座位。
6.携带爆炸物品的涉爆人员在乘坐架空人车上下车过程中要避免仓促,防止人员摔倒、磕碰电雷管箱和炸药箱而造成意外事故。
7.携带爆炸物品的涉爆人员在乘坐架空人车过程中必须扶好爆炸材料箱,防止爆炸物品滑落,造成意外事故。
8.携带爆炸物品的涉爆人员在乘坐架空人车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必须及时拉住急停线,使架空人车停止运行后再行处理。
9.爆破员与背药工乘坐架空人车应保持不大于10米的距离,以保证爆破员对背药工的监督。
爆炸物品现场存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爆炸物品运到工作现场后,必须由爆破员看管。
2.爆炸物品箱必须存放在支护完好、远离电缆、运输机械和电器设备、无淋水的较平整的地点。
3.爆炸物品箱子必须随时加锁,严禁任何人坐或者踩踏箱。
4.存放地点不应有其他无关人员停留休息。
5.每次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加强发爆器的使用管理
(一)对发爆器所带测量电阻装置(或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仪)每天用标准电阻元件进行校验,其误差不得大于1%,如果发现误差较大,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发爆器上的全电阻检测仪接线柱或其发爆器接线柱,在保养、维修时必须确保其不锈蚀,无污垢,否则对其进行更换。通风区酒灯房负责保养、维修并必须做好记录。
(二)发爆器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并符合爆破员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所有爆破员的发爆器必须集中地面由专人管理,每班班前爆破员在专门窗口支取发爆器,班末及时交回。爆破员对存在问题的发爆器要及时向专管人员反馈,以便得到及时维护。
(四)发爆器专管人员每天对发出、交回的发爆器进行外观检查,对收发情况建立台帐进行记录。有问题的发爆器严禁下井。
(五)建立发爆器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发爆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更换电池(充电)记录、维修记录(日期、维修情况、检修人)、发爆器性能检验情况(测试日期、充电时间、充电电压、充电电流、测试人)等。
(六)使用的发爆器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性能(充电时间、充电电压、充电电流)检验和防爆性能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爆器要及时维修。
(七)对发爆器的充电(更换电池)校正、维修必须在地面进行,严禁在井下或其他危险场所打开发爆器。
(八)爆破工作面或其它爆破地点附近必须设置发爆器专用箱,爆破员到作业地点后,必须将发爆器交给现场班长装箱上锁,上锁后将发爆器箱交由现场班长管理,发爆器箱钥匙由现场班长携带。爆破作业后,爆破员必须将发爆器交给现场班长装箱上锁。无发爆器箱或发爆器箱无锁时,严禁爆破作业。
(九)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爆破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加强爆破母线的管理
(一)爆破母线必须符合《煤矿用阻燃爆破母线技术条件》(MT930-200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爆破母线每次爆破使用前,必须对爆破母线进行全电阻检查,并要进行安全确认。爆破母线每根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7欧姆/千米,当测量的电阻值与理论电阻值相差悬殊时,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三)出现两个以上接头或出现三处以上破损的爆破母线不得使用。
(四)巷道爆破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五)在使用、存放爆破母线时,严禁用力折叠爆破母线,并使用专用爆破母线箱,其爆破母线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65mm。
(六)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七)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八)爆破前后,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进一步加强爆破工作的现场管理
(一)每一爆破工作面(地点)编制的爆破说明书,必须包括爆破网路全电阻阻值范围、所选择的发爆器允许的最大负荷电阻、爆破装药结构图等内容,打眼、爆破必须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
(二)严格落实爆破前后3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的规定,爆破前的洒水降尘必须在打眼后装药前完成。爆破作业面比较潮湿或有淋水时,必须对电爆网路中的所有接头用绝缘胶布包好,并悬空,避免水浸入接头处。
(三)所选发爆器允许最大负载电阻不小于正常电爆网路全电阻测算值(2.5米脚线的电雷管按5.7欧姆测算,并加上爆破母线电阻)的1.6倍,不要选择发爆器允许最大负载电阻小于正常电爆网路全电阻测算值的发爆器。
(四)严禁边打眼边装药或装药后再打眼,装药开始至爆破结束,严禁做与爆破无关的工作。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起爆,并验炮完毕。
(五)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
(六)装配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员作地点附近进行,并且要求引药必须由爆破员装配,严禁他人代替。
2.装配起爆药卷前,爆破员应了解炮眼布置情况,装配的数量应以当时爆破工作面钻眼数目相同;使用毫秒电雷管爆破时,装配起爆药卷的段别符合爆破要求。
3.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配一发电雷管。
4.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全部装入,炮针必须用木质、铝或铜制作,其直径略大于电雷管直径;扎孔位置在药卷平顶中心,深度同电雷管长度。
5.将电雷管插入药卷后,脚线在插入电雷管药卷一端要绕扣锁紧,并将脚线暂时绕在药卷上,将脚线末端扭结短路,禁止将电雷管斜插或捆在药卷上。
6.起爆药卷做好后,按顺序放在箱子内保管,清点好数目锁好,严禁乱扔乱放。
7.装配的起爆药卷数目必须与当次爆破炮眼个数相等,不得出现多余的起爆药卷。
(七)装药前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严禁装药、爆破。
(八)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严禁留有间隙,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
(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其它炮眼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防范煤尘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装〔2014〕85号)的要求,必须使用水泡泥,外部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内应充填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充水容量应为200~250ml。
4.严禁无封泥爆破和放糊炮。
(十)进一步加强爆破连线工作,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连线时要做到电雷管脚线之间的连接、电雷管脚线与连接线、连接线与爆破母线的连接牢靠结实,确保电爆网路全电阻值稳定,符合规定。连接线与电雷管脚线的连接、爆破母线与连接线的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员一人进行。
(十一)连线时要逐炮眼一一确认其连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确。在爆破母线没接入电爆网路前,再次对各炮眼雷管脚线连线情况进行核验,防止丢炮现象的发生。
(十二)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由取得瓦斯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执行爆破过程中瓦斯检查,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准装药、爆破。与此同时,爆破员也要对爆破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瓦斯数据都要及时的记录到爆破员的爆破工作记录单上。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并不准进行打眼作业。
2.未取得瓦斯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能替代安全员进行“一炮三检”工作。
3.装药前未经取得瓦斯检查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检查瓦斯确认合格的,严禁装药;爆破前响炮地点和起爆地点未经取得瓦斯检查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检查瓦斯确认合格的,严禁爆破;爆破后未经取得瓦斯检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检查瓦斯确认合格的,严禁进入工作地点作业。
(十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 制度(现场班长、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和爆破员)
“三人连锁爆破” 制度:爆破员持有“放炮警戒牌”;班组长持有“放炮命令牌”;安全员持有“允许放炮牌”。爆破前,爆破员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现场班长,由班长负责通知现场人员撤到警戒线以外,指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各通路上截好人,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清点人数,并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无问题后,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现场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检查瓦斯、煤尘无问题后,将自己的“允许放炮牌”交给爆破员,爆破员得到“允许放炮牌”后方可进行放炮操作。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爆破” 制度要求爆破员、班组长和安全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交换牌制度。
(十四)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
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将所有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负责警戒。并且警戒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采煤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小于30米,有夹矸或崩矸时不小于50米。
(2)煤巷掘进工作面:
①平巷(下山)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5米,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50米。
②上山掘进工作面不小于100米,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75米。
(3)岩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①平巷(下山)直线段不小于200米,并设遮挡物,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100米。
②上山直线段不小于250米,并设遮挡物,有一个直角弯不小于100米。
2.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爆破后,待炮烟散尽并不少于15min,现场班长、爆破员和现场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一起进入爆破地点进行验炮,验炮正常由现场班长撤除警戒,如接不到通知,任何警戒人员不得擅自撤除警戒。
(十五)加强爆破网路全电阻的现场检测,测量爆破网路全电阻时,爆破母线两端缠绕到发爆器全电阻检测仪接线柱上不少于1圈,并将压线螺栓拧紧压实。
当实际测量的爆破网路全电阻阻值超过实际爆破网路测算值(所连雷管电阻值与爆破母线电阻之和)1.15倍或测量显示值极其不稳时,不得进行起爆操作,要把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除,并将爆破母线拧结短路,由班长将发爆器上锁,爆破员在现场班长的陪同下对电爆网路进行检查、处理,在现场班长再次确认截撤人无误后,方可进行起爆操作。当实际测量的爆破网路全电阻所显示的最大阻值大于发爆器所允许的最大负荷电阻0.8倍时,严禁爆破。
(十六)当爆破员、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现场班长共同确认爆破地点无瓦斯超限或积聚和截撤人到位后,爆破员方可将爆破母线连接在发爆器上,爆破母线两端缠绕到发爆器接线柱上不少于1圈,并将压线螺栓拧紧压实。发爆器起爆前其充电时间保证其指示灯稳定,并不得小于20秒,鸣笛三声至少等5秒后再起爆。
(十七)进一步加强验炮工作的管理。验炮工作在现场班长的指挥下由现场班长、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爆破员三人共同负责完成。爆破后,待炮烟被吹散,现场班长、爆破员、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从清理浮煤(矸石)开始到清理完毕,从掏槽眼、辅助眼到周边眼要做到全面、全过程验炮。特别是对露有电雷管脚线处、爆破效果不好处、断面下部炮眼和煤(矸)堆积部位更要认真验炮。只有经现场班长、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爆破员三人共同确认验炮结束,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十八)处理残爆和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拒爆时,爆破员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要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必须做好标记,当班班长、爆破员必须向下一班班长、爆破员交接清楚,并做到现场交接班。
3.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以及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九)严禁在一个采掘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二十)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二十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回采工作面爆破应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二十二)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有电器设备时,爆破现场必须进行杂散电流测定工作,并做好记录。工作面在完成安装投产或掘进前进行一次杂散电流的测定。杂散电流的测定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由机电科负责完成测定工作。生产单位必须将杂散电流测定结果报通风区炮工队,无杂散电流测定结果的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二十三)爆破作业由现场班长组织实施,现场班长、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爆破员等人员在爆破工作中各司其职,严格落实煤矿爆破的各项规定,合理安排生产工序,爆破和验炮工作应在一个作业班内完成。当爆破、验炮不能在一个作业班内完成时,现场班长、爆破员必须现场交接班(现场班长之间交接班,现场班长对下班爆破员交接班,现场爆破员之间交接班,现场爆破员对下班班长交接班)将炮眼布置情况、装药情况、爆破情况等内容现场交接清楚。
(二十四)在爆破过程中,严禁响班后炮。
考核制度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责任者记过处分
爆破时警戒人员脱岗或责任不到位,造成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责任人减发收入500元。
1.爆破截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2.爆破通电后拒爆时,未按规定时间等候,提前进入爆破地点的人员。
3.未按规定打眼、装药、处理拒爆、残爆的人员。
4.领电雷管和炸药后,电雷管箱和炸药箱不加锁的责任者。
5.井下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任者。
6.井下用机械运输爆炸物品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三百四十条、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
7.进行班后炮的责任者。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责任人减发收入400元。
1.混坐拉人车的爆破员或混坐炮工车的人员。
2.班长、爆破员、安全员(具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在爆破后未一起验炮或留有残炮、瞎炮未验出的责任者。
3.电雷管、炸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内爆破或炸药箱放置距离超过本人视线范围内的责任者。
(四)对于违反以下条款的对责任人减发收入300元。
1.发爆器不放在发爆器箱内及发爆器箱不上锁的责任者。
2.未按规定进行一炮一签字的责任者及报单无“一炮三检”记录的责任者。
3.爆破母线未采用铜芯绝缘线,而使用裸露线爆破或爆破母线接头不缠胶布的爆破员。
4.没有装药证装药或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的责任者,以及连炮线时,母线、脚线、联线接头未悬空;爆破母线没有随用随挂的责任者。
5.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的责任者。
(五)对于违反以下条款的对责任人减发收入200元。
1.爆破截人未设遮挡物、拉线、截人确认牌板及未戴截人袖标的责任者。
2.装药前,爆破后未进行洒水降尘的责任者。
3.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的责任者。
4.相关记录台帐不齐全的责任者。
5.未按规定进行电雷管电阻检查的责任者。
6.违反发爆器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7.违反其它爆破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8.坐、踏炸药箱的人员。
9.不听劝阻,脱离爆破员视线或监督的背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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