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宅基地闲置多长时间会被收回?谁来收回?收回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解答】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回宅基地。
收回闲置宅基地的主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1、主体要求。收回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等),即该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仅享有使用权。
2、前提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
3、民主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并由村民会议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行政程序。村民会议决定收回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或者撤销土地使用批复。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以供生活居住,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涉及广大农村居民重大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闲置宅基地的收回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求,不得任意收回。
【最高法院案例】
冯松坚诉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越塘村越塘经济合作社批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行政确认一案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4651号
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冯松坚于2008年3月13日取得197号土地使用证。但是,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土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
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松坚的宅基地。
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被诉3号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江门市政府经过现场勘验、实地调查等程序,作出8号复议决定,维持3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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