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8岁清洁工躺小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车主被诉过失致人死亡 案外律师:是否构罪 要看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河南68岁清洁工躺小区车库通道午休被碾身亡,车主被诉过失致人死亡 案外律师:是否构罪 要看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首页休闲益智森林清洁工更新时间:2024-08-03

↑事发监控画面显示,张海巨驾车进去车库后,将躺卧在车库通道的张某某碾压。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实习生 李龙靓 发自河南汤阴

实习编辑 朱洁英

中午时分,张海巨驾车进入居住的小区,拐弯进入地下车库时,升降杆抬起。

车辆向前行驶数米,张海巨听到有人在车后大声喊叫。他停下车,发现地上躺着一个伤者,便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被碾压的是一名时年68岁的清洁工张某某。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40分钟左右,张某某与另一名同事从车库入口步行进入车库;事发前8分钟左右,两名清洁工将编织袋铺在车库通道的地面,随后躺下休息。最终,张某某被碾压致死。

2021年9月30日,这起悲剧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海巨被警方刑拘,后被提起公诉。汤阴县检察院认为,张海巨在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应当被追究刑责。

在张海巨家属看来,这是一场意外,“车库通道并非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我们在这个小区住了几年了,每天开车出入车库,从来没有想到这里会有人躺在地上。更何况,车辆拐弯进入车库时,死者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4月,汤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尚未宣判。6月24日,汤阴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目前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待判决结果出炉后,将以相应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清洁工躺卧车库通道午休

遭入库车辆碾压身亡

出生于1986年的张海巨,是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的一名业主。

事发当天,2021年9月30日中午12时28分左右,张海巨驾车回家。沿着道路九十度拐弯后,车辆上坡;在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摄像头自动识别车牌,升降杆抬起,张海巨继续开车往前,沿着车库通道下坡。

↑事发车库入口。

在小区居住了两年多,这一套入库动作,对张海巨而言已是“驾轻就熟”。但这一次,却发生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事:车辆驶入车库通道数米后,他感觉“压到了什么东西”。

随后,张海巨听到有人大声喊叫。张海巨停下车辆,摇下车窗后,他听到一名女子喊到,“撞到人了,你不要走”。

张海巨赶紧下车,看到车辆底盘下躺着一个老太太,“腿朝外,头在车辆底盘下面,我的右车轮从她上身压过去了。”当时,这名老太太还有生命体征,张海巨还听到她说“你不能走啊”;张海巨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事发时该案死者躺卧在车库通道上。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监控视频,完整记录下了这起发生在地下车库通道的碾人事件。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11时46分许,两名女子出现在地下车库入口的监控画面中,她们手里提着编织袋、饮水瓶等,从车库入口步行进入车库通道。期间,该案死者张某某还曾折返回来,前往电动三轮车处拿编织袋。两人将编织袋铺在离车库入口约五米处的通道右侧,随后,两人先后躺在编织袋上。

案件资料显示,两名女子是物业临时聘请的清洁工,事发当天,前来小区车库打扫积水。其中,死者张某某时年68岁。

监控视频还显示,两人在车库通道躺卧数分钟后,12时28分左右,张海巨驾驶车辆行至车库外侧道路,右拐上坡驶向地下车库,升降杆抬起后,下坡进入车库通道,随后,碾压发生。

检方:

车主未尽提前观察义务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司法鉴定,张某某符合机动车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

事发当日,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一个多月后,汤阴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海巨提起公诉。

↑汤阴县检察院认为,车主张海巨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认为,张海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躺在进入车路甬道的被害人张某某碾压致死。

“张海巨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阴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

↑汤阴县检察院认为,车主张海巨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获悉,《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案件资料还显示,事发后,警方曾进行侦查实验,分析张海巨在事发时的条件下,能否看到车库通道躺着的张某某。

《侦查实验笔录》显示,民警在某日中午,将两个模特假人摆放在案发时张某某及其同事所休息的位置,驾驶车辆至车库入口,在拐弯上坡时,能看到两个假人躺在车库通道;车辆继续行驶,由于汽车前引擎盖遮挡,到自动升降杆抬起、车辆下坡撞至假人前,均无法看到假人模特。

↑今年4月,汤阴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今年4月11日,汤阴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6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汤阴县法院试图就该案进展进行采访。该院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案尚未有审理结果,承办法官暂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鉴于该案目前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待判决结果出炉后,将以相应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车主家属称系意外,“谁能想到有人躺车库通道午休?”

“进车库前、进车库后,我都确定,没有看到有人在车库通道躺着。”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张海巨曾说。

张海巨家属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这就是一场意外事件,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他是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不慎碾压了 她(该案死者张某某)。”

张海巨家属还说,事发后,为了“证明”此事纯属意外,他们还自行进行了模拟实验,在相似的时空条件下,将沙包放置在张某某躺卧的地方,结果,五六辆车都碾过去了;他们还专门找了几名从事“代驾”工作的司机,“他们开车技术好,经验丰富。但是,他们也都没有注意到车库通道‘躺’着的沙包。”

“连专业开车的代驾师傅,都不能看到通道的沙包。凭什么要求张海巨就该看到躺着的人?”张海巨家属认为,要求他看到车库入口几米处下坡通道上躺着的人,是“强人所难”。

张海巨家属还说,张海巨不慎开车碾死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家属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同样存在严重过错。

“我们在这个小区住了两年多,在这条地下车库通道通行了无数次,每一次,都安全、顺利,从来没有看到过有人躺在这里。”张海巨家属说,事发时,有人躺在地下车库通道,这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范围,“谁能想得到,这里也能躺着午休?”

此外,张海巨家属提出,事发的地下车库入口地形特殊,不仅在入库前需要先转一个90度的急弯,紧接着就是一小段上坡,引擎盖逐步抬高,加上事发时中午强烈的阳光照射,导致驾车人视线存在一定的盲区,“整个过程发生在十秒钟之内,一般人都难以预见。”

6月28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死者张某某的一名家属。他表示,“死者为大”,不愿意被打扰,并表示“相信法律公正”。

案外律师:

本案是否构罪

要看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不慎将躺卧在车库通道的68岁清洁工碾死,究竟是一桩“意外事件”,还是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天津曾有一桩类似的案件,与张海巨一案有诸多类似之处。

根据北京青年报2020年10月19日题为《地库通道里的车祸:躺卧男子被撞身亡,司机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报道:2018年10月,王明驾车进入天津一银行地下车库时,将躺卧在入口通道处的赵军碰撞致死。

事发后,王明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历经多次开庭后,2020年9月30日,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按一般常识分析,司机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上会有躺卧的行人,根据案发现场的地形,车辆下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对于该案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苛责于被告人,完全出于其意料之外。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明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两名长期从事刑辩业务的案外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指出,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死亡一直是刑事司法试图区分的焦点,二者共同点在于均是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且主观上均没有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区别则在于,这种“没有预见”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

卢义杰表示,具体而言,意外事件系对死亡结果无法预见、不应当预见,故可适用刑法第十六条作为出罪理由,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系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可再细分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两种情形,即常说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卢义杰分析认为,本案中,界定是否“应当预见”,可以考察分析以下因素:一是按照常理,案涉车库管理规范是否允许行人躺在通道;二是在实践中,平常是否经常有人醒目地躺在案涉通道;三是结合车库的路线、坡型等实际情况,案涉车辆的车型、车身、引擎盖长度等数据,以及驾车人的身高等特征,判断驾车人是否有条件看到躺在通道的清洁工;四是如果可以看到,可进一步分析能看到的显著程度、时长占比,以及看到之后客观上是否能有足够的反应时间,而如果确存在完全或较多的视线盲区,通常不应对驾驶人过于苛求。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应该采取的是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专业人士的标准,也不是站在上帝视角的标准。家属请多名专职代驾做了模拟实验,均造成了碾压,如果这些实验科学合理的话,这已经能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卢义杰认为。

“预见能力因人而异,有高低大小之分,需要进行具体的判断。”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刑事审判第346号参考案例列举了判断内容:(1)判断的基础,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2)判断的方法,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与具体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3)判断的标准,应当在考察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能情况。

殷清利认为,在本案中,张海巨及家属提出了当时现场客观环境地形特殊(先转90度直弯、紧接着上坡)之因素,同时小区入住两年多来同样的驾驶习惯,还有被害人作为物业临聘人员违反规定及常识,在车库出入口放置编织袋躺地面休息,具有重大过错。

“在衡量一般人注意义务时,是否进行充分调查、侦查实验,即本案的现场情况一般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殷清利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经调查、实验,涉案小区大部分业主无法预见,本案对张海巨的指控就不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本案检方应当撤诉或法院应当判决无罪;如果大部分业主均能预见,本案对张海巨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具有合理性、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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