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职业病防治法》是世界上最完美的职业病防治法律。
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通过16年的实践,也证明这部法律是十分完美的。只不过是大家没搞清法律中的两个概念,一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是职业病危害。存在因素,不一定有危害,这是大家早已经知道了的风险关系。目前尚缺乏如何判定这个联系的技术文件。[《职业病防治法》的尴尬;真相并不是这样,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千种万种。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都明确支持这个观点。那就是正常使用量和状态下,只要有健康危害的,都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都是《职业病防治法》管理范畴内的。尤其是目前大健康大卫生,建设健康中国的新形势下,更应该有一个宽阔视野。[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准确理解]
最近看了一些地区和国家有关做法,觉得蛮好的。比如英国的、德国的、荷兰的、新加坡的,以及台湾地区的。还再次看了国际劳工组织的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这些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提到一个风险评估与分级管理。其实,有关这个方法的应用,我六年前2012年曾在《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基于国家化学品控制工具箱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方法》。随后,在我的49014156QQ空间与这个博士工作站,推送过多篇相关文章,并且应用于实践,公开发表过多篇论文。芭堤雅职业卫生论坛也详细讲述过。江苏、浙江、黑龙江、广东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用于职业卫生实践。[最简单的风险评估法✔基于ILO危害控制工具箱]
大家一致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这个化学品风险分类分级,稍有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专业人员能很快上手。小微企业也能很好的掌握。
我一直强调,我们应该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全面分析和重点检测。见以前的推文-全面分析的含义等文章。究其实,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所做的工作,就是我一直提倡的12字方针。[职业病危害评价的12字要求]
外围是这样做的,我们的《职业病防治法》更是如此要求的。究竟怎么做?结合大家的先进经验,我提出如下建议:
1 对有国家职业卫生检测方法标准的,也就是GBZ/T 160/300有检测方法,与有接触限值的化学物质,现场确实有使用,可能会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的慢性中毒物质,比如苯、正己烷、铅、锰等,国家纳入必须监测范围,指定行业与工艺,由国家出钱负责监测。比如印刷制鞋业的苯、二氯乙烷等,铅酸蓄电池厂的铅,宝石厂陶瓷厂矿山的矽尘。2 对有国家职业卫生检测方法标准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急性中毒物质,以及上一款没包含的慢性中毒物质,要求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指定的行业或工艺定期检测,一年一次。对超标的,半年一次。3 对所有的能检测的,且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因素,要求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三年开展一次全面的现状检测评价。4 对没检测方法,但有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采用数学模型或其他方式推定可能的工作场所浓度,进行评价。5 上述条款之外的具有健康危害的化学物质,应当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化学品风险管控方法从有害性、使用量和进入人体可能性三方面进行分级,采取相应的工程控制措施。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应该全面识别、全面分析,重点检测。
上面是接触评估与风险分级。按照下面的方法进行管控:
1 超过接触限值的,半年检测评价一次。要求限期整改,或采取管理措施、个人防护措施。2 超过一半接触限值的,一年检测评价一次。要求采取进一步完善工程控制、管理控制,给工人提供个人防护用品。3 超过10%接触限值,但不超过一半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对接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一年检测评价一次。4 低于10%接触限值的,工伤保险优惠30%。两年检测评价一次。
除此之外,我建议制定下面几个单列管控办法:
1 高风险物质(致癌、致畸形、具生育毒性,也就是欧盟所称的CMR物质)职业危害管控办法。2 高风险粉尘(矽尘、石棉粉尘、放射粉尘)职业危害管控办法。3 高噪声(高噪声设备)职业危害管控办法。4 制定职业病高发行业(陶瓷业、宝石加工、矿山、皮鞋箱包、印刷、金属冶炼、建筑装饰行业、受限空间等)职业病危害管控办法。5 制定常见急性中毒物质(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职业危害管控办法。
目前情况下,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少,而需监管的对象量大范围广,可以采取双随机(需真的双随机,不能预先指定受查清单)抽查,严管严处罚。
对小微企业(小于20人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政府买单开展职业卫生服务。
对不同目的的监测检测,要制定不同的采样方法,提倡短时间工作场所浓度与个体接触浓度并行。政府提供的服务,采用短时间采样。一定要避免采样复杂化的倾向做法。
文章来源: 朱志良 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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