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2022年10月的一天早上,朱女士出门上班行走在小区里,对门邻居王某骑着电瓶车来回穿梭,特地路过她身旁对她进行辱骂。据朱女士回忆,绕行到第四次时,忍无可忍的她一把将对方拽下电瓶车。随后双方爆发了肢体冲突,一路扭打到旁边的绿化带。后双方在保安干预下分开,朱女士报警。经警方鉴定,朱女士遭外力作用致左侧臀部及左膝部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王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来自:搜狐新闻)
事情的缘由:
2017年,双方因房屋装修曾发生矛盾,后来一直争执不断。
因为双方长年积怨,她特地装了视频拍下了邻居的言语上的“暴行”。视频中,王某连续几天对着朱女士家门口辱骂她是性工作者,连小孩都没放过,用词不堪入耳:“xx女、x女!”“小xx找到爸爸了吗?”
事发当时,王某骑车出门想起手机忘带,准备回家拿手机,后又觉得没有必要,就掉头准备出小区,在骑行到邻居旁边时,又骂了这些话。朱女士突然回头对其说:“你什么意思!”对方还揪住他不让他走。
看上去是朱女士先动的手,那她到底为什么会情绪激动呢?
朱女士说:“前三次就是因为骂这几句话,然后第四次我实在是听不下去了,才拉住他的。”
随后双方爆发了肢体冲突,一路扭打到旁边的绿化带。
朱女士遭外力作用致左侧臀部及左膝部软组织挫伤。
今年年初,朱某因身体及精神上的损伤,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近日,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朱某打伤,对纠纷的发生和原告受伤的损害事实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朱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5500余元。
该新闻一经报道,引起广大网友热议,纷纷替朱女士打抱不平。
有的网友表示:“应该追究王某的寻衅滋事罪,把他关起来”。
有的网友表示:“碰到这种邻居真倒霉,没有教养,没有素质”。
上述新闻事件中,虽然朱女士获得了一定赔偿,但是自身也受到了很大伤害,从处理结果看不是太理想。
当面对造谣、侮辱时,如何正确维权呢?
针对这个问题,我通过询问公安民警、请教法官律师以及查阅法院案例等,总结归纳了三个办法来解决。下面详细介绍一下每种方法的实际效果、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第一种方法,报警。这种方法是大家公认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大概能解决70%以上的造谣诽谤问题。当遭到造谣诽谤时,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可以是照片、视频也可以是通话录音,然后打110报警即可,等待警察的处理。警察核实有关证据后,如果认为情况属实,通常会对造谣诽谤者,进行拘留、罚款等处罚。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经警察调查询问,认为造谣诽谤手段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种方法,到法院起诉。这种方法也是比较有效的,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面影响大的事件,能够起到比较好的作用。但是不足之处,就是诉讼时间比较长,一审、二审下来约需要3—9个月,情况复杂的可能一年左右。
从民法上讲,被别人造谣诽谤,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三种方法,先报警再起诉。通过报警首先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然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双管齐下,相信能够药到病除了。
基本的法理同上,不再赘述,下面提供一个真实的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与胡某均系出租车司机,经常在枝江北火车站排队载送乘客。2022年9月15日,因排队产生矛盾,胡某随即在微信群(群成员351人)发送微信语音辱骂王某,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目。
第二天,不堪其扰的王某向枝江市公安局报警,认为被胡某言语侮辱,身心受到严重损害。枝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胡某的侮辱行为违法,且情节严重,决定对胡某行政拘留五日。
2022年12月,王某向枝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胡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王某的名誉影响,同时要求胡某赔偿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2023年2 月12日,枝江法院作出判决:一、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微信平台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并赔偿王某损失5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案件进人执行程序。2023年5月10日,该案承办法官传唤胡某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向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耐心向胡某释法明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责任,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网络上呈口舌之快,损害他人的名誉,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后,胡某当即书写了“致歉信”并将赔偿款500元缴纳至法院账户,随后,胡某将“致歉信”拍照后发送至某微信群(群成员351人)。王某对胡某的致歉行为表示认可,同日,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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