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9 日晚 9 时许,开封尉氏县的赵泽(化名)称自己 14 岁的女儿在尉氏县某商店遭公职人员贾某民猥亵,孩子因受惊吓,至今都不敢出门。
据赵泽描述,10 月 29 日晚 9 时 30 分左右,女儿称去小区门口的超市买橡皮,9 时 30 分左右,却哭着跑回家,全身颤抖,说自己被欺负了。“孩子告诉我,商店的老板猥亵了她,对她又抱又亲,还说和我是熟人,不让孩子告诉我……”
赵泽立即前往该商店,要求对方给出说法,但对方矢口否认,“我要求他调监控,他说不会操作,我便报了警。”
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赵泽的妻子查看了店内的监控。赵泽的妻子描述道,监控视频显示,当晚 9 时 10 分左右,女儿前往商店买橡皮,贾某民将孩子叫至书画室门口,对孩子实施猥亵,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 3 分钟。期间,孩子多次挣扎,都被对方强迫搂抱、摸胸、亲吻等。
赵泽说,这件事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很受伤。事发当晚孩子整晚没睡觉,全身都在发抖。事发至今,几乎不吃饭,家人劝了很久,才勉强喝了一些米粥。
10 月 31 日,赵泽收到了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贾某民 47 岁。2023 年 10 月 29 日晚 9 时许,商店店主贾某民对前来购买商品的赵萌实施猥亵,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民以猥亵行政拘留 9 日。
赵泽说,这件事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很受伤。事发当晚孩子整晚没睡觉,全身都在发抖。事发至今,几乎不吃饭,家人劝了很久,才勉强喝了一些米粥。
11 月 3 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贾某民的妻子,她表示不清楚,随即挂断电话。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尉氏县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贾某民确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公务员,具体还需要查询
11 月 3 日下午,赵泽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和亲戚一同重新查看了监控,贾某民猥亵他女儿的行为持续了大约 3 分钟,期间,她的女儿先后至少 6 次试图挣扎,均被对方强迫搂抱、摸胸、亲吻等,“我再次提了行政复议,警方这次没有拒绝,我希望贾某民受到应有的惩罚!”
律师说法:若猥亵时间长,有类似前科等情况属实,则属于犯罪
猥亵年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刑辩律师刘东晨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犯罪包括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以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东晨分析,根据我国审判实践,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刘东晨指出,上述多方面因素并非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出现其中一两种情况,即可构成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年满 14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女性属于情节恶劣。另外,若被害人父母讲述属实,贾某的猥亵时间长达 3 分钟,孩子先后五六次挣扎,但对方反复采取强迫手段;有猥亵前科等,这些情况均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被害人因被猥亵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则属于犯罪后果严重等。据此,应当认定贾某已经构成猥亵犯罪,而非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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