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固原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固原市区车辆停放收费乱象问题,营造良好公平公正竞争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宁价费发[2018]1号),在对《固原市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固市发改[2019]30号)试行一年的基础上,结合固原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现公告如下: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收费范围
1.机场、车站、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3.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停车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标准范围内收取。
4.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除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外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停车设施和其他除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1.半小时以内所有车辆免费停放。
2.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3元/辆;3小时以上10小时以内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次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元/辆。
3.半小时以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1元/辆。
4.当日22时至次日上午8时过夜中小型汽车8元/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不予停放看管。
5.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6.包月及长期停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室内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1.半小时以内车辆免费停放。
2.半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5元/辆;4小时以上10小时以内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依次累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3元/辆。
3.当日22时至次日上午8时过夜中小型汽车10元/辆。
4.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5.包月及长期停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市区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1.半小时以内所有车辆免费停放。
2.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中小型汽车2元/辆;3小时以上3元/辆。
3.半小时以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1元/辆。
4.当日22时至次日上午8时过夜中小型汽车5元/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1元/辆。
5.新能源汽车收费减免30%。
(四)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为缓解停车矛盾,对公共停车场停放时间超过10小时的机动车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
市区免费车辆及免费停车场
(一)免费车辆
军车、警车、消防车、执法车、邮政车、环卫车、殡仪车、工程抢险(修)车、120急救车、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一律免费停车。
(二)免费停车场
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停车设施的持续完善,再逐步增加市区免费停车场,暂公布12处免费停车场:东岳山广场对面停车场,山城名邸南门对面中心公园停车场,南河滩桥头城墙公园停车场,滨河小区门口停车场,大原广场周边,雁岭东路沿线,雁岭西路沿线,三里铺水上公园,小西湖公园周边,体育馆周边,师范学院西门,高速路口西转盘停车场。
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本通知适用范围
固原市区内经行政许可的各停车经营场所,火车站、机场停车收费按此标准执行。
停车服务收费行业管理及分工
固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市区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城乡公共交通健康发展,提高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率。
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负责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实施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原州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政策的实施和宣传,停车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公示牌设立,投诉及纠纷处理等。
具体要求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加盖停车设施经营或管理者印章的税务发票,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交停车服务费。
2.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使用电子计时设备或建立人工计时操作程序,实行计时收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设立进出口统一标示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
3.原州区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停车场无证经营、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人员无证上岗;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取消其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4.凡实行有偿收费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城管部门规划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区域执行,取得经营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或扩大收费停车场范围。免费停车场,要标识“免费停车场”字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交通运输局、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关于调整市区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固市发改[2019]30号)文件同时废止。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固原市区室外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固原市区室内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固原市区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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