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多的法律现象该如何系统学习?六色法律隐喻法为你提供捷径

杂多的法律现象该如何系统学习?六色法律隐喻法为你提供捷径

首页休闲益智最强大脑六色谜盘更新时间:2024-04-29

隐喻是一种语义的替代和转换,是从知识的一个领域转换到另一个领域的选择活动。法律隐喻,是法学家为了理解或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而借用其他领域的概念(喻体),以实现从其他知识领域到法律领域的意义转换的思维活动,是法学中常用的定义方式和认知方法。其中,对象域是法学家意欲解释或解决的概念或问题,而来源域则是法学家用来理解或解释对象而借自另一领域的概念。在法律领域,人们也往往选择各种各样的喻体,来表征作为认识目标的法律现象。而颜色是一种重要的自然现象,它映入大脑后,会条件反射式地触发人们某种积极或消极的情感,使人们在理性思考的同时产生某种强烈的情感暗示。颜色唤起各种情绪,表达情绪,甚至影响人们正常的生理心理感受。[1]在国际政治领域,颜色往往成为传递特定政治理念的媒介与手段。例如,在塞尔维亚、格鲁吉亚、乌克兰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人们通常采用一种特别的颜色或者花朵来作为其标志。参与者们通常通过非暴力手段来抵制他们所认为的独裁政府,拥护民主、自由以及国家的独立,发动所谓的“颜色革命”(Colour Revolution),并取得了成功。同样,在法律领域,颜色的象征意义也不可小视。人类在熟悉、掌握了颜色的基本类型与特点之后,可将其投射于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与表达,从而形成大量的以颜色为喻体的法律隐喻。本书将在搜集散在、杂多的相关素材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粗线条地描绘出一幅颜色法律隐喻的图画。

一、白色法律隐喻

白色容易让人们联想起自然界中的白天、白云、白雪,它表示高洁、纯净、素雅。例如,白领犯罪,指受社会尊重及具有较高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行为。“白领”指接受过高等教育,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良好工作条件和丰厚薪酬的非体力劳动者,因为这类工作者往往打扮得干净体面,故得称。用“白领”一词隐喻此类犯罪,一则直观地反映了此类犯罪的鲜明主体特征,二则生动地体现了此类犯罪的非暴力性、技术性及对权力的依附性。例如,白帽(White Bonnet),是英国律师所佩戴的一种象征其地位的装饰物,是一种系住下巴、紧贴着头的白色亚麻布或丝质的帽子,其上还会系戴一顶黑色便帽。后为一块不足一英寸宽的白色皱褶取代,它的周围有一圈直径不到两英寸、圆而光滑的黑丝,用以代表白帽和黑便帽。所谓白帽阶层是指英格兰律师界中的高级律师阶层。[2]再如,“白色骑士”,也称为“友好的投资者”,是对某个陷入危机的公司提供帮助的公司或个人。它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将目标公司从一场恶意收购中解救出来的个人或公司。它或掌握目标公司的决定性股权,或进行竞争性投标,以此向陷入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提供援助。另一种类型是对陷入债务危机的公司进行收购的公司或个人。“白色骑士”对这类公司进行收购后,或者重建它,或者合并它。白色在西方国家象征着正义和光明,骑士更是勇敢的化身,用“白色骑士”来代表恶意收购的解救者,非常生动地表现其救人于危难之中、雪中送炭的形象。

白色并不尽是褒义的,它也可能意指空白无物、无端虚构、凭空编造。例如,白条抵库,是指以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手续的字条和单据,抵充库存现金或实物的行为。在借出、挪用或暂付财物时,没有发票或收据等正规付款凭证,只是用白纸写一张收条作为凭据用以库存。白条抵库轻则属违法行为,重则可以演变为犯罪行为,它不仅扰乱单位的财务管理,更为挪用公款提供了途径,所以被严厉禁止。白发票,是指不符合会计制度和正规凭证要求的收款证明和发货票等,这种凭证一般不能作为记账依据。最典型的是在白纸上直接书写而成的字条或单据,其格式和所经手续都不符合制度要求,故称为“白发票”,也即“白条”[3]。白契是中国古代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的一种,因未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与经官府加盖官印并纳税的红契相对,故称白契,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白状,指古时民间自诉状。元代巡检司在执...

二、黑色法律隐喻

黑色容易让人联想起夜晚、墨汁等物,它象征着深沉、庄严、有力。例如,法官的黑色方帽(Black Cap)。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在各种隆重仪式和庄严场合上佩戴的一种形帽。此帽是置于法官假发上的一种丝质方形帽子,帽子四角中的一角必须朝着正前方。以前,法官在宣判犯人死刑的时候戴该种帽子。如今英国虽然已经废除死刑,但佩戴黑色方帽的习俗依然延续下来,例如每年9月份伦敦市长旁听法庭审判时,法官就必须佩戴该帽。黑色代表隆重、庄严、权威之意,正与法庭的庄严氛围和法律的严肃特征相符;同时,黑色也象征着死亡,在宣告死刑时佩戴该帽,显出了一种悲哀、消沉之感。黑暗会议(Black Parliament),是1320年在斯克恩举行的一次苏格兰议会。由于这次议会针对那些与威廉·戴·梭利爵士反对国王罗伯特一世(布鲁斯)阴谋有牵连的人施加了非常野蛮的刑罚,暴力、血腥而恐怖,因而命名为“黑色”。英格兰改革议会各项措施的反对者们有时用此词来指称改革议会。[4]财政黑皮书(Black Book of the Exchequer)是英国历史上的一种记录书,其中包含条约、惯例、宪章、教皇命令及英国其他官方文件。在中国法律文化中,黑脸包公是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法官象征,其中的“黑”脸更是铁面无私、不讲情面的符号。

黑颜色在某些场合也暗示着来路不明,不能认清其本来面目,进而也指涉为主流社会所否认的地下活动,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法律隐喻有:“黑色法典”,即1685年路易十四颁布的一个法典。它命令将犹太人赶出法国殖民地,禁止非天主教徒在那里开业,并为法国奴隶社会统治提供了一种基本结构。[5]黑名单(Blacklist),是英国对敌贸易法中对敌性商行所列的名单,此名单中所列国家的商行被禁止与英国商行交易,英国借此对敌对国进行经济封锁;或指记录被驱逐或被判处刑罚的人名字的名单。黑包(black bag),即贿金,如东道国给予来访的美国政界要人一笔以当地货币支付的钱,通常相当于75美元一天,这笔钱多数从美国给该国的援助基金里提取。[6]“黑暗之袋”工作(black bag job),美国俚语,指秘密调查工作,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种调查活动,此类调查往往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例如非法闯入住宅,未经批准进行窃听和扣押邮件等),故其合法性受到质疑。这些活动通常以国家安全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常为政治目的而被滥用。[7]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黑社会”是英语under-world society的译语,主要指具有一定政治、经济目的,秘密从事卖淫、贩毒、盗窃、抢劫等非法活动的社会集团。还有,“黑钱”是指用不法手段得来的钱,由此又派生出相关联的“洗钱”一词,形成法律隐喻的词语链。我国《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在汉语中“洗”的主要含义是用水或汽油等去掉泥污,例如洗衣服、洗车。《辞海》中对“洗钱”的解释是,将非法所得的钱财(俗称“黑钱”)通过一定方式变为合法收入。毒品交易、贿赂、走私、逃税等都会产生“黑钱”,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采取提供资金账户、资金转移、存入境外银行、复杂的金融交易等手段,将“黑钱”“洗”得合法化,这一过程即为“洗钱”。

三、灰色法律隐喻

灰色是介于黑色和白色之间的颜色,并不如后两者那样色调分明,它有模糊、中庸、暗沉、压抑之意,在法律领域内常常被用来指称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法律行为。例如,灰色市场进口(Grey Market Importation),又称平行进口,指同一知识产权在两个国家分别获得法律保护,其中一国进口商在未经本国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另一国含有该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至本国的行为。灰色市场进口行为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对于其是否侵权仍然存在争议,故称为“灰色”[8]。“灰色区域”论,是指某一技术成果难以确定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该技术成果的归属也因此存在争议:一种理论认为该成果应由单位与发明者个人共同享有,另一种理论认为应由一方单独享有。灰市收养(gray-market adoption),是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直接进行的,不通过政府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收养行为。通常,灰市收养由律师、法律顾问或医生等作为中间人进行。在收养手续完善之前,生父母仍保留对子女的法律监护权。灰色区域(gray area),指关贸总协定成员国采取的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贸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处在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措施所不及的漏洞之中;在刑法中,它指处于“非法”和“犯罪”中间地带的行为。

四、红色法律隐喻

红色象征着热量、活力、意志力、火焰、力量,通常有激励作用,生活中红色通常被赋予冒险精神,代表意志力坚强,积极与豁达,庄严、吉祥、喜庆、鲜艳,激情四溢。尤其在中国,红色特别象征着吉利、欢喜,也是象征革命、进步的色彩,最为人们所钟爱。1949年7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征求新中国国旗图案时,即要求“色彩以红色为主”[9]。自从政协筹备会发起征求国旗图案以来,为时不久,应征的图案即达2992幅。据此,政协筹委会编印了一本“国旗图案参考资料”,上面有38种国旗草案,旗底均为红色。开会讨论国旗图案时,政协代表对此也都予以肯定,认为红色象征革命,应是新中国国旗的主要颜色。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最终确定了国旗图案。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10]再如,“红包”,最初在民间是指用红纸包裹的钱,它往往由长辈送给晚辈,寓意吉祥平安;或者在婚嫁喜事期间作为贺礼;或者是表达诚挚的感谢之情的酬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红包又发展出衍生义,送红包表示贿赂行为,接红包是一种受贿行为。红鲱鱼招股说明书(Red Herring Prospectus)是有价证券发行人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种招股说明书,它象征着证券发行的申请已经被证交会记录在案且尚待审批,在审批核准前该有价证券尚不能被用于买卖。红鲱鱼是英语俚语,本意是一种腌制的青鱼,由于味道鲜美,常用来做钓大鱼的饵。红鲱鱼招股说明书虽然仍不具备效力(未被批准),但也不失为吸引买方注意力的鱼饵。

另外,红色由于其波长最长,人眼对其比较敏感,因而红色也有警示作用。例如,“红头文件”,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白契”,是在土地交易时不向政府注册以避免纳税的契约;与此不同,“红契”是向县府注册过并纳过税的契约。[11]清朝规定,买卖、典当房屋、土地,须向州县纳税,由州县将税据粘连于布政使司颁发的契约纸的契尾,加盖钤印,才能成为正式的合法契约。

五、绿色法律隐喻

树叶和青草都是绿色的,故绿色是有生命力、安全、健康的代表色,常与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相关法律制度相联系。例如,徐国栋先生将体现永续发展理念的民法典草案,称为“绿色民法典草案”。在现代生活条件下,人类与资源的紧张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法律的基本课题。人类正倾向于耗尽地球上的资源,从而给人类本身的继续生存带来了危机。在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人与资源的关系更加紧张,因而以法律维持人与资源的平衡关系的任务更加迫切。因此,民法典应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当作基本原则和所有权的义务加以规定,并在一切其他规定中体现这一原则。[12]绿色食品标志(Brand of Green Food ),是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13]绿色壁垒(Green Rampart),也称“环境壁垒”,指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环境和经济利益而附加的进口贸易条件及限制措施。绿色标识(Green Marker)也称环境标识,用来表明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全部符合环保要求。绿色犯罪(Green Crime)即危害环境的犯罪。还有,绿色是由蓝色和黄色对半混合而成,因此绿色也被看作是一种和谐的颜色,让人联想到朝气、宁静、平和。例如,常青合同(evergreen contract)是指除非任一缔约方通知其他缔约方终止之,否则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一种合同。

六、黄色法律隐喻

在中国古代,黄色是至尊、至贵的象征,因此,把它奉为“帝王之色”,明亮的黄色烘托出一种皇家气象。帝王的服饰、车骑、仪仗多以黄色为饰。北京的故宫是明清两代的皇宫,被视为尊位的屋顶盖有黄色的琉璃瓦。在现代,黄色是秋叶、黄金、黄花的颜色,可以象征崇高、美好、神圣。另外,黄色也有衰败、庸俗、下流之意。在法律领域,黄色往往表达的是负面意义。例如,黄狗合同(Yellow Dog Contract),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常见的一种契约,它规定雇员在其受雇期间不得参加工会,这使得雇主能够对试图使工人参加工会的工会组织者提起法律诉讼。[14]黄狗(yellow-dog)一词源于美国矿工联合会发表的一篇文章,其中称:签订此类条约(即黄狗条约)意味着自动放弃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使自己无助地屈从于雇主,让自己陷入像黄狗一样的境地。黄色工会,是指被资产阶级、右翼社会党人所把持,阻止罢工、破坏工人阶级团结的工会。在工人与工厂主之间产生矛盾时,他们往往主张劳资谈判而不支持罢工。黄色工会一词最初源于19世纪法国,当时有一个工会被工厂主收买,阻止工人罢工,工人知道后愤怒地砸破工会的玻璃,工会不得不用黄色的纸糊住窗户来挡风遮阳,故该工会被工人们称为黄色工会。黄色文化,指内容低级、下流、颓废或者具体描绘凶*、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的文化。[15]

结语

在日常生活中,颜色往往引起特定的生理反应,进而被赋予了特定的价值意蕴。而在法律领域,许多的法律术语、法律思维与颜色文化、颜色心理相结合,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极大地丰富了法律的表现力;同时,颜色法律隐喻也增强了法律的娱人、化人功能,改变了社会成员对于法律的束缚性、约束性、压迫性的消极意象,有助于将权利义务内化为心理的自觉追求,从而主动地遵守、信仰、爱护、捍卫法律。本书初步描述了白色、黑色、灰色、红色、绿色和黄色这六种常见的颜色法律隐喻,实际上,在法律领域还存在紫色、棕色、金色、蓝色等纯色,以及各式混合颜色的炫目斑斓的颜色法律隐喻,需要法学家们从芜杂的素材中做披沙拣金式的发现与筛选。

在法学中,“比喻说法往往来自类推(analogy)”[16],“隐喻就是一种类比”[17]。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事物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的,而且已知其中的一个事物还具有其他特定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事物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法律隐喻以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为前提,通过将法律现象与其他事物并置,可以发现两种事物之间存在着事先未被注意到或未被发现的相似性。与其他喻体不同,颜色与特定法律现象之间的“相似”,更侧重于内在的社会心理层面的联系与把握。虽然有些色彩人类对其有着普遍的心理反应,但还有些色彩人们对其则有着各自不同的特殊反应。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颜色可能具有相异的象征意义,因而在研究颜色法律隐喻时,必须基于社会的色彩心理学,做“语境论”的分析。

注释

[1] 参见[美]卡洛琳·M·布鲁墨:《视觉原理》,张功钤译,1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 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2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曾庆敏:《法学大辞典》,134页,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4] 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1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15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 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16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 参见上书,155页。

[8]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词典》,6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9] 《新政协筹备会制定条例 征求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辞谱》,载《人民日报》,1949-07-13。

[10] 参见《人民政协主席团公布国旗制法说明》,载《人民日报》,1949-09-28。

[11] 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40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12] 参见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6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词典》,92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4] 参见[美]克米特·L·霍尔主编:《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许明月等译,103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5] 参见高铭暄:《中华法学大辞典·刑法学卷》,309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16]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3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7]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11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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