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主要有三种:1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上述两种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原告没有举证证明遭受的损失,也没有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情况,法院最终根据相关情节酌定。
【原告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原告是计算机软件《喵斯快跑》(又称为《MuseDash》,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293619号)的著作权人,享有《喵斯快跑》游戏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游戏移动端于2018年6月15日在iOS/Android平台上首发,用户可通过TapTap或AppStore等平台购买,游戏售价为18元。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破解《喵斯快跑》游戏,将游戏角色的生命值修改为无限,更名为《缪斯短跑无限生命国际中文修改版MuseDashv》,并将该破解版游戏非法发布在其开发运营的“乐玩游戏”应用程序上,让用户免费下载,直接导致原告用户的购买量大幅下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喵斯快跑》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乐玩游戏”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为期30天的致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被诉侵权游戏系网络用户自行上传至被告网站的社区论坛,被告对社区论坛玩家发布游戏涉及版权问题做了充分说明,被告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提供了联系方式,版权方发现作品被侵权,可以要求被告予以删除,被告将会积极配合。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量就2000多个,且是实际访问量,仅有两个用户参与评论,对原告游戏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293619号)记载,原告是“呸喽呸喽喵斯快跑游戏软件[简称:喵斯快跑]V1.0”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取得为原始取得。该游戏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9月8日。
原告提交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记载,《喵斯快跑》游戏的出版号为ISBN978-7-498-04511-9。原告还提交了其官网上《MuseDash》游戏封面的网页截图以及通过Taptap平台下载并运行《MuseDash》正版游戏并对游戏过程中的部分画面进行截屏的网页截图。
原告为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知名度,提交了编号为TSA-01-20201217173534794x0I3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证据。该证书主要记载涉案《MuseDash》游戏在Taptap、Steam、WeGame、Switch等网络平台上的相关介绍及玩家评价的网页内容,该游戏入选2018年TapTap年度游戏大赏最佳视觉、最佳音乐入围、最受玩家喜爱游戏的网页内容,该游戏参加游戏展示的新闻报道及该游戏相关测评文章的网页内容。其中,Taptap平台上显示,原告《MuseDash》游戏的售价为18元。原告还提交了抖音平台关于《MuseDash》话题的播放量截图,显示截止2021年8月20日,《MuseDash》话题的播放量为6.8亿次。
根据原告提交的上海市张江公证处(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10708号公证*载,2020年10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文悦在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的手机和无线网络联入互联网,通过“应用宝”应用程序下载并运行“乐玩游戏”应用程序。其中下载页面记载该应用程序的发布者为被告。在该应用程序的“游戏版权说明”中记载,乐玩游戏中由用户上传发布的内容,内容所有权归用户拥有。内容仅供学习使用,请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乐玩游戏对内容起着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但对各用户在此发布和上传的内容的合法性以及由此引起的对第三方的责任,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乐玩游戏官网所提供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乐玩游戏官网邮件反馈,并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和侵权情况证明等能确认内容权利归属的材料。一经确认,乐玩游戏官网将立即采取移除、停止发布等措施。原告在该应用程序里下载名称为《缪斯短跑无限生命国际中文修改版MuseDashv1.0.7》的游戏,该游戏下载页面中的“简介”记载:“修改说明(必看):游戏已修改为角色生命值不会减少,进入游戏界面即可获得。”、“版权声明:该应用由用户上传,乐玩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若涉及侵权,请联系客服,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下架处理。联系邮箱:lewan@lewan.cn”。在“最新评论”页面,用户“lw1085702151”询问:“能更新一下吗,没小狐狸的歌很难受的”,“客服武葫芦”回复:“您好,我们会随时关注游戏厂商发布的信息,发布更新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上架。”用户“lw5057989464”询问:“是破解歌曲的吗”,“客服渣渣”回复:“您好,破解说明:游戏已修改为角色生命值不会减少。”原告安装运行该游戏,并对游戏过程中的部分画面进行截屏。原告还提交了编号为TSA-04-20200629173650950PE9D5F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认证证*载,原告2020年6月29日使用小米手机在“乐玩游戏”应用程序下载并运行《缪斯短跑无限生命国际中文修改版MuseDashv1.0.7》游戏的过程,相关过程显示的内容与上述公证*载的内容一致,并在下载页面显示该游戏有2468次下载。
本案中,原告指控《缪斯短跑无限生命国际中文修改版MuseDashv1.0.7》游戏侵害其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指出,被告将涉案游戏上传至其“乐玩游戏”应用中供用户下载,其提供游戏资源必然实施了复制行为。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游戏资源的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正版游戏需要付费才能下载,而被告提供破解版游戏可以免费下载,且被告擅自修改游戏角色,生命值不会减少,减少了游戏玩法,被告绕开原告对涉案游戏的付费措施,修改了游戏的正常设置,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确认涉案“乐玩游戏”应用程序系其开发并运营,但主张被诉侵权游戏系由用户自行上传,被告仅提供信息网络服务,不清楚被诉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将被诉侵权游戏部分画片与原告涉案软件相应游戏画面进行对比,双方均确认两者游戏画面内容一致。此外,被诉侵权游戏画面内容还显示,游戏角色的生命值不会减少。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原告主张,首先,涉案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玩家用户数量极为庞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被告擅自破解原告的涉案游戏,在其应用上免费提供,并设置为无限生命,从而吸引大量的玩家通过其应用下载涉案游戏,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其次,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数量为2468次,被告的行为减少了涉案游戏在正规渠道的下载量,也降低了游戏用户通过正版游戏渠道进行充值的可能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权情节严重。最后,关于计算基数和倍数,原告正版游戏售价为18元,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数量为2468次,由此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44424元,适用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赔偿款项在44424元到222120元之间。对于适用法定赔偿的部分,根据原告两次取证,2020年6月29日破解版游戏的下载数量为2460次,而2020年10月19日游戏详情页面并未显示游戏的下载数量,但是评论数有增加,所以不能确定被告在侵权期间涉案破解版游戏的全部下载数量,对该部分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此外,原告主张为维权支付了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1560.8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为证,该发票记载本案公证费为1560.8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2468次下载数量实际为浏览量,真实下载量没有这么多。被诉侵权游戏系由用户自行上传,而且已经删除,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为成立于2014年8月1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其他互联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信息报务等。
【法院认为】:
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告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软件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游戏与原告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并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2.若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成立,被告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运营的“乐玩游戏”应用程序上提供被诉侵权游戏供用户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指的是制作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作品,可以通过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本案中,仅凭被告在信息网络平台提供作品,不能推定出被告必然实施了复制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其网络平台上提供了被诉侵权游戏,原告以此推定被告存在复制行为,进而主张被告侵害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害涉案游戏软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首先,破解原告付费软件的行为,属于破坏了原告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并不属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所控制的行为。其次,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系被告篡改了被诉侵权游戏中游戏的参数,或者破坏了原告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软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被诉侵权游戏系由用户自行上传,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不存在过错。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是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具体于本案而言,被告未提供其所主张的上传被诉侵权游戏用户的身份信息,而且被告明确向用户告知会及时上架游戏厂商发布的更新信息,在此情况下,仅凭该网络平台上记载的游戏版权声明,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游戏系由用户上传。根据上述事实,被告提出的其仅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平台提供被诉侵权游戏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被告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在“乐玩游戏”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为期30天的致歉声明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侵害的是涉案软件的著作财产权,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涉案软件的声誉或者原告的信誉产生不良影响,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民法典以及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尚未施行,而且被诉侵权游戏已经删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到民法典或者著作权法(2020修正)施行之后,故原告主张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本院将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具体于本案而言,鉴于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获益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相关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院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软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软件的用户数量较大;2.涉案软件采用付费下载方式,软件单价为18元,而且游戏提供充值服务,连续为原告带来获利;3.被告在网络平台免费提供被诉侵权游戏,而且被诉侵权游戏破坏了原告为保护该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4.被告在提供被诉侵权游戏时明确告知用户其为破解版,侵权恶意明显;5.被告平台上显示被诉侵权游戏的下载量达到2468次;6.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进行公证取证产生相应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60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原告广州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呸喽呸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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