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几天判决书下来,案子了解了,心情不错,写一篇文章分享下自己的经历,希望能帮到那些躺枪的淘宝店家
2018年7月份,我忽然收到合肥中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传票,九牧卫厨授权福建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我在淘宝销售的一款花洒产品涉嫌他们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要求赔偿合计4.5万元。
一个产品,两个专利侵权,分了两个案子起诉,我咨询了律师,才知道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一个案子是一万起步,为了提高赔偿,对方分了2个案子。
收到传票的第一时间我也蒙了,感觉自己十分委屈,真的是躺着也中枪,晚上整宿睡不着,后来咨询了2个律师朋友,他们的一个案子收费3000,两个6000,还不包搞定,我又打电话到原告方律师事务所,和对方谈和解,来回讨价还价,对方给出最低一万八的最低价格,我琢磨了一下,对于小卖家来说,请律师并不是明智之举。
后来这事被我姐夫知道了,自家人就是不一样,他因为长期和官司打交道,告诉我别怕,也不需要请律师,让我先联系厂家,实在不行,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出庭就好。
最开始我是不太愿意联系厂家的,因为对方阿里巴巴店铺涉案产品还在售,我怕对方知晓后不但不理我,还有可能下架产品,导致对我不利的局面,于是我先把对方的产品详情页、店铺认证部分、厂家信息等全部截图保存,才和对方联系,并告知被起诉,要求配合,这个环节主要是拿到对方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在进货前不知道产品侵权,证明不知情。果然,对方聊了后先是抵赖侵权,然后说问问家里人看看怎么处理,然后下架产品,不理我,和我料想的一样。聊天记录截图保存。
然后我打电话给阿里巴巴,说明事情缘由,看看阿里能不能说服厂家参与,或者派个法务代表过来帮忙打官司,也能省个律师费,客服沟通厂家后告知我厂家失联不接电话,这时我对厂家彻底失去兴趣,阿里巴巴电话录音,要求客服明确,在阿里上进货全部都是合法来源,如果需要配合他们会积极配合,但无法提供法务代表过来帮忙。
第三步,找到自己的阿里巴巴订单记录,下载支付宝支付记录的pdf凭据、订单截图、自己的阿里巴巴实名认证截图(证明东西是自己买的),快递单号信息截图,我挺庆幸保留了当时收货的箱子,把快递底单从箱子上裁剪下来保存好。
第四步,分析对方诉状里提到三无产品,产品价格偏低,对于三无产品,无法拿出切实证据证明是不是三无,所以没有在这上面纠结,三无其实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对我的威胁并不大,况且我进货时知晓进货厂家信息、正规平台进货,所以严格意义上不能算三无;对于价格偏低,我在阿里巴巴搜索了关键词花洒,并选择销量排序,价格从两三块到几百块不等,我的价格其范围内,不算价格偏低,截图保存好(这个比较重要,合法来源抗辩里还有个前提,不知道或者应该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对方提出进货价格偏低,就是说我应当知道东西有问题,所以需要特别证明一下,价格合理)。
还有个利润合理:销售价格-进货价格-包装费用-快递价格,之后还有利润且利润合理。这个合理利润,既不能利润太大,且不能没有利润亏损,后者更为严重,我看过一个案例,起诉方提出对方进货价格太高,除去成本后竟然是亏损,不符合清理,所以侧面佐证被告进货来源的真实性。
收集完这些证据,整理打印后,着手写答辩状,作为销售者,能找到上家,对产品是否侵权不要过多关注,对方既然起诉,这个大部分是搞不赢的,所以就针对合法来源抗辩来写答辩状,才有一丝生机,
下面附上答辩状供大家参考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年月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答辩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专利权纠纷两个案件,答辩人于2018年*月收到贵院送达的起诉相关文件以及开庭传票。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本案事实。
2017年11月,答辩人依据市场情况从阿里巴巴商家慈溪市****洁具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阿里巴巴已认证)以***元每个的价格进货所涉侵权花洒产品,并在淘宝网上架销售,所有进货记录均在阿里巴巴可以查询(见证据1、2网页截图,可当庭验证)。
涉及本案侵权产品淘宝网售价为25元,除去进货成本5元和快递8元、包装、运费险、返现2元等费用,毛利润9元每个,自上架之日起涉及本案产品总销量142个(淘宝销售记录均可查询)其中涉及到本案产品的只有六十余个,淘宝交易记录均可查询,总利润***元。 截至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销售,下架所有涉嫌侵权产品链接,同时与被答辩人代理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涉协商和解赔偿事宜,但无果。
答辩人随即多次联系阿里巴巴和厂家沟通,阿里巴巴表示阿里巴巴进货产品均可保证为合法来源,并可以配合法院调查(见证据8电话录音);与厂家进行阿里旺旺(淘宝和1688网交易官方聊天工具)沟通,厂家最开始辩驳该产品与九牧不同,不存在侵犯专利问题,后答辩人发送本案相关资料后便不再理睬答辩人(见证据6,可当庭验证)。
二、答辩人的行为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 《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认为:其作为销售方,其所售产品进货渠道合法,购买价格合理,由于产品本身特点无法确定是否侵权,但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此行为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1、答辩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答辩人出于信任在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交易平台阿里巴巴,并选择了慈溪市****洁具厂进货,货品精致无瑕疵,手续完备,在收到诉状后先后再次向阿里巴巴平台和厂家联系确认,平台表示产品进货渠道合法,厂家表示无专利纠纷(见证据6、8)。 阿里巴巴平台作为全国最大的商品交易平台,实力雄厚,众人皆知;慈溪市****洁具厂通过实名认证,该商家自2010年成立,阿里巴巴诚信档案表现良好,答辩人据此相信慈溪市****洁具厂产品生产途径合法,主观尽到的注意义务,且被起诉后聊天记录也有应证(见证据4、6)。 2、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低,答辩人无明显主观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 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该款花洒外观设计与平时日常生活中的花洒非常相似,只是应用的产品不同而已,在市面上销售的花洒很多都有类似外观,原告外观专利并非是本产品不可替换的。答辩人由于生活经验及其对阿里巴巴源头厂家的信任,对此无法敏锐察觉其可能侵权于情合理。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其存在于花洒内部,使用中不会拆卸内部结构查看,正常情况下无法判断是否侵权,从原告证据中也未看到花洒被拆开后专利技术对比,此项疏漏也合情合理。 涉案实用新型侵其除垢结构属于产品内部结构,非直接可察觉结构,因此答辩人无法直接获取其内部结构特点(见证据1)。故无法对该产品是否侵权作出是否会侵权的准确判断。 此外,答辩人此前并未知晓该产品侵权,在接到侵权起诉通知文件后立即下架了所有侵权产品链接。 3、涉案侵权产品均由答辩人从合法途径购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慈溪市****洁具厂系阿里巴巴源头厂家,且一直在对外招商,希望更多的人代理销售他们的产品(见证据3、4)。答辩人的进货均通过阿里巴巴官方交易,交易记录、支付宝支付记录、电子合约均可查询。 4、涉案侵权产品由答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答辩人前后共计销售涉案侵权产品142件,且所售部分商品有退货。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25元,答辩人的拿货价格为***元元每件,综合平均净利润为9元每件,总利润***元,因是在淘宝销售,交易记录清晰透明,有据可查(见证据11)。 本案所涉及的侵权产品其体形较小,其行业价格均为2-10元左右,最低的2-3元,最高的普遍不会超出40,再高就根本没有销售量。答辩人以花洒为关键词在阿里巴巴上搜索,其价格也与答辩人之前所设想的一致(见证据10)。 故,本案中答辩人的购入所涉侵权产品的价格是合理的,其利润也是合理的。
三、被答辩人所提请的赔偿额度明显不合理。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答辩人认为其行为首先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免于赔偿。即便赔偿,其赔偿额度也不应当为4.5万元,被答辩人提出的赔偿额度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1、被答辩人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证明。 2、答辩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极少。 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供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证明,故优先适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答辩人前后共计销售涉案侵权产品142余件,且所售部分商品有退货。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25元,(见原告起诉文件证据3,公证书销售记录页面)。答辩人的拿货价格为***元每件,综合平均净利润为9元每件,按照正常计算方式计算,其产品整体的利润尚且才为***元,而且同款产品涉案SKU销量只有六十余个,因此赔偿额度理应在此基础上大大降低。
四、被答辩人起诉目的实属恶意
被答辩人口口声声阐述为了停止侵权才起诉,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看出,购买侵权产品时间为2018年2月份,从联系律师、公正人员和购买,相信发现该产品时间更早,起诉时间为2018年7月份,之间相差将近半年,本来淘宝上旺旺可以联系、也有专利权投诉,或者发一份律师函就能解决的问题,非要拖大半年靠起诉解决,一个产品分两个案子起诉,无非就是为了钻法律漏洞,,专利法明确建议先协商解决,初衷是为了保护专利所有人,追溯源头厂家,而不是成为某些商家敛财的手段。加上答辩人之前所言,主观上并无侵权恶意,且被答辩人专利的创造性较低,并非是不可或缺的产品设计结构,答辩人只是不小心“触雷”,如被答辩人进行及时告知,答辩人完全可以下架并积极配合专利人,避免对被答辩人造成损失,也大大降低了国家法律成本。
但是被答辩人并未进行任何有效告知,而是直接起诉,且所赔金额不菲,其行为存在明显恶意。
答辩人认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合理开支”的认定除了被答辩人提供的费用发票,还应综合考虑本案答辩人的主观恶意以及被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的必要性,明明可以通过一个淘宝投诉或者一份律师函就可以制止的侵权,被答辩人却估计将此事做大,实属不该。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赔偿4.5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及其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然可能违反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但所销售产品并非自己生产,均由合法途径、合法价格,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故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免于赔偿的情形。此外,即便本案最终被认定侵权,被答辩人提请的赔偿额也是不合理的,是及其夸大其词,让人难以信服的。故,望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 2018年*月*日
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
案号:(2018)皖民初****号、****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燚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对象
证据来源
页码
1
进货订单交易记录
涉案产品进货渠道
阿里巴巴进货平台网页截图
1
2
支付宝支付记录
涉案订单支付记录
支付宝平台
2
3
交易快照
涉案产品进货平台网页描述
阿里巴巴进货平台网页截图
3-17
4
厂家信息
涉案产品进货厂家信息
阿里巴巴进货平台网页截图
18-19
5
进货快递单
涉案产品进货快递运输单
快递单拍照
20
6
与进货厂家沟通聊天记录
与进货源头厂家聊天记录,证明不知晓专利所有人
阿里巴巴平台官方聊天工具阿里旺旺截图
21-35
7
快递物流信息
证明快递物流相关信息
网页截图
网页截图
8
阿里巴巴电话录音
证明阿里巴巴平台官方承认在其平台进货属于合法来源
电话录音
U盘
9
阿里巴巴平台实名认证
证明阿里巴巴平台进货账号主体为本人且已实名认证
阿里巴巴网页截图
36
10
阿里巴巴平台花洒产品价格区间
搜索手持花洒关键词按销量排序,证明进货价格合理
阿里巴巴网页截图
37-38
11
淘宝网后台销量纪录
淘宝网买出的每一笔交易都能查询,证明产品总销量
淘宝卖家后台截图
39-40
证据说明:由于证据来源大部分都是来源于网页截图的特殊性,均为截图,请求法院鉴定,也可当庭打开网页验证。
提供人:王某某 身份证号:*******
开庭当天法官验证了相关网页和交易记录,和对方商量,说我的证据比较扎实,因为他们买了涉案产品,且做了公正,贴了封条,建议对方撤诉,连通厂家一起起诉,这样这次不用拆开封条。
对方打了电话后接受了这个处理方式。
第二次起诉后开庭在11月份,厂家没来,我去开庭,做了一番辩解后,没有当庭宣判,12月中旬判决书下来,我这边就是下架产品,厂家判了3.5万 诉讼费600左右,此案至此结束。
后记:
第一次收到传票后我在网上查了九牧相关案件:同类案件甚至同款产品不下七八百起,联系了一些被告老板当事人,大部分都是实体店,他们说有一天店里突然来了一批人,冲进来后有人拍照,有人公正,取证后扬长而去,随之传票送达,他们听从建材市场附近老板的建议,感觉是骗子,没有去应诉,随后判决书下来,赔偿4万(此花洒产品是手喷和顶喷两个,每个有外观和实用新型两个专利,一共四个专利),后来警察过来执行,迫于压力,破财免灾,老板们分分交钱了事,一个义乌卫浴市场,一次性被虐走上百万,后期估计实体店基本找不到了,于是他们转战电商。
电商同仁应该在此案中明白:
1.吃了官司,千万别消极应对,应该积极应诉,收集证据,千万别听从其他人所谓的意见,我在收到传票时,送传票的快递员当时也劝我别去应诉,现在想想都后怕,如果不去,法庭就是对方的一言堂。
2.进货一定要保留进货证据。发票、进货单、快递单。或者在大的电商平台进货,所有的信息都有据可查,并且这些证据至少保留停止销售后2年,我这个案子,对方就是17年12月份买的,过了半年才起诉,目的估计是为了等我的进货票据丢失,殊不知我是阿里巴巴进货的,只要阿里不倒,我的证据都在。
3.尽量购买有生产厂家,合格证、正产日期等包装合格的产品,这个很重要,我在查资料时看过很多案例,有些法官因为三无也有可能判你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4.进货时尽量询问下专利相关问题,并保留聊天记录或者写个证明,有专利的写个专利产品授权销售,没专利的或者不清楚的让他写个出了问题他负责的条子,盖上厂家印章。
5.销售时,最好别贴牌或者乱写个品牌,最好按进货写厂家,该有的包装最好都有。
作者:散马游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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